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3]1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21
文号:财办会[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57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3〕13号            2023-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高质量发展,总结、推广我国管理会计实践经验,调动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积极性,按照《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要求

  (一)基本原则。

  1.观点正确。案例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主题鲜明、导向正确。

  2.客观真实。案例要真实可信,描述要客观、中立,能如实反映案例的真实情况。

  3.守正创新。案例要能够反映管理会计应用方面有益的方法和经验,为管理会计实践创新总结经验。

  4.可复制推广。案例所提供的问题解决方式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有参考、借鉴和启发作用,具有推广价值。

  (二)案例主题。

  案例既可以是单一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应用案例,也可以是多项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系统化应用案例。案例主题包括但不限于:

  1.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案例。介绍单位通过运用管理会计促进业财融合,对战略、投融资、预算、绩效、成本、营运等流程及信息实施一体化管理的过程。

  2.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的案例。介绍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情况及在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包括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支撑情况。

  3.管理会计助力单位践行“双碳”目标的案例。介绍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在重点控排单位开展碳核算、降低碳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参与碳市场运行机制等具体路径中的应用情况。

  4.管理会计助力行政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的案例。介绍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实施政府会计和财务共享、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案例。

  5.管理会计助力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案例。介绍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做好资源规划、成本管理和风险管控,从而改善经济效益和提升管理效率的案例。

  6.管理会计文化建设开展情况的案例。探讨管理会计文化本质及表现形式,介绍影响管理会计文化形成的因素和环境,反映管理会计文化对企业管理会计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7.管理会计支持单位决策制定的案例。介绍管理会计在制定发展规划、实施战略管理、支持业务决策等方面的应用,特别是反映管理会计协助高层管理者确立决策目标、方案、方法,管理会计助力国有企业开展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等的案例。

  8.其他体现管理会计创新实践成果的案例。

  (三)案例结构。

  案例应按照“案例名称、目录、摘要、正文、附录、声明”的顺序编写,具体格式附后。

  案例应在封面注明以下信息:报送地区(或部门)、案例名称、案例单位类型、案例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案例作者信息等。

  (四)案例文字格式。

  1.案例文字以精炼为要,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0字。

  2.案例应为WPS或Word版本,附录中相关数据可以运用Excel等格式。

  (五)案例授权和保密要求。

  案例申报应取得案例单位和案例作者授权。对案例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案例报送和遴选

  (一)案例报送方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择优报送案例不少于5篇。案例应具有广泛性,既包括企业案例,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案例,避免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类别单位。

  2.教育部财务司、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金融监管总局财务会计部门分别负责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国资系统中央企业、金融监管总局局管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上述各部门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择优报送案例不少于5篇。

  3.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及所管理单位的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择优报送案例,报送篇数不限。

  4.各地区或部门报送财政部会计司的信息应包括推荐案例名单、案例电子稿(含案例声明页的扫描件)、两份纸质稿(在案例声明页签字、盖章),分别发(寄)送到本通知中的联系邮箱和地址。

  (二)案例遴选。

  财政部会计司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或部门报送的案例进行遴选,并指导案例的后续修改完善。案例遴选将综合考虑案例质量、重要性、影响力、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选出优秀案例纳入财政部管理会计案例库进行交流推广。财政部会计司将公布入库案例名称、报送地区(或部门)、案例单位名称、案例作者名单等。

  三、案例后续使用

  财政部会计司将积极协调各地方、各部门、专业组织和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切实加强在库案例在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等学校教学内容、专业组织培训课程等各领域的吸收和使用。同时,将通过邀请授课、开展访谈、集结成册等方式,运用案例成果,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学习交流。

  财政部会计司保留本次案例征集工作的最终解释权,拥有案例征集成果的使用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三处 王妍、朱晓文

  联系电话:010-68553016、010-68554637

  电子邮箱:czbkjsmof@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编:100820

  附件:管理会计案例格式文本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1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