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职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晋医保办发〔2023〕7 号 2023-04-26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3〕2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健委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医保发〔2022〕12号)要求,现就规范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职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近一年内未被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医保经办机构暂停、终止医保服务协议,自愿承担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就医、购药服务的,均可申请纳入。
二、纳入流程
(一)提出申请。医药机构填写《申请承担职工门诊统筹服务承诺书》(以下称《承诺书》),提交医保经办机构。
(二)核对信息。医保经办机构核对《承诺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医保违规处理记录。
(三)系统对接。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改造提供技术指导,测试成功后,完成信息系统对接。
(四)开通服务。完成信息系统对接的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开通门诊统筹服务。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先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后,再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五)公布名单。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门诊统筹服务机构名单,方便参保职工选择就医购药。
三、相关要求
(一)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对门诊统筹医药机构的管理要求纳入年度服务协议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的行为,为参保职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坚持“宽进严管,能进能出”的原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随时受理医药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开通服务;要做好政策宣传,并结合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数据分析、智能监控、投诉举报以及承诺履行等情况,强化门诊统筹管理,建立门诊统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经办服务工作由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医险〔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承担职工门诊统筹服务承诺书.jpg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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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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