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3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6-2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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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3号           2023-06-20

  为支持杭州举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0日

  附件

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以下简称“杭州亚运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杭州亚运会及测试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

  一、信息备案

  杭州海关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杭州亚组委”)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有关手续。为便于杭州亚运会物资、人员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杭州亚组委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杭州亚运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

  二、暂时进境物资税款担保

  对杭州亚运会暂时进境物资,由杭州亚组委向杭州海关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办理税款担保。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持杭州亚组委出具《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附1)和《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附2)办理通关手续,可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

  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

  (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产品、特殊物品(附3),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杭州亚组委提供《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代表团进境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附4)、《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代表团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附5)、《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代表团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附6),由杭州亚组委出具《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代表团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附7)。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境外代表团需提前向杭州亚组委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杭州亚组委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进境物资应当符合《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8)和《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9)要求。

  四、进境物资通关

  (一)暂时进境物资。

  杭州亚运会暂时进境物资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杭州亚组委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杭州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杭州亚运会物资,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杭州亚运会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杭州亚组委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对用于杭州亚运会比赛、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进境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对于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可免于检验。

  (二)免税进境物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对杭州亚组委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免税商品范围及数量确定前已运抵口岸的比赛用消耗品,杭州亚组委可凭其出具的《证明函》《物资清单》及税款担保先予放行;待享受免税政策比赛用消耗品范围、数量清单印发后,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其他免税进境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租赁物资。

  以租赁方式进境的亚运会物资,海关按照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

  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1.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2. 药品。

  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代表团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杭州亚运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境外代表团通过托运入境的用于本团队使用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本团队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

  3. 比赛用枪支和弹药。

  赛事所用进出境枪支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运输的相关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应当复运出境。

  4. 机电产品。

  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境内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

  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5.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6.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7. 马匹及配套物资。

  参赛马匹及配套物资的进出境应遵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此制定的专门政策。海关验核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8. 其他。

  其他杭州亚运会进境物资中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

  1. 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口、指定场地监管等管理制度。

  (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口岸检疫后运抵指定场地,杭州海关实施检验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杭州亚组委提出的杭州亚运会食品安全标准。杭州亚组委未提出有关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等。

  (1)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杭州亚组委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

  (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 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进境物资监管

  (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

  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杭州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杭州亚组委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杭州亚组委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杭州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杭州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杭州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境外代表团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

  杭州亚组委对进入亚运村(亚残运村)的境外代表团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该代表团使用。上述剩余物资在杭州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三)杭州亚运会进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

  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亚运村(亚残运村)现场或主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杭州亚组委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亚运村(亚残运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亚运村(亚残运村)或主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杭州亚运会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巡查实地监管。

  杭州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杭州亚运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杭州亚组委以及境外代表团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

  六、人员及个人物品

  (一)人员。

  接受入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应当如实进行健康申报,按规定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做好健康申明卡核验、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入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入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

  (二)个人物品。

  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当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境外代表团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杭州亚运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杭州亚组委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杭州亚组委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杭州亚运会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要求。

  个人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特殊物品(生物制品或者血液制品)入境时,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原质检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诊断证明及处方,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经杭州亚组委身份注册,持有确认函的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器材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杭州亚组委推荐如下口岸作为杭州亚运会人员出入境口岸:

  1. 官方出入境口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2. 推荐出入境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

  3. 备用出入境口岸:宁波栎社国际机场、温州龙湾国际机场、义乌机场。

  (二)杭州亚组委指定如下口岸作为杭州亚运会官方物资出入境口岸:

  1. 空运口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2. 海运口岸:宁波舟山港。

  (三)在主要口岸设置杭州亚运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杭州亚运会出入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四)各赛事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杭州亚组委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五)对专供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

  (六)杭州亚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适用于杭州亚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从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相关附件: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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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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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