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3]367号 2023-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根据“2023消费提振年”活动安排,商务部将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全民乐享 全民盛惠
二、活动时间
2023年6月至12月
三、组织方式
结合“2023消费提振年”工作安排,统筹开展“百城联动”汽车节和“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充分发挥地方、企业、行业协会作用,顺应城乡居民多样化购车需求,打通全链条、贯通全渠道、联通线上线下,组织全国百余城市协调联动,推动千余县(区)竞相参与,带动万余镇(乡)共享盛惠,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汽车消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活动安排
(一)“百城联动”汽车节。
1.建立“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各地统筹部署汽车促消费活动,择优推荐3-5个“百城联动”候选城市及其重点汽车促消费活动安排。商务部将选取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约100个城市,形成“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
2.聚焦全链条促进汽车消费。各地要充分发挥百座城市带动作用,聚焦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更新、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汽车后市场等内容,因地制宜打造系列汽车展销活动,持续“拉动增量、盘活存量、带动关联”,全链条全过程促进汽车消费。
3.强化购车优惠政策支持。加强活动经费、场地等保障,协调推动地方、企业等出台支持汽车消费的针对性政策举措,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出台汽车信贷金融支持措施。
(二)“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
1.举办消费季系列活动。商务部将于近期组织“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启动仪式,并指导各地在全国千余个县(区)、万余个镇(乡)开展新能源汽车“大篷车”进农村等形式多样的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掀起覆盖县乡、亮点纷呈的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热潮。
2.推动适销对路车型下乡。鼓励企业针对农村地区特点,推动性价比高、实用性强的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车型下乡,进一步丰富农村新能源汽车产品供应。
3.推动售后服务网络下沉。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销售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等建设和农村维保技术人员培训,不断完善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售后维修服务网络。
4.推动完善农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协调推动完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依托县乡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合理推进农村集中式公共充电桩场站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充电桩建设用地、电网支撑等保障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压紧压实责任,积极部署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落地见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要组织相关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推动出台购车优惠举措。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活动联络员。
(二)加强宣传普及。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各方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做好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开展专家解读、厂商推荐、试乘试驾等宣介活动,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提高消费者认可度。
(三)维护公平竞争。各地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汽车展销和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于拟出台的补贴等支持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对所有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普遍适用。
(四)做好总结推广。各地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梳理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分别于10月初及活动结束后,反馈工作成效。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6月8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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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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