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3]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19
文号:人社部发[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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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34号           2023-0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部决定实施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全面推行数字化改革,为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信息中心)

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系列规划部署要求,为实施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履职效能,推进人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强化人社业务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人社工作新形态,发展数字政务、赋能数字经济、助力数字社会,以数字人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数字人社建设各方面各环节,贯穿人社数字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全过程,确保数字人社建设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着力破解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让数字人社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共同富裕和人口高质量发展。

  坚持数据赋能。树立数字化思维,强化全流程进系统,形成全周期数据链,充分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先导作用,让数据在政策实施、支持决策、服务群众、配置资源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提升人社领域管理服务水平,赋能政府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改革引领。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双轮驱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以数字化改革推动人社领域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模式的全方位变革。

  坚持整体协同。强化系统观念,增强系统集成,联通业务,打通数据,贯通上下,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安全可控。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强化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平台等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守牢网络和数据安全底线。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是,依托金保工程等信息化项目,全面推行人社数字化改革,推进理念重塑、制度重构、流程再造,深化一体化、发展数字化、迈向智能化,优化数字社保、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加强数字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实现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科学化决策、生态化发展,引领和支撑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数字人社建设体系初步形成,人社数字化底座基本建立,“全数据共享、全服务上网、全业务用卡”成效更加广泛,人社数字化应用场景不断涌现,业务实现有机联动,建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同高效的人社一体化发展格局。

  到2027年,数字人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数字化管理新体系、服务新模式、监管新局面、决策新途径、生态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全国人社领域数字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成熟完备,实现整体“智治”。

  (四)整体框架

  数字人社建设行动按照“153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1”即1个总体目标,深化一体化、发展数字化、迈向智能化,提升人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5”即着力打造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科学化决策、生态化发展5类对内对外应用场景,引领各类业务工作;“3”即持续完善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人社大数据平台、公共基础设施3项能力底座,夯实发展基础;“2”即建立健全政策标准、安全保障2个工作支柱,提供有力有效支撑。

  二、推进一体化办理,塑造数字化管理新体系

  (五)以数字化推动政策精准落实,支持建立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体系。建成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对内实现业务统一办理、对外实现服务统一提供。推进招聘求职、政策申领、职业指导等在线服务,支持劳动者和企业便捷享受就业政策和服务。汇聚人社全领域数据资源,共享相关部门和市场机构数据,实现政策申领、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等信息“一库管理”,做准、做实、做全服务对象底数。打造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开通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见习、就业政策服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支持全国性、跨地区就业业务线上办理。完善中国公共招聘网和“就业在线”,提升全国一站式招聘求职服务能力。构建全国就业信息资源库,实时归集就业管理和服务数据,支持业务办理和形势分析研判。(责任单位:就业司、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以数字化推动经办服务升级,支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实行“全险合一”的社保经办管理服务,实现社保业务在省内无差别受理,全省通办。实现社保业务、财务、档案联动管理,实现“社税共享”“社银直联”,协同推进“社税财银”四方对账。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申领协同办理,实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省内及跨省联网直接结算。强化职业伤害保障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服务支撑能力。健全社保数据准实时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企业(职业)年金数据汇聚、个人养老金数据共享,搭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数字全景图。加大“数据找人”工作力度,精准扩大参保覆盖面。(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工伤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农保司、基金监管局、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以数字化推动人才精准培养和有效供给,支持人力资源开发创新。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体系,发展覆盖职业生涯全过程的数字化职业技能培训,动态感知市场需求,形成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终身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技工教育数字资源服务平台,推动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认。加强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推进相关人才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库。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建立职业技能评价服务监管平台,实现职业技能评价全过程信息记录和监管预警。加强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信息化,推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司、专技司、工资司、事业管理司、信息中心、指导中心、考试中心、专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以数字化推进劳动维权便利化,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拓宽在人社服务中的应用场景。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数字仲裁庭、智能仲裁院建设。推进劳动关系协同治理,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处置,实现案件信息共享、查证事实互认。与法院等部门实现裁审信息衔接比对和案件协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促进调解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统筹推进农民工信息采集归集,加强农民工实名信息管理。(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司、农民工司、调解仲裁司、监察局、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推行“一门综窗”。将各级人社服务大厅的“单一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大力推行受办分离模式,现场办理事项“只进一扇门、一窗全办结”。向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银行、邮政下沉人社服务窗口,建立覆盖广泛的自助服务体系,推行全天候随时办服务。通过数据共享,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和材料。(责任单位:就业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人社业务一体化应用。深入推进人社领域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融合共享、业务协同联动、部省纵向贯通,推动更多关联事项“智能联办”。以就业为牵引,持续推动业务整合、事项重组、岗责优化。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聚焦个人全生命周期、单位用人全过程,深化人社领域关联事项“一件事”打包办,联合相关部门推进新生儿出生、企业开办、员工录用、灵活就业、军人退役、职工退休、公民身后等重要阶段关联事项的“一件事一次办”。探索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社保等相关业务联办。(责任单位:行风办、就业司、劳动关系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行精准化服务,构建优质便捷服务新模式

