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文时间: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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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协调发展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补齐短板、缩小差距,努力推动形成各区域各领域欣欣向荣、全面发展的景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促进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协同配合、均衡一体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

为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国家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边境地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民族区域税费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地区税费优惠

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7.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边境地区税费优惠

12.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13.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特定区域税费优惠

1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17.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18.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免征增值税

2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1.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2.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2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差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2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2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2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3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32.广州南沙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广州南沙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4.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二、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

为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在支持城乡住房发展、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培植城乡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

3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39.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41.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3.改造安置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

44.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4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48.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9.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50.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51.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3.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54.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55.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57.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5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59.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加快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6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2.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3.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5.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66.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6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7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2.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7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三)培植城乡核心竞争力税费优惠

7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5.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99.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100.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0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0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三、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不断厚植现代化物质基础、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物质条件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家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助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税费优惠

104.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105.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6.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

107.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8.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109.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10.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11.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

112.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税费优惠

113.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11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15.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6.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17.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9.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1.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122.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4.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税费优惠

1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127.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8.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2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13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3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税费优惠

13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4.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35.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136.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

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需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围绕就业保民生、稳外资促对外开放、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等方面出台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就业保民生税费优惠

13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3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4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4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4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4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4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4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5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5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5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3.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稳外资促对外开放税费优惠

15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55.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156.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157.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8.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59.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60.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6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6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6.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7.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8.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9.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70.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71.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72.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减免所得税

173.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税费优惠

174.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175.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76.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77.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78.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9.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80.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发生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1.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印花税

18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

185.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186.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187.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19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19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9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195.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96.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97.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99.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0.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1.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3.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4.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5.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6.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税费优惠

207.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208.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9.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0.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1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12.对受灾而停止使用的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21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期间免征房产税

214.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215.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车船税

216.捐赠受灾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附件:1.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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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