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会[2023]2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5-29
文号:鲁财会[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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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鲁财会[2023]24号                2023-5-29

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5月29日

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鲁战略,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省委部署的人才引育创新行动为引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实施人才兴鲁战略,加快推动人才强省建设,持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的财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一) 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战略思维能力、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二) 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的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持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全面加强财会监督效能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 培养一批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要求的专业服务机构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治理水平、执业质量和服务经济建设能力,增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四) 培养一批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较强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会计学术影响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五) 在财政系统培养一批具备财经战略思维、改革攻坚能力、科学管理水平、较强专业素养的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推进财政会计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 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中选拔50名具有优秀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财会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 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中选拔50名具有优秀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依法履职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三)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人员及其业务骨干中选拔80名坚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服务发展能力。

  (四)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财会教学科研人员中选拔35名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丰富教学经验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学术研究能力和教学创新能力。

  (五) 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财政系统财会干部中选拔50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扎实专业知识的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推动财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四、组织分工

  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省财政厅联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定期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其中,企业类、行政事业类、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会计学会组织实施。

  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年度重点任务,省财政厅可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专题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五、项目实施

  (一) 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获得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申请时不受企业规模限制。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企业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二) 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时在市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财政部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上述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获得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申请时不受单位级别限制。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行政事业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三)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申请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且年限满3年。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审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类)毕业证书”“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资产评估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四)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申请时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且年限满5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会计学会审核。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材料评审,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4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学术研讨、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特殊支持项目。全体学员经过2年培养后进行中期考核,选拔成绩优秀的5位学员入选特殊支持项目,除完成剩余2年常规培养任务以外,再增加1年培养任务,共用5年时间培养5名会计学术领军型人才。针对学员自身特点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聘请全国会计名家进行指导;支持组建研究团队,建设全省会计研究重点工作室;支持承担省会计学会重点研究课题;探索到境外知名院校进行研习、访问等。

  5.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学术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特殊支持项目学员额外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特殊支持)毕业证书”。

  (五) 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时在全省财政系统工作,且年限满5年。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2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财会管理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六、学员管理和使用

  (一)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单位加强高端会计人才的管理和使用,鼓励高端会计人才立足本职工作,在会计法规贯彻实施、会计制度贯彻执行、内控建设、管理会计应用、会计信息化智能化转型等方面作出贡献。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将高端会计人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支持高端会计人才参与单位经营决策,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二) 建立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库。省财政厅对入库的高端会计人才基本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和维护,在“山东会计信息网”设立高端会计人才宣传专栏。省会计学会成立高端会计人才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学员开展“进企业、进部门、进校园、进基层”服务活动,宣讲会计知识,分享工作经验,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省财政厅联合省会计学会适时举办论坛研讨、参观访问、调查研究等活动,为高端会计人才搭建交流服务平台。

  七、享受政策

  (一) 绿色通道服务。获得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 行业支持政策。入选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会计人员,择优聘任为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会计咨询专家、会计政策培训师资等,择优推荐担任省会计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等。

  八、工作纪律

  (一) 选拔期间。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提供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全程审核监督,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申请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将违规信息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工作单位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推荐资格。

  (二) 培养期间。本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在培养期间严重违反培养管理规定的,直接予以除名。

  (三) 培养结束后。本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省财政厅公告予以除名。

  九、经费保障

  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培养对象共同承担以及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一) 企业、行政事业类、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二)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特殊支持等费用由省会计学会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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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