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3号 2023-06-09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经修订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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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2023年6月9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解读
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CEPA”),香港CEPA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一、原产地标准修订的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公告〔2023〕63号)对海关总署2022年第39号公告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项下商品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除原有的“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原产地标准之外,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原产地标准的商品也可以视为香港CEPA项下原产货物。经修订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并且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一)累加法
就累加法而言,“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产品开发”是指在内地或者香港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值”是指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内地或者香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内地或香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二)扣减法
就扣减法而言,“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1.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2.对于在内地或者香港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在内地或香港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三、原产地标准修订的意义
经过此次修订,香港企业生产的红茶(0902.30)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原产地标准,即可向签证机构申请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并在向内地进口时申请享受零关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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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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