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3]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28
文号:云政办发[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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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26号            2023-06-28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高质量充分就业,制定以下措施:

  一、挖掘政策性岗位资源。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聘)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各项政策性岗位招录(聘)工作。稳定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发基层就业岗位。深入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适度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逐年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规模,实现3年翻一番。实施“城乡社区专项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边境县、市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市场化就业岗位。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我省县级以下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服务乡村振兴。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对毕业3年内有意愿到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创业)培训的,参照脱贫劳动力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创业扶持。实施“彩云雁归”创业计划,培育打造一批优质劳动者返乡创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吸引和扶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返乡入乡办实业、带动就业,助推乡村振兴。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师资库,每年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0人。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返乡创业做电商。对返乡创业做电商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免费网络创业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起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稳定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给予3000元补贴,稳定吸纳就业6人以上(含6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对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经过评选认定,按照规定给予最高3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口岸、抵边地区从事跨境电商创业的,优先给予免费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园,并提供免费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导师帮扶、创业奖补政策兑现等创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创业能力。大力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转化。加大各类创业创新赛事的举办力度,增加大学生等青年赛道的设置比例,在评选上给予一定倾斜。继续举办“创翼云南”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择优评选一批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大学生,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激励奖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照规定给予见习单位1500元/人·月的省级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再提高5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减轻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负担。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安排报送征信信息,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招聘服务能力。继续实施“云岭大学生就业护航行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十大行动”、“高校书记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以及“万企进校园”计划。加大线上线下招聘频次,组织行业性、区域性、联盟性招聘活动,开展直播带岗、视频面试等特色招聘;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较为集中地区,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提供多元化招聘服务。发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等政策支撑,建设“博士直通车”和“硕士立交桥”,助推高学历人才在滇就业创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实施“就业引航”行动。从大学低年级开始设置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动员一批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院(所)等社会组织和创业带头人、行业领军人进校园、进课堂,组织大学生走出校园深入企业了解职业知识、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全省高校按照不低于毕业年度毕业生500∶1的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有关职称评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荣誉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在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对有培训意愿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对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创办“校园创业孵化园”,为在校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项目指导、创业能力培训等创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就业服务进校园。持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六进”校园活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进校园、政策辅导进校园等活动,送岗位、送资源、送政策、送服务。建立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就业机构常态化联系机制,支持与高校合作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推动各高校校园网与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云南人才网尽早实现全面链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筛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及时通过各类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发布,为毕业生提供身边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将有培训意愿的青年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面向在校学生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接受职业教育,并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服务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光伏、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烟草、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现代物流、出口导向型等12个重点产业培训项目纳入补贴目录,帮助青年拓宽就业渠道。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就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模式,积极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式、定向式培训等方式,提升培训质量和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简化就业求职手续。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落实好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和档案转递衔接等工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精准开展困难帮扶。把脱贫家庭(含监测户)、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院(含技工院校)困难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长期失业青年,有针对性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支持我省10个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基地实施“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云南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就业权益维护。加大平等就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坚决防止和纠正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对性别、年龄、学历、民族、地域等的歧视行为,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行为。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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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