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农〔2023〕45号 2023-05-10
各区农业农村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23〕1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涉农创业,现对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农村创业的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在厦首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且法定代表人(含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大学生本人,申报时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申报对象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经本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并运行1年以上,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
2.组织管理: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有效。
3.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或《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家庭农场须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按《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如实公示企业运营情况。
4.质量安全: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建立健全“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且正常运行。
5.社会信誉:无违法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企业未被商事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申报人及其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涉黑涉恶行为。
6.经营状况:上一年度主营业务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
同一大学生创办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仅按一家进行申报;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不同的经营主体,仅按一家进行申报;已获得往年厦门市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的不再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扶持资格。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港澳高校毕业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高校毕业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大学毕业证(全日制)复印件。持境外学历申报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提供毕业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5.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或镇(街)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8.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情况有关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由个人向所在镇(街)申报,对报送资料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
镇(街)对申报材料和申报项目初审,对资料和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格审核,分为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对通过书面审核的申报项目,各区至少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资质和营业状况等进行现场核查,经会议研究、公示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与区财政局正式行文推荐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确定对象
根据各区推荐情况,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拟扶持对象实地核验、背景审查、会议研究等,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确定扶持对象,拨付资金,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五、其他要求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对拟第二年、第三年继续扶持的经营情况加强监测,监测结果及拟继续扶持对象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对于监测不再符合扶持资格取消政策扶持。对扶持年限已满三年的要继续监测项目发展一年,并积极主动提供惠农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本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市高校毕业生涉农创业扶持项目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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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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