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3]1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黔府发[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9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23〕11号            2023-0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安新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实现“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奋力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集聚

  支持省级引入的国家部委、央企、金融机构、互联网头部企业大型数据中心落户贵安新区,到2025年各类大型数据中心达25个左右、服务器规模达400万台左右。支持发展智算、通算、超算等多元算力,优化调整算力结构,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省级引入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企等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和省属国有企业总部落户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将符合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机构总部搬迁至贵安新区,到2025年企业总部达10家左右。围绕跨域算力调度、公共数据增值运营、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等12大场景,每年支持贵阳大数据科创城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打造一批开放场景典型示范。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搬迁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支持张江(贵安)高科技产业园、深贵产业园、苏贵产业园创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企业30家以上。支持发展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电池及材料等产业,工业用地产出强度达500万元/亩以上。省级出资100亿元、贵阳市出资50亿元共同设立规模为150亿元的贵阳大数据科创城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含科创基金),分3年到位。

  二、推动人才人口聚集

  省市统筹建立贵安新区重点人才编制池,专门用于贵安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经认定的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省级每年按税前年薪4%—8%进行奖励;对于柔性引进人才在贵安新区领衔开展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在赴黔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和“甲秀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项目的推荐选派上,给予贵安新区20%以上比例名额支持。贵安新区认定的符合条件人才,同步享有省级人才卡教育、住房、医疗、旅游等服务。3年内省市共建3.3万套人才公寓和人才保障住房,供贵安新区引进人才使用。给予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办的企业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争取将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国家计划。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到贵安新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贵安新区公积金政策,贷款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并可既提又贷。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到贵安新区就业的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各类人群落户通道。

  三、加快打造全省科创中心

  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省属单位设立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等搬迁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探索通过登记事业单位、依托市场化主体等方式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聚焦贵安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定向发布省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赋予贵安新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对在贵安新区注册并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通过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采用拨投结合方式,给予注册资本的20%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

  四、布局优质教育医疗资源

  推动贵阳市第一中学、第三实验中学、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第十七中学、第十八中学、第十九中学、省府路小学、甲秀小学、南明小学、尚义路小学、环西小学等优质学校,采取联合办学、设立分校、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在贵安新区办学。支持在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及周边新建3所优质学校,增加学位5000个以上。对落户贵安新区的优质高中,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一事一议”招生政策支持。支持贵安新区对落户、搬迁至贵安新区学校的教师,在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时,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的参评比例。通过整体搬迁、办分院、联合办院等方式,创建1所三甲医院;统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补助资金支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建设,分段分级保障医院运营,2023年底创建三甲医院。按照编制实际需求、配备标准,统筹调剂编制资源,加强贵安新区学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保障。

  五、完善交通网络

  支持建设贵阳环城高速扩容工程。2023至2025年安排车购税等补助资金3亿元支持贵安新区普通公路提等改造。加快贵阳轨道交通S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推动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研究报批,将S1号线二期纳入规划建设,推动S1号线与贵阳轨道交通1、2、3号线全部连通,实现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与贵安新区快速连通。发展小运量公交、定制公交,2023年内满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花溪大学城、马场产业新城等重点区域连接中心城区的出行需求。将环城快铁公交化运营线路拓展至龙洞堡站、贵阳东站。支持贵安高铁站开通沪昆干线列车客运功能,增加干线列车停靠车次。

  六、强化用地保障

  贵安新区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乡村地区,与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统筹安排用地功能布局,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优先规划保障产业用地。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省级设立3000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池,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专项支持贵安新区重大项目建设。支持贵安新区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

  七、强化用电用能保障

  加快完善贵安新区重大电力设施布局,综合采取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绿电交易等方式,确保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完善贵安新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生产用电支持政策。在争取国家支持数据中心能耗单列基础上,省级再统筹150万吨标准煤能耗指标支持贵安新区产业项目建设。

  八、加大财政支持

  从2023年起,将现行支持贵安新区开发建设补助标准从每年20亿元提高到30亿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安排3000万元以上支持贵安新区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规划编制。

  由省“强省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直部门单位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强化结果运用。贵阳贵安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衔接,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省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调配套,形成政策合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