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2023]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2
文号:粤税发[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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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税发〔2023 〕31号            2023-05-1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

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紧扣高质量发展关键环节,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服务以实体经济为本、坚持制造业当家,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制造强省、扩大内需、就业优先等重大战略实施,以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税务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服务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1.充分发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纲,精准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与港澳趋同。用足用好国家赋予横琴和南沙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横琴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强化跟踪分析,力求政策效应最大化。总结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经验,持续研究并推动出台更多税收领域创新措施,着力破除制约粤港澳人流、物流、资金流等自由流通障碍,促进要素流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竞争力。

  2.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以涉税征信跨境互认、智能终端跨境互设、涉税服务跨境互融为重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服务规则标准互鉴统一。推进统一优化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全面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南沙的执业限制。优化升级跨境电子办税缴费渠道,升级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探索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能办税服务。推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全流程线上办。推进跨境人民币全程电子缴税、退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创立涉税费事项“湾区通办”服务示范区,打通粤港澳大湾区涉税费事项跨城协同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着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制造业当家

  3.继续实施留抵退税助力制造业加快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常态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措施,加强精准辅导和宣传,通过“反向预约”“双向直联”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用好“一键体检”功能,提高退税审核效率,确保退税资金精准高效退付到制造业企业。巩固深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成效,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效用好用活退税资金,拓展退税效应。

  4.全力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结合广东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有效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协调科学技术部门加快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5.开展“一项目一专班” “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围绕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环境提升行动,主动对接联系当地重点产业项目,实施“一项目一专班”全过程精准税费服务,针对产业链条不同环节、项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综合施策。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协调解决项目从立项、建成到运营全流程遇到的税费问题。对重点产业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涉税费业务采取即时办理举措,协助推进“交地 (验)即发证”。拓展制造业大企业集团性、行业性税收定制服务,实施“一企一策”,在复杂涉税事项政策确定性、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方面提供个性服务。开展制造业大企业产业链专题分析,量身定制大企业健康报告,为服务地方政府科学决策、助力企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三)着力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

  6.聚焦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按100%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等税收政策,主动研究解决重大技术攻关工程、企业高端化智能化发展中遇到的涉税新问题。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股权激励、创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造创新人才新高地。

  7.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加强对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集群税收服务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落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编写和持续更新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实施清单化管理。

  落实落细税收政策措施,助力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推广“产学研一体化粤税院士服务站”,助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四)着力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8.积极培植巩固税源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细化完善税源培植巩固工作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发挥各地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政策作用,大力巩固优势税源,培育新兴税源。对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集群等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打好税费支持政策“组合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9.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富民兴村强镇。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落实农业生产者、“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大力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预制菜产业发展。落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保险公司涉农保险相关税收优惠,加强涉农普惠金融服务。持续推进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已开展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的地市,当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税收指引细则,细化明确税种认定和计算口径。

  10.健全绿色税制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积极做好绿色税种的质量管理、协同共治和政策储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促进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功能。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政策,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政策实施成效,切实发挥政策引导和调节作用。

  (五)着力服务稳定外资外贸扩大消费投资

  11.支持传统贸易和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符合规定的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的其他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建立“零逾期”常态化督促督办机制。积极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和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免税等政策,探索促进“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的措施,推进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支持加工贸易提升水平。用好研发设计、技术服务出口的退税政策,为科研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助力制造业智能化升级。

  12.完善“走出去”和“引进来”分类服务模式。发挥税收职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帮助解决企业跨境涉税争议,进一步用好税收协定,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展“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制度性便利化措施”试点工作。深化落实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促进存量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13.立足重点领域有效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促进汽车消费、汽车以旧换新,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和节能汽车车船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餐饮、住宿、文旅消费,继续实施13个特定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支持配合免税店建设,积极推动离境退税第三方支付方式办理退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六)着力促进就业增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14.落实好就业民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最优标准顶格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跨部门数据应用,广泛运用政府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平台,更加有针对性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军营。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广覆盖、靶向式开展政策宣传,为服务“一老一小”提供税收保障。落实好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15.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减负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6.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深入实施特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在前期创新试行将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8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障群体。积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业务流程,总结试点成效,着力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失业人员生育保险权益,支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税收支持高质量发展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形成任务清单,高站位、高水平谋划推进税收支持高质量发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夯实税收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财力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及时跟进掌握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健全政策落实常态化督促检查和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提升税费征管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新体系。以“一次不用跑” “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优化移动端办税缴费功能,全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逐步实现依申请事项全部可“线上办”, “非接触式”办税率超过96%。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智能化跨境双语办税渠道。探索“税企直连”,推进“确认式” “合并”申报,推广应用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键零申报”功能,推行财产行为税和企业所得税“十一税”合并申报。拓展全省、跨省通办税费服务事项。进一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乐企直连服务试点。完善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完善征纳互动平台,拓展纳税人端办理渠道“边问边办”“办问协同”服务功能。推动线下税费服务全面融入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融合度。

  (三)纵深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以“清单+机制+指引”的策略方法,快准稳好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分门别类梳理发布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推动更多优惠政策申报享受、免申即享。线上线下全方位开展政策宣导,

  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信息和红利账单,帮助市场主体及时、便利、准确享受优惠。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储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市场主体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推动完善有利于实体经济的税费政策措施,争取更多创新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

  (四)优化税务执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全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执行口径、征管服务标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业态发展,“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不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机制。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打击“假企业” “假出口” “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部门联动构建更加精诚互通的共治格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以及行业协会等部门常态化沟通协作,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围绕市场主体困难诉求、享受政策难点堵点,联合从资格认定、流程衔接、优惠享受、效应测算等环节,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链条”服务。积极推动广东税费征管保障制度地方性立法,从制度层面规范税费征管支持协助事项,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关于《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2023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均对我省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202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已出台系列政策文件。税务部门作为经济职能部门,始终全力以赴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措施,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加力。2022年全省退税减税缓税降费4656亿元、惠及21万户市场主体,力度历年来最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优化税收法治环境,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税务支撑。省税务局聚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关键环节,详细梳理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总体要求

  《若干措施》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即要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税务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若干措施》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重要关键环节,提出如下6方面16条政策措施:

  一是着力服务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出充分发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等2项措施。

  二是着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制造业当家。提出继续实施留抵退税助力制造业加快发展、全力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开展“一项目一专班”“一企一策”精准服务等3项措施。

  三是着力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提出聚焦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等2项措施。

  四是着力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积极培植巩固税源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富民兴村强镇、健全绿色税制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3项措施。

  五是着力服务稳定外资外贸扩大消费投资。提出支持传统贸易和外贸新业态发展、完善“走出去”和“引进来”分类服务模式、立足重点领域有效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等3项措施。

  六是着力促进就业增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提出落实好就业民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减负政策、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等3项措施。

  (二)《若干措施》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税收支持高质量发展组织领导、提升税费征管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纵深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优化税务执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部门联动构建更加精诚互通的共治格局等5项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干措施》中提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均为国家出台的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相关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省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查询具体政策内容、享受方式等。省税务局也将分门别类梳理、更新发布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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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