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3]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20
文号:赣府厅字[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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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3〕42号                 2023-05-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突出以数字赋能为手段,进一步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推动流程重塑再造、改革系统集成,助力全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便利市场准入。深化应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标准化自主申报。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进一步便利开立银行账户。深入推进“一照通办”,推动跨部门更多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一照通办”改革范围。加强特定行业前置许可信息与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共享应用。探索推行食品、医疗器械经营等许可“承诺+现场视频”远程审批。推行企业变更登记全程网办,实施企业迁移“不见面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药监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专门列出)

  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电子化。深化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应用,推进项目审批证照、材料、签名(签章)、缴费的全过程电子化应用。健全完善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用时的监测预警机制,降低项目审批逾期率。深化推行“多测合一”数据共享,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推动用地、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测绘成果共享互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国动办等省有关单位)

  三、推广“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力推广“互联网+招标投标”应用。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探索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预警模型,提高打击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性和针对性。逐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价管理,探索建立对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四方评价体系。畅通在线异议投诉渠道,推进在线异议处理全程网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等省有关单位)

  四、优化智慧市政公用服务。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动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站服务、一窗咨询”。积极依托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进城市核心区域智能电网建设,全面打造停电可“转供”、故障可“自愈”的坚强数字化电网。积极推进供水供气报装电子化建设,推进用水用气业务管理系统与绩效监测的互动,建立健全智慧水务、智慧燃气“云平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五、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完善不动产登记办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优化流程,拓展“全程网办”业务类型。推广“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一站办、“二手房转移登记+水电气网过户”一件事一次办、“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不见面办。积极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江西银保监局、省法院、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信息中心)

  六、提高人力资源信息化水平。深入推进“江西省人力资源地图”建设,构建互联互通的就业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强工业园区企业用工监测。推进建立“共享用工”协调机制,推行“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大力推广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建设。依托“赣服通”和“人才江西”网,以人才服务事项为核心,提升全省人才综合服务,实现人才服务“一网汇聚”、人才事项“一网通办”、人才奖补“一网兑付”。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广运用全国“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和省“智慧仲裁”信息系统,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上办”“掌上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省有关单位)

  七、提升金融服务精准度。加强“赣金普惠”平台数据共享和推广应用,整合企业收支流水等数据,完善企业征信服务功能,搭建更多“区块链+征信”应用场景,为企业和产业链提供精准融资服务,提升普惠金融的可得性、便利度和覆盖面。加大“政采贷”推广力度,简化“政采贷”办理流程,依法依规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八、推广“互联网+税务”服务。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提高涉税事项网办率。加大“政务服务+税务区块链”推广力度,探索“税务区块链+金融”“税务区块链+财政”等多领域合作。优化电子发票服务,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电子发票24小时免费服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九、推进智能跨境贸易。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物流作业无纸化。指导南昌、九江、赣州等具备条件的港口建设“智慧港口”“智能码头”,提升港口码头作业效率。深化全省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快速通关、24小时预约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贸促会、南昌铁路局、江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九江海事局)

  十、优化智慧监管服务。加强部门执法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数据共享,实现执法监管“一网统管”。整合更新各类规划信息数据、丰富图层数据完整度,构建全省上下贯通、衔接一致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经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非现场监管。加快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诚信经营者实现“无事不扰”。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建立事前失信警示提醒机制,为经营主体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和指导,帮助经营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不见面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药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有关单位)

  十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质效。持续培育发展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完善技术交易服务链条,加速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专家智慧”,建立多层次、全领域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模型,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南昌海关、省公安厅)

  十二、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持续提升“惠企通”平台办理效能,完善企业精准“画像”、智能匹配推送、快速直达兑现等功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惠企服务。将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纳入“惠企通”平台,推行线上“不见面”快速兑现。推动新设立企业数据与“惠企通”同步更新,加快推进税务、人社、国资等系统的惠企兑现数据归集,提高政策兑现覆盖面及满意度。(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信息中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省有关单位)

  十三、促进在线纠纷解决。优化“智慧法院”服务,完善线上诉讼服务体系,拓展智能客服、在线鉴定、在线庭审等智慧功能。加强司法数据管理分析、裁判文书知识服务,深化智慧审判应用。推动执行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创新智慧执行模式。(责任单位:省法院)

  十四、便利市场退出。强化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推进网络拍卖、网络债权人会议等,加强案件分析研判,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探索建立破产企业财产信息“一网查询”机制,便利破产管理人线上查询。进一步优化简易注销流程,实现注销“不见面办”。(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省有关单位)

  十五、强化数字化支撑能力。加强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数据共享平台能力提升,推动省市县三级数据汇聚联动,实现“按需归集、应归尽归”。加强全省统一的经营主体营商环境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全面链接、整合、开放政府涉企服务资源,丰富涉企服务场景。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市场监管、工程建设、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共资源交易、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司法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省有关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加强数字赋能作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重要抓手。省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研究细化牵头事项改革方案,确保改革措施有力有序推进。各地要切实担负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细化改革举措,压实工作责任,保障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定期开展监测评价和跟踪问效,确保改革措施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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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的重点解读(针对用工单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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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与规范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提: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无拘束力。中小企业不能随意对所有员工一概约定竞业限制,而应精准识别接触保密事项的人员。

  竞业限制范围等的合理性:当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时,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企业需审视现有竞业限制条款,确保其合理性,避免因过度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导致条款部分无效。

  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小企业可合理运用在职竞业限制条款,保护自身商业利益。

  三、特殊待遇与服务期相关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如为劳动者办理户口等)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小企业在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时,应明确相关条款,以便在劳动者违约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界定

  用人单位免责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比如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等情况。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劳动者不配合订立合同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支付责任。

  二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转包、分包、挂靠及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

  承包人、被挂靠人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中小企业若存在此类业务转包、分包或被挂靠情形,需谨慎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确认:在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况下,若劳动者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混同用工的中小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劳动者返还。中小企业务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因劳动者的意愿或双方约定而免除该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后果。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