吉政明电[2023]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3-04-11
文号:吉政明电[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2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吉政明电〔2023〕4号            2023-04-11

  为深入推进服务企业行动计划,帮助企业解难题、助发展,现将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通告如下:

  一、财税金融支持方面

  (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面向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单笔担保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和业务补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支持项目法人采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等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缓解水利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四)对于经济林(草)、林草种苗、林下(草地)经济等林草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五)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公共平台建设、贸易融资、贸易摩擦诉讼、出口信用保险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对小微企业名录库、大学生创业、乡村振兴、“个转企”等企业,首批次送检产品免收检验检测费用。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七)无偿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数据,免除测绘地信企业使用吉林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参考站系统、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和吉林省三维基线检定系统的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九)实施吉林职工创业小额贴息贷款计划,利用1亿元贴息额度,支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职工创业。

  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十)继续举办“金融助振兴-吉林行动”,帮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搭建对接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持续深化“无还本续贷”创新成果,在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续贷协议基础上,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降低企业成本。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贷款的,银行出具证明后,合并办理采矿权解除抵押备案与采矿权抵押备案,支持企业续贷。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三)印发《2023年金融赋能乡村振兴行动方案》,加大“吉农金服”村级服务站建设,推进涉农金融服务平台扩面增量。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强服务保障方面

  (十四)对重大项目征占用林(草)地审核审批开通“绿色通道”,专人负责,随报随批。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十五)建立用电优先保障机制,制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用电优先保障清单,满足用电需求。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对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对大中型企业办电实施省时、省力、省钱“三省”服务。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十七)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指导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原则,采取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的方式保障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实施用地组卷报批攻坚行动,提升用地审批质效,加快办理省政府重点项目用地手续,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一)开展证书到期提醒服务,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延期届满前3个月,向企业发送提示函或电话通知企业申请,告知换证流程。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二十二)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改革,融合便捷通关措施,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工作成效。

  责任单位:长春海关

  (二十三)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交易规则》,统一入驻条件和标准,授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全省电子商城供应商进行统一征集,实现“一地注册、货卖全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四)对已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取消市县财政部门按地域登记管理环节,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开通代理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权限,实现“一次登记、全省通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五)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保障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六)精简企业从业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材料手续,能够联网查询到从业人员社保缴费信息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免提交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在全省户政大厅和派出所开通户籍办理“绿色通道”,提供预约办和延时办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七)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入境出境便利服务,最大限度提供长期居留、入籍复籍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八)对企业办理频率高的出入境事项,推动建立“一地、一窗、一次”办理。为赴境外参与“一带一路”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拓展国际市场、参加重要谈判和重要会议的企业员工,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加急办证、送证上门等服务。对已在公安机关备案的赴境外企业员工,提供境外身份核查当日办结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九)取消城市工业、物流集中区域及周边道路货车通行限制,中、小城市在现有基础上再放宽货车通行窗口时间1小时、车型放宽至8吨。县级以上城市优化设置穿越市区的快速货运专用通道。便利企业货车通行证办理,实现网上申领受理,当日审核办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十)为生产制造、物流运输等企业或涉及政府重点工程、重大民生事项等单位,开辟牌证业务“直办通道”。为出租、客运企业车辆登记提供“上门查验”服务。为外卖、快递等物流配送企业入职人员,集中开设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专场,快速办结发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十一)建立全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观察点,开展专项调查,推动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责任单位:省工商联

  (三十二)组织省内农技人员与107个“菜篮子”保障基地精准对接,开展技术指导,提高“菜篮子”基地生产技术能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三)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选,提前指导服务,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四)从全省现有企业优秀经营管理者中遴选出1000名创业辅导师,为100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五)开展“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荣誉的企业和企业家颁发奖牌和证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六)印发《关于持续推动公共资源免费开放支持5G基站建设的通知》,推动公共资源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开放,节约企业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三十七)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专项行动和科技人才助力企业创新跃升三年行动,推动企业加快成长和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十八)落实人才政策3.0版,开展企业人才分类等级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激励待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九)开展“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补贴、送技能,帮助企业招工引才、降本减负。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支持开拓市场方面

  (四十)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消博会、服贸会、上交会等国际性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十一)实施“2023消费提振年”,开展“9·8”消费节、消费促进月、全民消费季等促销活动,发放餐饮、汽车、家电等消费券,助力企业扩销增销。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十二)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扩大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帮助企业培育和推广品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十三)编制重点工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项目汇编,开展产需对接活动,帮助冶金建材企业开拓市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十四)举办2023东北教育装备展示会,搭建校企供需交流平台,面向教育装备企业征集产品信息,编制教育装备产品推荐目录,为校企双方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十五)面向长三角、东南、西南等地区,开展旅游市场精准营销推广。组织“5·19”中国旅游日吉林分会场活动,举办2023消夏避暑全民休闲季,举办首届吉林省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大赛。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六)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A级旅游景区评定与复核工作。推出一批我省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新评一批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丙级旅游民宿。持续开展省级工业旅游基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七)持续开展“悠游吉林”新媒体矩阵内容提升计划、吉林文旅新媒体“双百”扶持提升活动,创新开展“艺起旅行”抖音文旅融合创新推广活动。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八)推动“旅游+交通”融合发展,开展第二批高速服务区旅游宣传标识建设,在高速出口为我省A级景区增设、改设景区导引标识牌。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九)深化吉浙合作,支持我省企业参与“一市一园区”建设,在浙江推介我省产品,帮助企业对接合作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五十)推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电子证照(电子文书)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的应用,实现相关实体证照和纸质材料共享免提交,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十一)深入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努力营造“无事不扰”的行政检查执法环境。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十二)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面推进数字证书(CA)互认,做到投标企业参与投标活动“一处认证、处处通行”,对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首个数字证书免费办理。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十三)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增值税留抵退税、顶格减免“六税两费”等税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重点整治违规征收“过头税费”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十四)持续强化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纠正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五十五)开展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专项行动,在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金融、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实施信用助企行动,对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五十六)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集中攻坚行动,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聚众斗殴7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依法处理力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五十七)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妥善处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执行案件,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

  责任单位:省法院

  (五十八)强化破产审判管理,针对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中的“痛点”“堵点”,借助府院联动高位推动,集中排查清理超长期案件。

  责任单位:省法院

  (五十九)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推进涉民企涉法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对涉民营企业的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申诉案件实行专门受理、快速办理。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六十)深化涉企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对涉企行政许可、征收、确认、补偿、裁决、协议、强制等实行检察监督,建立涉企案件快速流转、优先办理、重点监督的“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推荐阅读

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