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会[2023]2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5-29
文号:鲁财会[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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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鲁财会[2023]24号                2023-5-29

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5月29日

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鲁战略,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省委部署的人才引育创新行动为引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实施人才兴鲁战略,加快推动人才强省建设,持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的财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一) 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战略思维能力、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二) 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的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持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全面加强财会监督效能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 培养一批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要求的专业服务机构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治理水平、执业质量和服务经济建设能力,增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四) 培养一批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较强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会计学术影响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五) 在财政系统培养一批具备财经战略思维、改革攻坚能力、科学管理水平、较强专业素养的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推进财政会计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 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中选拔50名具有优秀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财会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 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中选拔50名具有优秀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依法履职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三)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人员及其业务骨干中选拔80名坚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服务发展能力。

  (四)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财会教学科研人员中选拔35名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丰富教学经验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学术研究能力和教学创新能力。

  (五) 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财政系统财会干部中选拔50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扎实专业知识的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推动财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四、组织分工

  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省财政厅联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定期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其中,企业类、行政事业类、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会计学会组织实施。

  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年度重点任务,省财政厅可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专题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五、项目实施

  (一) 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获得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申请时不受企业规模限制。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企业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二) 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时在市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财政部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上述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获得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申请时不受单位级别限制。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行政事业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三)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申请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且年限满3年。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审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类)毕业证书”“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资产评估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四)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申请时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且年限满5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会计学会审核。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材料评审,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4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学术研讨、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特殊支持项目。全体学员经过2年培养后进行中期考核,选拔成绩优秀的5位学员入选特殊支持项目,除完成剩余2年常规培养任务以外,再增加1年培养任务,共用5年时间培养5名会计学术领军型人才。针对学员自身特点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聘请全国会计名家进行指导;支持组建研究团队,建设全省会计研究重点工作室;支持承担省会计学会重点研究课题;探索到境外知名院校进行研习、访问等。

  5.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学术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特殊支持项目学员额外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特殊支持)毕业证书”。

  (五) 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时在全省财政系统工作,且年限满5年。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2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财会管理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六、学员管理和使用

  (一)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单位加强高端会计人才的管理和使用,鼓励高端会计人才立足本职工作,在会计法规贯彻实施、会计制度贯彻执行、内控建设、管理会计应用、会计信息化智能化转型等方面作出贡献。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将高端会计人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支持高端会计人才参与单位经营决策,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二) 建立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库。省财政厅对入库的高端会计人才基本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和维护,在“山东会计信息网”设立高端会计人才宣传专栏。省会计学会成立高端会计人才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学员开展“进企业、进部门、进校园、进基层”服务活动,宣讲会计知识,分享工作经验,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省财政厅联合省会计学会适时举办论坛研讨、参观访问、调查研究等活动,为高端会计人才搭建交流服务平台。

  七、享受政策

  (一) 绿色通道服务。获得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 行业支持政策。入选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会计人员,择优聘任为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会计咨询专家、会计政策培训师资等,择优推荐担任省会计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等。

  八、工作纪律

  (一) 选拔期间。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提供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全程审核监督,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申请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将违规信息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工作单位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推荐资格。

  (二) 培养期间。本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在培养期间严重违反培养管理规定的,直接予以除名。

  (三) 培养结束后。本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省财政厅公告予以除名。

  九、经费保障

  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培养对象共同承担以及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一) 企业、行政事业类、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二)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特殊支持等费用由省会计学会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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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