  (十一)大力推行主动服务。运用大数据精准识别政策享受对象,实现“政策找人”“人策匹配”,主动推送政策信息和相关服务,实现政策待遇“免申即享”“民生直达”“直补快办”。运用多源数据为服务对象精准“画像”,线上核验办事群众身份,自动核对办事材料,实行“免证办”“智能秒批”。推广“辅助帮办”“全程代办”,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暖心服务。在线发布本地区政策清单,实现惠企惠民政策及其兑现操作办法同步发布,“一网全查、一看就懂”。(责任单位: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推进“一网通办”服务。全面实现人社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网办”,向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延伸,线上线下事项统一、服务联动、多端协同。推动全国人社“一网通办”服务事项下沉至地方服务渠道。推动更多事项“跨省通办”,强化就业失业登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劳动维权、社会保障卡服务等高频事项协同办理,扩大异地经营企业和流动人员的“跨省通办”事项范围,实现相关人社政策待遇享受资格的异地共认或跨地区核验。实现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社保、职业资格、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劳动维权等个人权益信息全国一键查询,实现多支柱养老保险账户权益信息的联动查询。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川渝等区域联动协作。(责任单位:就业司、流动管理司、职业能力司、专技司、劳动关系司、基金监管局、调解仲裁司、监察局、信息中心、社保中心、指导中心、考试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发展智能服务。积极探索新技术应用,打造面向未来的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建设集中统一、共享共用、动态更新的人社政策文件库,推进政策信息智能关联解读,实现政策赋能。构建全国智能化政策问答知识库,推进12333电话智能语音、在线智能客服、智能外呼等服务,加强话务数据分析,创新电话办事方式,逐步实现“一线通答”。建立智能化的业务规则引擎,以事项引导方式实现智能导办,同一事项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运用知识图谱、数字孪生等新技术,提供“数字柜员”24小时在线服务。在部分业务探索开展系统自动受理审核服务。(责任单位:办公厅、法规司、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智能化监管,开创精确风险防控新局面

  (十四)加强就业失业风险防控。全面推行就业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等拨付发放全流程数字化。通过数据比对、智能核查,对相关补助资金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精准管控。通过对政策享受数据的关联分析,开展相关补助资金使用效能评估。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探索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就业运行监测,提升就业失业风险预判和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就业司、职业能力司、失业保险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深化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常态化疑点数据筛查核查机制。健全业务规则,建立风控模型,优化系统风控预警功能,实现对社保关键业务环节和高风险业务智能化监控。依托生产库数据,全面加强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深化社保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就医结算费用支出合规性智能监控。持续提升养老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信息化监管能力。开展个人养老金运行信息核验,对相关政策进行运行监管。(责任单位:基金监管局、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工伤保险司、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共享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名录库,动态掌握机构经营服务情况。健全违法查处机制,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打击造假、欺诈、侵权、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纳入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流动管理司、职业能力司、劳动关系司、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用工监测和监察执法精准度。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企业用工风险预警机制,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欠薪预警监管。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联动处置根治欠薪反映线索。依托系统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违法风险较高的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督。探索开展远程监管、移动监管、信息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探索归集平台企业用工信息,加强平台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监测。动态分析舆情和投诉热点,联动处置违法违规线索。(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司、监察局、宣传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智能化内控。人社各项业务纳入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运行。建立覆盖全领域、防控全过程、全员全岗有责的人社数字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管理手段融入工作流程,将风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核查。基于“中台化”“原子业务”等模式,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大管控”应用,建立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社保其他险种等部省联动管控机制,在部级逐步实现对关键业务环节和高风险业务的实时管控。建立相关领域的案件库和案例库,形成专家知识图谱,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支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办案。利用5G、视频、区块链等技术,辅助远程实现工伤事故调查、劳动能力鉴定。全面实现非涉密人社信息系统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责任单位:就业司、职业能力司、养老保险司、工伤保险司、调解仲裁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撑科学化决策,开拓数字化监测分析新途径

  (十九)加强统计分析决策。推动实现从业务系统直接提取统计数据,加快构建统计现代化采集体系,严防统计造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就业趋势变化、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养老待遇测算调整等开展挖掘分析、预测预警和模拟仿真,完善“用数据说话”的循证决策机制。推进人社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治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责任单位:规划司、就业司、养老保险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动态监测指挥。全面梳理反映人社部门履职效能的核心指标。完善人社监测指挥平台,实现数据指标的动态展示和“随查随用”。重点建设就业形势、社保基金运行、人才流动、劳动用工、农民工权益和流动、舆情热点等动态监测预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形成即时感知、主动应对的治理模式。实现对各级人社服务大厅的实时监控,对人事考试、根治欠薪及重大舆情、重大要情、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的调度指挥。(责任单位:规划司、就业司、流动管理司、农民工司、劳动关系司、养老保险司、监察局、行风办、宣传中心、信息中心、社保中心、考试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基于大数据和模型,对高质量充分就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改革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分析评估,构建“决策-执行-评估-改进”的量化闭环,推动实现精准施策。(责任单位: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生态化发展,构筑高效共享协同新格局

