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23]3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5
文号:深人社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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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3〕3号                2023-04-25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7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市港澳办联合制定了《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所称港澳籍高校毕业生,是指港澳青年中获得境外学士或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内地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内地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就业

  第五条 小微企业、社会组织等招用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基层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第七条 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在深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港澳籍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在本市就业的香港青年,可申请享受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补贴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十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港澳籍在校学生,或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港澳籍在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参与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每接收1名港澳青年参加实习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在深圳工作的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港澳青年,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建立国际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对重大产学研合作平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特殊评审。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将国际人才在境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等作为职称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鼓励港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支持港澳地区成熟的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机构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服务。

  第十六条 实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直接采认。建立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白名单”制度,获得“白名单”中证书并在前海就业的港澳等境外专业人才,通过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后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完善社会保险服务跨境协作机制,实施高频社会保险业务线上线下“跨境办”,充分保障粤港澳居民享受无差别社保服务。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业

  第十八条 港澳青年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

  第十九条 港澳青年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港澳青年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最高为1560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港澳青年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港澳青年创业项目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的,可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3000元,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港澳青年可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创业能力培训承办机构)提供的免费创业培训。相关机构可于完成培训后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创办企业培训每人可补贴2000元;

  (二)网络创业培训每人可补贴2000元;

  (三)特色创业实训每人可补贴2800元;

  (四)创业能力培训每人可补贴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港澳青年在深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港澳青年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再根据基地创新创业服务提供情况、孵化培育成效、带动就业以及新增港澳创业项目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二十七条 对两年内在国家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港澳青年创业团队,按其获得赛事奖励金额给予100%落地配套资助。多次获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从高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创业团队,每个给予20万元的落地配套资助。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按一定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大湾区职场导师

  第三十条 实施“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支持市、区招募一批有内地职场经验和生活经历的港澳籍人士作为职场导师,为有意向在深圳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推荐、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人员初筛、服务跟踪和活动组织等。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招募为职场导师: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指导和帮助港澳青年;

  (四)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有3年以上就业或生活经历,目前在深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就业创业,或担任政协委员;

  (五)熟悉港澳和内地工作生活环境,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粤语熟练。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具有以下经历的人士优先招募:在大型或知名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职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担任政协委员等。

  第三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招募为学员:

  (一)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

  (二)年满18周岁,已获得或正在攻读境外副学位(含副学士学位、高级文凭、副学士文凭等)及以上学位、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有意向(或已经)在深圳就业创业。

  第三十四条 招募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需要,发布招募通知。导师招募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

  (二)申请。符合招募条件的人员,于通知发布1个月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大湾区职场导师申请表或学员申请表;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身份证;

  3.申请职场导师还需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以及在大湾区九市工作和生活经历佐证材料;

  4.申请学员还需提供学历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招募人员名单。审核结果由系统发送给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职场导师服务期一般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可视情况延期。学员学习期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职场导师擅长领域、学员就业意向等因素,合理安排职场导师和学员建立为期不超过1年的师生关系。每名职场导师最多可同时与5名学员建立师生关系。

  第三十七条 对按要求提供服务的职场导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发放职场导师补贴,具体服务内容和补贴标准如下:

  (一)针对已就业学员的职业指导服务。根据学员需要进行一对一当面或线上交流辅导,讲述职场文化和经历,指点职业发展方向,指导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惑。补贴标准为每指导一次补贴200元,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职业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针对未就业学员的实习指导服务。提供诸如“工作助理”等实习岗位,让学员协助导师处理工作事宜。补贴标准为100元/天,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实习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三)针对未就业学员的求职推荐服务。通过推荐岗位、撰写介绍信等形式为学员求职牵线搭桥,学员在本市注册用人单位就业参保1个月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学员在该单位就业参保6个月以上的,按4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补贴。

  (四)公益活动服务。接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邀请,参加与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相关的公益活动,如职场讲座、创业辅导、企业访学等。补贴标准为1000元/次。

  以上补贴由职场导师自愿决定是否领取。

  第三十八条 导师提供职业指导服务、实习指导服务和求职推荐服务,于服务结束后7日内在系统建立完整服务记录,记载学员基本信息和服务内容。提供公益活动服务的情况,由发出邀请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系统录入服务记录。

  第三十九条 学员接受导师职业指导服务、实习指导服务和求职推荐服务,应于服务结束后7日内在系统反馈服务内容并进行评价。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导师和学员服务内容记录出现重大不一致或学员未及时评价时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务以及评价情况,并在系统做好跟踪记录。

  第四十条 职场导师可在全市范围内提供服务。导师补贴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从所在区或者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职场导师补贴领取流程如下:

  (一)确认意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职场导师确定领取补贴意愿。

  (二)汇总。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定期汇总职场导师服务提供情况。

  (三)审核。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系统核验服务提供情况、学员评价情况以及推荐就业学员参保信息等,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职场导师和学员应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通过系统反馈职场导师。

  (四)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职场导师;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场导师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服务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场导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取消其职场导师资格:

  (一)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有重大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以职场导师名义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六)累计3次无故不接受公益活动邀请的;

  (七)不履行职场导师职责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学员存在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负责招募的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学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导师存在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应追回财政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购买港澳就业创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组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引入港澳服务机构,为有意愿或已在本市学习工作的港澳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服务机构,可以作为引进对象:

  (一)属于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二)30%以上管理团队成员(或20%以上服务团队成员)拥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

  (三)在粤港澳大湾区曾向港澳居民提供就业、创业、培训、生活服务的运营经验;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愿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开展服务引进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按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服务周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提供服务的机构。港澳服务机构进驻期间,人力资源部门可在引入相关服务机构的载体加挂“深圳市港澳青年就业创业之家”牌匾。

  第四十七条 对港澳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对同一人员服务次数不超过5次,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为港澳青年提供内地政策咨询和申请协助服务(包括居住、税务、法律援助、社保、医疗、购房、购车、通讯、出行、金融、补贴申领等涉及就业创业和生活住行各方面的服务);

  (二)提供量身定做且凸显港澳特色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岗位推荐、资源推介等就业创业服务;

  (三)组织港澳青年交流学习活动,帮助有需要的港澳青年构筑“生活圈”“朋友圈”。

  第四十八条 港澳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服务记录,记载接受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接受服务人员配合对每个服务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第四十九条 港澳服务机构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服务费用的,一经查实,终止港澳服务机构服务、追回财政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港澳青年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补贴材料、程序等按照本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同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环境建设资助申请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补。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导师申请表(略)

  2.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学员申请表(略)

  3.职场导师服务记录表(略)

  4.公益服务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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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