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会协[2023]56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1
文号:豫会协[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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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会协〔2023〕56号               2023-07-11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结合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经验及行业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豫会协〔2022〕58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优化中介服务,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事务所决定参加综合评价排名的,应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综合评价排名结果、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在河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当年综合评价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提交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主要从业务收入、行业党建、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处理处罚(扣分事项)等五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具体包括8个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总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60岁以下执业超过5年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党建工作。

  1.行业党委对评价年度该事务所支部党建工作综合考核情况及其他党建考核指标。

  2.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

  具体从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两方面评价。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包括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和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是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在管理层任职的人数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比率。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是指事务所管理层中的党员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人数占管理层中党员总人数的比率。

  党组织班子成员是指事务所总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以及分所党组织书记。事务所的管理层是指事务所建立的管委会或董事会(分所执业的合伙人)。

  (五)人才培养工作。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具有国家级领军(后备)人才及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员工、新注册考取注册会计师及有金榜考生的。

  (六)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指事务所评价年度建立门户网站或公众号、参加省市注协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工作、获得省市注协表彰奖励的、有“两代表一委员”情况、积极参加省市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等。

  (七)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八)处理处罚(扣分事项)。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事务所涉案涉诉以及事务所年度报备等情况的扣分。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情况。

  2.事务所涉案涉诉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具体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60分)

  按照业务收入分三档:

  1.收入低于1000万元(含)的为第一档,满分40分,计算公式=(本所业务收入/1000)×40分;

  2.收入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为第二档,满分50分,计算公式=40分+((本所业务收入-1000)/(3000-1000))×10分;

  3.收入高于3000万元的为第三档。满分60分,计算公式=50分+((本所业务收入-3000)/(全省最高收入-3000))×10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12分)

  按照注册会计师人数分三档:

  1.人数少于15人(含)的为第一档,满分6分,计算公式=(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5)×6;

  2.人数大于15少于25人(含)的为第二档,满分9分,计算公式=6+(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5)÷10)×3;

  3.人数大于25人的为第三档,满分12分,计算公式=9+(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5)÷(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多事务所注师人数-25)×3。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2分)

  第一档:事务所无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的,得0分;

  第二档:事务所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但人数比例低于行业平均比例的,得1分;计师人数比例高于(含)行业平均比例的,得2分。

  (四)党建工作(9分)

  1.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支部星级评定暂行办法》(豫注会评党〔2019〕8号),事务所党支部在考核年度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党支部得4分;评定为四星级党支部得3分;评定为三星级党支部得2分;评定为二星级党支部得1分。

  2.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得2分。

  3.事务所建立团组织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得1分。

  4.事务所有省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的得1分;有市县级两代表一委员的每1人得0.5分,最高2分。

  (五)人才培养(6分)

  1.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并提交考核年度联建高校出具大学生实习相关证明或实习合同的,得1分。

  2.事务所具有国家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每1人得1分,具有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每1人得0.5分,同时具有国家及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只计算一项,最高2分。

  3.事务所综合评价年度新注册考取注册会计师的,每注册1人得0.5分,最高2分。

  4.事务所综合评价年度有注册会计师金榜考生的,得1分。

  以上内容由事务所自行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8分)

  1.事务所建立门户网站或开设公众号并持续保持更新的得0.5分,事务所在省注协网站或公众号发布宣传信息的(不含招聘信息)每一条得0.2分,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国内权威财经媒体发布报道或信息的每篇得0.2分,最高2分。

  2.事务所选派业务人员参加省、市两级注协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工作的,每选派1人次得1分,最高2分。

  3.事务所获得省级注协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市级注协表彰奖励的得1分,同时获得省、市级注协表彰奖励的只计算一项,最高2分。

  4.事务所积极参加省、市级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得0.5分,最高1分。

  5.注师担任中注协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0.5分(同一注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最高1分。

  以上内容由事务所或省市两级注协提供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品牌延续时间(3分)

  品牌延续时间取自财政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时间。

  1.20年以上(含20年)得3分。

  2.10-20年(含10年)得2分。

  3.5-10年(含5年)得1分。

  (八)处理处罚(扣分事项)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5分;在前两个年度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2.5分。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4分;在前两个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2分。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3分;在前两个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1.5分;党员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受到党纪处分的,每次减1分。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减6分;在前两个年度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减3分。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年度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每次减1分;在前两个年度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每次减0.5分。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对上报的综合评价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事务所提供信息失实的,省注协将综合评价信息失实项目扣减为零分;对所提供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并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资格。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通知、事务所上报信息、省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上报信息。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地市注协负责对本辖区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注协;省直管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直接上报省注协。

  第十三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1.年度业务收入总额及分部信息。

  2.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3.注册会计师数量。

  4.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5.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豫会协〔202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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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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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