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3]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7
文号:鄂政办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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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3号          2023-04-2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助力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加快补短板、锻长板,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着力培育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夯实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厚植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努力构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覆盖。对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3年内建设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按照1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20%。充分发挥武汉创新资源优势,支持各地在武汉建设离岸科创中心,优先吸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促进校企对接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通知识产权事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专利布局。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实施专利技术。做好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案件线索信息收集,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参与国际竞争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降低或规避企业“出海”中知识产权潜在风险,提升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和国际竞争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有效组织专精特新专场对接活动,服务企业投融资需求。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品牌培育、创建能力。开展质量标杆创建和对标提升行动,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争创国家质量标杆。持续推进“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活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中国精品、地方质量奖和湖北精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展会,扩大湖北品牌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促进融通发展。加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度,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组织大型企业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发榜”提出产品使用方向和技术合作需求,邀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精准配套等,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形成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一批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建设标准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专精特新企业所建二级节点,根据接入企业数、标识注册量、解析量和应用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接入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应用。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遴选推出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比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七、强化上市培育。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优化企业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和培训辅导综合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遴选培育工作机制,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库,充分发挥沪深北交易所服务湖北基地功能,做好上市梯次培育和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经信厅)

  八、加强人才支撑。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对接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校、职业院校进企业专项活动,推动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养输送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以专业人才智汇基层活动为牵引,统筹实施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引导人才优先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每年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50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00名高管进行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培训力度,实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全覆盖。积极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落实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各项奖励措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金额(含必要的数字化软件项目等)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金融“早春行”活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对绩效显著、工作突出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信。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精准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贴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需求,围绕政策对接、金融服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培训辅导、数字化赋能等方面,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订单式的专属服务包,提供公益性、专业化的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各县(市、区)为每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帮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省、市、县三级建立培育协调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为三级帮扶重点企业,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完善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组织主流媒体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照标杆学习提升。积极组织中央和省级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支持媒体、行业协会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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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