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2023]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3-04-11
文号:吉政明电[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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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吉政明电〔2023〕4号            2023-04-11

  为深入推进服务企业行动计划,帮助企业解难题、助发展,现将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通告如下:

  一、财税金融支持方面

  (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面向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单笔担保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和业务补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支持项目法人采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等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缓解水利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四)对于经济林(草)、林草种苗、林下(草地)经济等林草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五)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公共平台建设、贸易融资、贸易摩擦诉讼、出口信用保险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对小微企业名录库、大学生创业、乡村振兴、“个转企”等企业,首批次送检产品免收检验检测费用。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七)无偿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数据,免除测绘地信企业使用吉林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参考站系统、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和吉林省三维基线检定系统的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九)实施吉林职工创业小额贴息贷款计划,利用1亿元贴息额度,支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职工创业。

  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十)继续举办“金融助振兴-吉林行动”,帮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搭建对接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持续深化“无还本续贷”创新成果,在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续贷协议基础上,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降低企业成本。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贷款的,银行出具证明后,合并办理采矿权解除抵押备案与采矿权抵押备案,支持企业续贷。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三)印发《2023年金融赋能乡村振兴行动方案》,加大“吉农金服”村级服务站建设,推进涉农金融服务平台扩面增量。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强服务保障方面

  (十四)对重大项目征占用林(草)地审核审批开通“绿色通道”,专人负责,随报随批。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十五)建立用电优先保障机制,制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用电优先保障清单,满足用电需求。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对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对大中型企业办电实施省时、省力、省钱“三省”服务。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十七)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指导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原则,采取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的方式保障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实施用地组卷报批攻坚行动,提升用地审批质效,加快办理省政府重点项目用地手续,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一)开展证书到期提醒服务,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延期届满前3个月,向企业发送提示函或电话通知企业申请,告知换证流程。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二十二)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改革,融合便捷通关措施,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工作成效。

  责任单位:长春海关

  (二十三)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交易规则》,统一入驻条件和标准,授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全省电子商城供应商进行统一征集,实现“一地注册、货卖全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四)对已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取消市县财政部门按地域登记管理环节,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开通代理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权限,实现“一次登记、全省通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五)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保障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六)精简企业从业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材料手续,能够联网查询到从业人员社保缴费信息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免提交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在全省户政大厅和派出所开通户籍办理“绿色通道”,提供预约办和延时办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七)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入境出境便利服务,最大限度提供长期居留、入籍复籍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八)对企业办理频率高的出入境事项,推动建立“一地、一窗、一次”办理。为赴境外参与“一带一路”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拓展国际市场、参加重要谈判和重要会议的企业员工,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加急办证、送证上门等服务。对已在公安机关备案的赴境外企业员工,提供境外身份核查当日办结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九)取消城市工业、物流集中区域及周边道路货车通行限制,中、小城市在现有基础上再放宽货车通行窗口时间1小时、车型放宽至8吨。县级以上城市优化设置穿越市区的快速货运专用通道。便利企业货车通行证办理,实现网上申领受理,当日审核办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十)为生产制造、物流运输等企业或涉及政府重点工程、重大民生事项等单位,开辟牌证业务“直办通道”。为出租、客运企业车辆登记提供“上门查验”服务。为外卖、快递等物流配送企业入职人员,集中开设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专场,快速办结发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十一)建立全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观察点,开展专项调查,推动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责任单位:省工商联

  (三十二)组织省内农技人员与107个“菜篮子”保障基地精准对接,开展技术指导,提高“菜篮子”基地生产技术能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三)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选,提前指导服务,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四)从全省现有企业优秀经营管理者中遴选出1000名创业辅导师,为100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五)开展“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荣誉的企业和企业家颁发奖牌和证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六)印发《关于持续推动公共资源免费开放支持5G基站建设的通知》,推动公共资源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开放,节约企业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三十七)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专项行动和科技人才助力企业创新跃升三年行动,推动企业加快成长和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十八)落实人才政策3.0版,开展企业人才分类等级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激励待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九)开展“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补贴、送技能,帮助企业招工引才、降本减负。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支持开拓市场方面

  (四十)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消博会、服贸会、上交会等国际性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十一)实施“2023消费提振年”,开展“9·8”消费节、消费促进月、全民消费季等促销活动,发放餐饮、汽车、家电等消费券,助力企业扩销增销。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十二)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扩大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帮助企业培育和推广品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十三)编制重点工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项目汇编,开展产需对接活动,帮助冶金建材企业开拓市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十四)举办2023东北教育装备展示会,搭建校企供需交流平台,面向教育装备企业征集产品信息,编制教育装备产品推荐目录,为校企双方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十五)面向长三角、东南、西南等地区,开展旅游市场精准营销推广。组织“5·19”中国旅游日吉林分会场活动,举办2023消夏避暑全民休闲季,举办首届吉林省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大赛。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六)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A级旅游景区评定与复核工作。推出一批我省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新评一批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丙级旅游民宿。持续开展省级工业旅游基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七)持续开展“悠游吉林”新媒体矩阵内容提升计划、吉林文旅新媒体“双百”扶持提升活动,创新开展“艺起旅行”抖音文旅融合创新推广活动。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八)推动“旅游+交通”融合发展,开展第二批高速服务区旅游宣传标识建设,在高速出口为我省A级景区增设、改设景区导引标识牌。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九)深化吉浙合作,支持我省企业参与“一市一园区”建设,在浙江推介我省产品,帮助企业对接合作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五十)推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电子证照(电子文书)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的应用,实现相关实体证照和纸质材料共享免提交,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十一)深入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努力营造“无事不扰”的行政检查执法环境。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十二)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面推进数字证书(CA)互认,做到投标企业参与投标活动“一处认证、处处通行”,对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首个数字证书免费办理。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十三)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增值税留抵退税、顶格减免“六税两费”等税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重点整治违规征收“过头税费”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十四)持续强化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纠正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五十五)开展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专项行动,在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金融、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实施信用助企行动,对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五十六)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集中攻坚行动,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聚众斗殴7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依法处理力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五十七)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妥善处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执行案件,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

  责任单位:省法院

  (五十八)强化破产审判管理,针对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中的“痛点”“堵点”,借助府院联动高位推动,集中排查清理超长期案件。

  责任单位:省法院

  (五十九)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推进涉民企涉法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对涉民营企业的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申诉案件实行专门受理、快速办理。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六十)深化涉企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对涉企行政许可、征收、确认、补偿、裁决、协议、强制等实行检察监督,建立涉企案件快速流转、优先办理、重点监督的“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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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