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3〕2号 2023-05-0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已经市人社局2023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社局
2023年4月28日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宣传人社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归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记录、归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主要依据其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
第八条 用人单位被命名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且未被取消的,评价为A+级(优秀)。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的,评价为A级(良好)。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较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B级(一般)。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
(一)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根据其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评价为A+级(优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合理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申请人社领域行政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或者延长相关许可有效期;
(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
(四)符合条件的,在就业、人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政策支持上给予倾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评价为A级(良好)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合理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申请人社领域行政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B级(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对评价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强化日常检查;
(二)在办理人社领域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约谈情况应当记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
对因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评价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路径将信用等级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到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或市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认为本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等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异议处理需要鉴定或专家评审等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经异议申请处理,需调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后的信用等级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确定后,据以认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事实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作出原信用等级评价的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价该用人单位信用等级,并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变更信用等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等级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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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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