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23]1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吉政办发[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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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17号              2023-06-05

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支持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若干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抢抓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历史机遇,加快促进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助力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出如下支持举措。

  一、加快重点平台建设

  (一)支持示范区适时建设保税物流中心(B型),积极推动海关、机场等相关单位早日批复。支持分阶段推进综合保税区、自贸内陆港等开放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支持示范区建设服务东北亚地区的航空物流基地,重点发展冷链物流、航空快递等航空货运模式,加快培育高端冷鲜产品航空运输、专业化生物医疗冷链航空运输等高端临空服务业。(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三)健全航空口岸功能,支持在口岸区域内申请进境水果、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冰鲜水产品、进境植物种苗及肉类等指定监管场地,探索建立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民航机场集团)

  (四)支持示范区打造东北亚国际交流新高地,承担国际事务和区域中心功能,提升商务办公、临空金融、商业服务等综合水平。支持示范区与首都机场集团、南方航空公司紧密对接,进一步增强航空配餐、培训、咨询等航空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完善交通运输体系

  (五)加快推进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三期工程,尽快完成空域容量与安全评估,协调解决空域矛盾等关键问题,优先建设货运停机坪、滑行道、联络道等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民航机场集团)

  (六)协调民航东北管理局等单位,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增量时刻分配过程中,重点向增开国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重点旅游城市及经济发达城市航线进行政策倾斜,构建辐射全国的航路航线,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航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长春市政府)

  (七)支持长春龙嘉国际机场按照有关规定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提供口岸签证办证便利,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证时限。最大限度为外籍人员提供停居留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八)支持示范区加快机场大道重点工程建设,推进机场综合交通枢纽二期工程,完成龙嘉高铁站项目技术审查、可研及初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支持轨道交通9号线、九台隧道等重点工程建设,实现航空与高铁、轨道交通、公交、长途客运、出租车等多种交通方式高效便利接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完善“航空+”多式联运“一单制”模式,加强与长春国际陆港、大连港、营口港、天津港业务衔接,开拓海运、铁路国际运输线路,拓展卡车航班新航线。(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十)支持示范区围绕智能交通装备制造、生物疫苗、航空物流、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构建高质量临空经济产业集群。加快推进物流保税区、临空制造区、商业文化区、教育科研区、商务会展区和生态农业区等六大功能区建设,形成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区域产业发展廊带。(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十一)支持示范区建设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适时拓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积极洽谈引入国内具有免税资质的知名商业集团,谋划提供免税购物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二)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航空物流业,积极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大型航空维修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分拨中心和供应链综合运营服务商,推动航空物流企业与快递、跨境电商、生产制造企业深度合作。加强与大中型航空公司战略合作,积极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外航空资本联合投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三)积极争取相关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大对示范区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临空经济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扶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四、推进创新能力建设

  (十四)对示范区内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支持要求、通过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交易后补助。对通过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立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注册资本实缴现金额1%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五)在省级人才计划中,对示范区引进和培育临空经济领域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六)统筹规划示范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及边缘数据中心布局,加快云计算、物联网、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人工智能技术支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支撑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十七)支持示范区先行承接城乡融合发展相关改革经验,开展供地用地方式改革和投融资机制改革。支持复制推广自贸区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成果,提高货物进出口、跨境投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长春海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上市、开展业务重组。推动建立示范区、海关、机场、航空公司等多方战略合作关系,促进股权与项目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省外汇局、省民航机场集团、长春市政府)

  (十九)赋予示范区“区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示范区发展需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省、长春市、长春新区三级共同研究制定权力下放清单。除需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外,全部交由示范区管理。(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

  (二十)加强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绿色宜居环境,支持示范区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帮助协商解决饮马河(长春新区段)及其支流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支持示范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配套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分配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发展休闲农业的村庄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升级计划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范畴,完善公路路网结构,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二)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奖励等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三)支持示范区对接空军航空大学,推动军航领域先进适用技术和优秀人才通过“军转民”的方式引入地方航空领域。将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规划建设、教育合作等列入军民融合重点议事事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军民融合办)

  (二十四)对示范区在用地指标、用地计划、供地方式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示范区积极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鼓励示范区实行产业用地弹性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五)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组统筹推进示范区发展建设,加强对示范区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的指导和协调。长春市要建立协调推进落实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示范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示范区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35)》(吉发改地区〔2021〕565号)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长春市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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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