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字监字[2023]31号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2
文号:青字监字[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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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字监字〔2023〕31号           2023-03-22

  现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征"六税两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夯实退税资源底数,符合制造业等行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积极推动退税资金精准直达市场主体。(市税务局牵头)

  (三)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分期补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已自愿暂缓缴费的,缓缴费款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补缴,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或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扩围行业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减免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缓缴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收费,降低会费收费标准。持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进一步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抽查检查力度。(市民政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落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费用停征政策,提升服务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牵头)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问题。(市民营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个体工商户歇业制度。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规定,对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增设“歇业备案”专区,设置“申请歇业”和"延长歇业"功能模块,方便个体工商户“足不出户”全程电子化完成歇业备案。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力度

  (六)扩大信贷规模。持续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专项行动,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特点,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优化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积极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人群就业创业提供金融支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创业就业开展情况,不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担保费支持力度。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自行提高标准的,超出部分产生的贴息由同级财政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配合)

  (八)强化融资展期纾困。积极推动辖内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用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合理满足个体工商户接续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青岛银保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提升辖区内金融机构运用LPR能力,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让利。(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青岛银保监局牵头)

  三、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岗前技能培训政策,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期间,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组织新录用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每合格1人给予个体工商户200元或600元的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实施“青岛优品”工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等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常态化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多方参与、精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四)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发挥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提供高效便捷的专利代办、商标受理、专利信息、维权援助、质押融资、公益培训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公共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登记注册疑难业务定制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个转企”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过程中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同时开展证照联办,切实营造方便、快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指导各区市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鼓励各区市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加强专利商标法规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专利商标法律意识。(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益小微”行动。专题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青岛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具体措施,线上发挥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优势,依托“市场监管服务通”平台,打造帮扶个体工商户数字载体。线下开展宣传走访、进厂入企、政银携手等活动,营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浓厚氛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七)实施“一十百千万”工程。开展增加“一个”就业岗位活动,组织全市个体工商户面向高校毕业生增加一个就业岗位;组织"十场"暖情活动,深入个体工商户开展调研座谈活动,现场助企纾困解难题;搭建“百个个体工商户"联系点,实地走访面对面了解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及困难需求;实施“千户”助航行动,搭建引才平台,组织个体工商户入校园、入市场,多种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人才支撑;实施"万家"个体工商户问需行动,向1万家个体工商户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个体工商户现状以及所需所盼,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及时升级市场主体登记平台,个体工商户可直接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业务,也可按照"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办理。通过业务办理平台和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进行提示,明确告知其提交材料、相关业务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申请人按照业务实际自主选择办理方式。(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商会、协会汇聚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通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开展“法律体检”等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信用监管。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承诺制信用修复,缩短办结时限;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一)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聚焦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自立项目乱收费、不严格执行惠企纾困收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支持。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我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行服务型执法。将服务理念贯穿日常监管、执法办案、检验检测等全过程,事前“体检式”服务,让服务跑在监管前面;事中“手术刀式”执法,坚持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法理相融;事后“康复式”回访,对违法主体跟踪服务,有针对性送政策、送法律、送技术,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提升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和向心力,守法诚信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五)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并发挥青岛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工作推进。推动区市级层面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宣传,帮助个体工商户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精准直达、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进一步强化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宣传教育、经贸交流、维权保障、公益活动等服务,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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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