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3]6号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0
文号:宁人社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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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3〕6号               2023-01-10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多措并举稳增长稳就业,现提出以下17条措施。

  一、大力发展产业引领就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等新业态,促进农村多元化就业。加快培育就业帮扶车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更多劳动力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乡土产业名品村,发挥吸纳就业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城镇化建设,鼓励新办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

  二、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就业。坚持“应用尽用、能用尽用”,在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新型城镇、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灾后恢复等八大领域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和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加强指导协调、宣传摸底、对接吸纳,更多促进当地特别是县域内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采取“培训+上岗、学校、项目”方式,组织有就业意愿农民工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工对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落实以工代赈重点工程劳务报酬占比30%的规定,确保劳务报酬按时足额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三、鼓励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引导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组织创业服务专家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建设高质量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对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实施“拎包入驻”,提供全方位“打包办”“提速办”公共就业服务。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上浮30%),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两次申领最高不超过1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加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保障力度,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落实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车间就业、易地转移就业、托底安置就业等政策措施,促进稳定就业。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将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纳入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4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所需经费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五、培育选树一批劳务品牌。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中高端技能型劳务品牌;聚焦急需紧缺现代服务业,打造高品质服务型劳务品牌;聚焦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打造文化旅游类劳务品牌;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移民搬迁安置区等,打造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东耀家政”“中宁枸杞技工”“吴忠厨师”“大武口凉皮师”“海原司机”“西吉绣女”等有特色、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带动更多农民工创业就业。开展劳务品牌诚信评价和自律承诺行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制度,举办劳务品牌推介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给予劳务品牌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一定的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发挥劳务协作机制作用。持续深化宁夏与福建、浙江、广东、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劳务合作,充分利用黄河流域和谐劳动关系联盟平台机制,强化省际间用工信息联通、职业培训联动,必要时可开展“点对点”劳务输出,并为农民工购买“铁杆庄稼保”,确保外出务工安全有保障。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建立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有意愿外出人员“三个清单”。发挥自治区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县驻外劳务工作站协调作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帮助有意愿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脱贫农民工(含监测对象)、低收入农民工和移民搬迁农民工,按规定一次性给予每人每年交通补贴,其中跨省区务工800元、区内跨县务工2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列支。

  七、健全用工信息对接机制。建立区内用工需求量大的地区与劳务输出量大的地区用工信息对接机制,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作用,利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微信、网站等多形式开展用工需求、人力资源信息对接交流,将岗位信息及时推送给农民工和用工企业,引导有序外出务工。对吸纳符合条件农民工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200元标准补贴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对吸纳农民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补贴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八、及时落实助企稳岗政策。加快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降费率、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相关标准、施行日期、享受范围等执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免申即享”“直补快办”方式,将相关资金打入企业账户或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建立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常态化服务对接机制,定期了解企业需求,协调解决问题,提供优质服务,将农民工稳定在就业岗位上。对于吸纳农民工就业人数多、成效较好的项目,要合并简化相关手续,压缩审批备案流程,促进农民工尽快就业。

  九、健全完善稳岗服务机制。在项目规划、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优先考虑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或企业,加快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对吸纳农民工就业较多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在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建立定期走访吸纳农民工就业量大的企业、工业园区机制,加强常态化用工指导,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通共享用工服务,为暂时停工企业、用工短缺企业搭建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在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

  十、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完善失业农民工再就业帮扶机制,常住地、就业地、户籍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其进行失业登记,“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纳入就业援助台账。结合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推广“直播带岗”“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新模式,加密线上线下求职招聘,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满足农民工多样化求职需求。开展“131”就业帮扶,对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适合岗位信息和1次免费培训。在灵活就业集中的地区,依托现有或新开发的场地设施,改造和建设一批零工市场,搭建线上“数字零工驿站”,为灵活就业农民工提供“即时快招”服务,促进农民工多就业快就业。

  十一、支持提升就业能力。支持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和“互联网+”等培训方式,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大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对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每人不少于1000元的培训补贴。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所需农业农村本地人才实用技术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提供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农民工稳定收入。

  十二、切实维护劳动权益。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和“百千万”计划,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维护中小微企业、新业态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民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零工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依法依规快立、快结、快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快调速裁劳动争议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强化就业监测评估。依托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定脱贫人口,建立完善就业帮扶台账。建立常态化农民工数据信息监测分析机制,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按月开展农民工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加强人社、公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比对,定期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十四、优先实施就业帮扶。引导企业优先留用农民工,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将农民工特别是脱贫劳动力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推动脱贫人口愿出尽出。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作为认定就业帮扶车间的基本标准,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给予奖补。在此基础上,按照吸纳农民工人数再给予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11人至20人的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五、突出重点地区帮扶。聚焦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安置区,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大力挖潜产业项目、企业实体、重点工程和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农民工就业,重点要确保脱贫人口务工规模保持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规模性失业返贫风险。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不少于15%的岗位用于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群众就业,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十六、加大托底保障力度。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实施安置,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受疫情等突发情况影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岗位补贴标准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中属于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予以全额代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在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允许其兼职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退出公益性岗位。

  十七、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履行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强化政策落实,优化就业服务,动态掌握就业失业情况,及时提供针对性就业帮扶。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广泛挖掘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经验,讲好就业创业故事,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作为稳就业促就业效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压实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资金使用标准,及时报自治区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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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