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字监字[2023]31号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2
文号:青字监字[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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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字监字〔2023〕31号           2023-03-22

  现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征"六税两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夯实退税资源底数,符合制造业等行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积极推动退税资金精准直达市场主体。(市税务局牵头)

  (三)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分期补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已自愿暂缓缴费的,缓缴费款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补缴,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或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扩围行业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减免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缓缴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收费,降低会费收费标准。持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进一步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抽查检查力度。(市民政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落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费用停征政策,提升服务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牵头)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问题。(市民营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个体工商户歇业制度。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规定,对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增设“歇业备案”专区,设置“申请歇业”和"延长歇业"功能模块,方便个体工商户“足不出户”全程电子化完成歇业备案。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力度

  (六)扩大信贷规模。持续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专项行动,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特点,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优化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积极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人群就业创业提供金融支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创业就业开展情况,不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担保费支持力度。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自行提高标准的,超出部分产生的贴息由同级财政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配合)

  (八)强化融资展期纾困。积极推动辖内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用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合理满足个体工商户接续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青岛银保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提升辖区内金融机构运用LPR能力,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让利。(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青岛银保监局牵头)

  三、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岗前技能培训政策,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期间,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组织新录用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每合格1人给予个体工商户200元或600元的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实施“青岛优品”工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等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常态化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多方参与、精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四)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发挥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提供高效便捷的专利代办、商标受理、专利信息、维权援助、质押融资、公益培训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公共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登记注册疑难业务定制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个转企”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过程中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同时开展证照联办,切实营造方便、快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指导各区市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鼓励各区市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加强专利商标法规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专利商标法律意识。(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益小微”行动。专题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青岛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具体措施,线上发挥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优势,依托“市场监管服务通”平台,打造帮扶个体工商户数字载体。线下开展宣传走访、进厂入企、政银携手等活动,营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浓厚氛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七)实施“一十百千万”工程。开展增加“一个”就业岗位活动,组织全市个体工商户面向高校毕业生增加一个就业岗位;组织"十场"暖情活动,深入个体工商户开展调研座谈活动,现场助企纾困解难题;搭建“百个个体工商户"联系点,实地走访面对面了解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及困难需求;实施“千户”助航行动,搭建引才平台,组织个体工商户入校园、入市场,多种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人才支撑;实施"万家"个体工商户问需行动,向1万家个体工商户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个体工商户现状以及所需所盼,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及时升级市场主体登记平台,个体工商户可直接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业务,也可按照"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办理。通过业务办理平台和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进行提示,明确告知其提交材料、相关业务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申请人按照业务实际自主选择办理方式。(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商会、协会汇聚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通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开展“法律体检”等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信用监管。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承诺制信用修复,缩短办结时限;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一)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聚焦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自立项目乱收费、不严格执行惠企纾困收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支持。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我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行服务型执法。将服务理念贯穿日常监管、执法办案、检验检测等全过程,事前“体检式”服务,让服务跑在监管前面;事中“手术刀式”执法,坚持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法理相融;事后“康复式”回访,对违法主体跟踪服务,有针对性送政策、送法律、送技术,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提升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和向心力,守法诚信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五)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并发挥青岛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工作推进。推动区市级层面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宣传,帮助个体工商户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精准直达、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进一步强化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宣传教育、经贸交流、维权保障、公益活动等服务,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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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