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3]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31
文号:国办发[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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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3〕18号           2023-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5月31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要坚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取得新成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订档案法实施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预备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完善民族工作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学位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预备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

  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节约用水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预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预备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预备修订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完善网络犯罪防治法律制度。

  抓紧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涉及的立法工作。

  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法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要求提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在重要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审议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应当对落实党的领导要求作出说明。

  加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衔接。积极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的衔接,认真做好法律案审议准备工作。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时,要主动加强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法律明确要求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作出规定,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听取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意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立法工作更好结合起来。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国家重大改革。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坚持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坚持依法立法,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更好发挥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审查力度,提升审查质效,更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持续提升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推进立法精细化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制度,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要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要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区域协同立法创新实践经验,提升区域协同立法水平。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教育引导立法工作队伍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丰富实践锻炼平台,做好高素质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大力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必要的工作力量,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实践能力。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起草部门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要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及时通报征求各方面意见、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

  司法部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亟需出台的重大立法项目,统筹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动,必要时共同起草、联合上报。要严把审查质量,确保法律法规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要求。要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加强会商研判和督促指导,确保按期提请审议。要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善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避免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上报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5.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6.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自然资源部起草)

  7.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9.学位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0.学前教育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1.关税法草案(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

  12.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13.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起草)

  14.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15.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16.仲裁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7.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国家保密局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耕地保护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

  二、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17件)

  1.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密码局起草)

  6.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国家档案局起草)

  7.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

  8.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起草)

  1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

  12.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3.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组织起草)

  1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

  16.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

  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涉及的立法项目

  2.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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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