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23]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13
文号:渝府发[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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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23〕15号           2023-06-1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奋力开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新局面

  (一)把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来抓。统筹推进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做优做强主导产业,实施食品安全、种养基地建设、品牌建设、平台建设、园区建设、“头羊计划”六大专项行动,构建完善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将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打造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二)创新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思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立足本地”与“两头在外”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坚持改革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生产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集聚发展与融合发展相结合,引导加工产能集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坚持营造产业发展环境与厚植产业发展优势相结合,构建完善科技研发推广体系、生产要素保障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消费市场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建立产业生态联盟。

  (三)打造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高地。未来五年,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规模跨上新的台阶,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完善一批产业链条,建成一批特色园区。到2027年,力争全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产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5%以上。

  (四)健全联农带农利益共享机制。坚持把带动农业、繁荣农村、致富农民作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引导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等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推广“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更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

  二、推进主导产业集群发展

  (五)优化发展布局。根据“一区两群”各区域发展定位,完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鼓励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跨区域建设原料基地,探索建立区域间原料基地共建共用、产值税收分享机制。推动加工产能向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长江、嘉陵江黄金水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重要物流基地布局,打造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集中区和产业带。

  (六)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巩固提升竹木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渝酒、精制茶等潜力较大的产业,聚焦重庆小面等特色美食加工,培育发展新优势。以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产业为重点,推动跨越式发展。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重点培育1个主导产业、2个辅助产业,建设一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强区强县。

  (七)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一体推进标准化原料基地建设改造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动科研、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全链条融合发展。培育壮大“链主”企业,鼓励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联盟或产业联合体,促进产业链上各关联主体协同发展,培育形成一批综合产值100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

  三、打造功能配套完善的园区载体

  (八)高水平建设一批产业园区。积极争创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创建50亿元级、100亿元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示范园区20个以上,建设一批中小企业集聚区。鼓励各区县充分利用中心镇粮站、废旧学校等闲置资源建设小型食品园,依托工业园区、物流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建设“园中园”,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可在异地合作共建加工园区。支持建设火锅食材、重庆小面、预制菜等特色产业园和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配套服务的功能产业园。

  (九)完善园区功能配套。统筹布局园区的研发、生产、加工、物流、服务等功能板块,完善仓储物流、标准厂房、供能供水、废污处理等配套设施,健全科技研发、融资担保、检验检测、电商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东盟农产品集散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人才公寓和员工集体宿舍。

  四、培育壮大龙头和头部企业

  (十)大力培育领军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坚持大中小企业一体培育,大力推动企业升规入统。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壮大亿元级企业群体,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龙头企业、头部企业和品牌企业。实施“头羊计划”,重点打造100家领军企业、100家高成长性企业、100家综合服务保障企业和50家上市后备企业。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引导发展企业集团。

  (十一)加快企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深入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推动企业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数字化融通发展。推广应用减排减损技术和节能装备,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水平。

  (十二)着力招大引强。坚持全产业链招商,引进一批集仓储和商品化处理于一体的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企业。瞄准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领域世界500强及中国1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精准招商,引进培育一批“链主”企业。发挥区县主体作用,强化部门横向协同和市、区县纵向联动,建立联合协同招商机制。

  五、突出科技创新支撑

  (十三)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共用技术研发平台、专业研发机构、设计赋能中心建设,强化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引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领域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来渝联合办学或设立研发机构。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或协同创新中心。整合市内外科研资源,建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联合研发平台。组建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联盟。

  (十四)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探索“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立人才资源库、企业技术难题库和技术需求清单,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研发攻关。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采取竞争立项、“揭榜挂帅”等方式,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十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和交易服务平台,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和技术转移机构。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完善权益分配方式。鼓励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合作,或以科技成果入股企业。支持建设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中试基地。

  (十六)实施人才培养工程。推行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校(院)企双聘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兼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相关专业,与园区共建实训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领域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培育力度。

  六、高度重视和抓好质量品牌建设

  (十七)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企业制定高水平的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加快制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完善地方特色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技术标准体系。

  (十八)塑造一批知名品牌。唱响“三峡柑橘”等区域公用品牌,做大重庆火锅、重庆小面等特色品牌,打造“老字号”“原字号”等品牌,支持创建企业品牌。推进品牌设计升级,造就一批市场知名度高、溢价能力强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立品牌目录制度,完善名牌产品征集、评选标准,健全定期审核和退出机制。

  (十九)打造“爆品”“爆款”“爆点”。深入研究消费者行为和市场变化趋势,推动产品重新定义,引导企业合理定位产品,加强产品研发设计,完善综合解决方案。细分赛道,找准小切口,打造一批“爆品”“爆款”“爆点”。制定“爆品”培育计划,力争7大重点产业各培育2—3个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爆品”。

  (二十)加强公共检测平台建设。深化产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推进检验检测集聚区、示范区建设,健全完善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市级质检中心创建工作,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加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十一)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企业落实良好生产规范要求,支持企业开展先进的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控制等体系认证。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库,建立溯源管理平台。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七、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二十二)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东西部对口协作地区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协作,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协同发展,联手打造产业集群。着眼国内外大市场发展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支持企业根据需要在市外、国外布局原料基地。

  (二十三)促进“一区两群”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协同发展。强化对口协同,引导主城都市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到“两群”区县建立原料基地,开办加工企业。探索创新“大带小、强带弱”“一区多园”等园区协同发展机制,鼓励主城都市区园区与“两群”区县园区联动发展。由结对区县共同组建协同招商专班,联手开展招商引资。主城协同区要帮助“两群”对口区县至少发展1个食品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八、强化综合配套服务保障

  (二十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市、区县联动,增加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统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工业及冷链物流相关资金等,向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倾斜。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创新金融服务。设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生态基金。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强化数字金融创新运用,扩大产权抵押融资范围,创新各类应收款、预付款、仓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强化“政银担”协同支持,健全信贷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农业担保“双控”管理,加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担保贷款贴费力度。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完善全过程企业上市推进机制。

  (二十六)强化用地用电保障。按照“计划跟着项目走”和“消化存量确定增量”的原则,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仓储流通设施建设用地应保尽保。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园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投入产出强度。建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用地项目库。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供配电设施建设,保障用电需求。

  (二十七)构建完善物流体系。完善农村三级物流体系,优化本地农产品原料“最先一公里”运输。加快构建城乡冷链物流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冷链物流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国际冷藏集装箱运输,充分发挥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等出海出境大通道对产业的支撑作用。强化现有口岸功能应用,拓展海关特殊商品监管区域功能。

  (二十八)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加强宣传营销推广,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引进培育多渠道网络(MCN)机构,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大特色电商平台、消费互联网平台建设力度,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及资源对接力度。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载体,改善投资贸易条件,引导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发展国际贸易。

  九、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作用,构建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责任,加强政策协同,强化要素支持,细化工作举措,定期开展赛马比拼,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和整体合力。

  (三十)强化企业服务。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打造便利的市场环境、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开展企业帮扶活动,组建由区县领导干部牵头的企业服务团队,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一)强化督查激励。将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纳入市政府对区县年度督查激励工作措施,对成效突出的区县进行激励。加强工作督查,健全约谈、通报机制。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大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支持力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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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