  (二十二)积极推广居民服务“一卡通”。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政府民生服务的基础性载体,实现人社领域全面用卡,推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推广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就医购药、养老服务、交通出行、文化体验、旅游观光、乡村振兴等方面应用,在相关区域探索实现“同城待遇”,积极扩大在校园、企业、园区、社区的应用。支持银行、商户、服务商等多方共建“一卡通”应用生态。推进电子社保卡与政务服务码等互通互认,持续深化“多卡合一”“多码融合”,实现应用赋能。依托社会保障卡构建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支付结算模式,建立“区块链+电子社保卡”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机制。(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宣传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跨业务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制定人社部门内部及跨部门数据共享目录并及时更新,全面实现人社部门内部跨业务精准高效共享应用,加强各级人社部门与相关民生服务、经济产业、公安、司法等部门数据按需共享。深化人社领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应用,实现业务联动、状态联查、服务联通。基于部省两级的人社数据资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面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数据共享和比对服务,实现数据赋能。(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社会化协同应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推动人社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按需对接市场机构和平台企业的社会数据,促进人社领域公共数据和相关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享使用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充分运用电子劳动合同、电子证照等服务资源,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数字化转型升级。探索与重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接,打造“政企智联”服务模式,实现相关人社业务的衔接办理。(责任单位:流动管理司、劳动关系司、专技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指导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数字化底座,打牢人社数字化改革技术基础

  (二十五)健全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健全人社一体化管理平台。建成省级集中部署、业务协同联动、实时联网管控的人社一体化管理平台,推进信息系统整合,探索开辟应用创新区,支持市县两级开展数字化创新应用,实现平台赋能。完善全国集中性、跨地区业务系统功能,加强金保工程建设成果推广应用。健全人社一体化服务平台。推进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与省级平台联动建设,做好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持续提升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推进跨平台共享服务资源,提升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移动端的智能化服务能力,实现服务赋能。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推进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数字化升级,实现区域“一卡通”应用接入全国“一卡通”专区。构建持卡人数字空间,归集整合持卡人信息,实现“一卡一人一档”。提升社会保障卡社银联动服务水平,探索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责任单位:信息中心、规划司、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人社大数据平台。持续完善人社数据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建立部省两级人社数据资源目录,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实现动态管理。加强人社数据汇聚融合和全生命周期治理,开展“清数”专项工作,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健全全国人社数据归集机制。建立部省两级人社大数据平台,完善持卡人员、用人单位基础库,建立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主题库和应用场景专题库,加载算法,训练模型,形成“人社数字大脑”。按信息主体健全人社电子档案袋,开展标签画像,提供精确感知、精准识别、分类评价、监管决策能力,支持场景化数字化应用。建立安全有序的数据回流机制,部级向省级、省级向有需求的地市回流相关人社数据,支持定制大数据应用。(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部省联动的人社区块链基础支撑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电子证照库,实现全国共建共用、互通互认。建设省级电子档案库,实现相关纸质档案电子化、证照化。提升部省两级数据中心实时业务支撑能力、全国主干网络承载能力,完善部省两级灾备系统。开展人社领域核心业务系统的测试验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应用,提高自主可控水平。(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筑牢工作支柱,支撑人社数字化改革

  (二十八)完善政策标准。加快完善与数字人社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修订清理不相适应的政策制度、管理规定,以数字化改革驱动人社业务流程再造、事项整合。继续推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统一全省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入口,持续完善事项要素、电子档案等标准,动态调整人社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发布“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保经办服务技术标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办事模式,实现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预填申报等。合理界定岗位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数据治理和应用等岗位的人力配置。(责任单位:规划司、人事司、行风办、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安全保障。全面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建立制度规范、技术防护、运行管理三位一体的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安全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事件处置等机制。实现与当地政务云的安全有效衔接。注重供应链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和运维人员管理。落实人社行业数据分类分级规范,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开展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探索对算法的审核管理。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应用。(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数字人社建设组织实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数字人社建设协调机制,将数字人社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统筹协调,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综合、业务、信息化等各部门全程参与。省级人社部门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参照本方案任务安排及部内责任分工,分解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明确本地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强化业务驱动,配备专门力量。多渠道筹集经费,创新重大任务和工程的资金投入方式,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建设。(责任单位:部网信办、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强创新实践。部里发布数字人社参考应用场景,建立全国“揭榜领题”攻关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部分场景先行探索实践,适时总结推广。各地应从“小切口”破题,围绕难点痛点,研究提出本年度重点应用场景,并报部里备案。加强对数字人社建设成果和创新实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部网信办、宣传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调度评估。部里牵头制定数字人社建设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调度,重点分析评估统筹管理、实施进度、改革措施、应用成效等情况。省级人社部门定期开展跟踪调度和调查研究,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将数字人社建设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部网信办、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分层级组织人社干部数字化业务能力培训,把数字素养纳入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加强人社数字化专业队伍建设,创新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交流使用机制,形成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的复合型干部队伍。(责任单位:行风办、人事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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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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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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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