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文时间: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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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协调发展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补齐短板、缩小差距,努力推动形成各区域各领域欣欣向荣、全面发展的景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促进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协同配合、均衡一体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

为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国家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边境地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民族区域税费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地区税费优惠

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7.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边境地区税费优惠

12.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13.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特定区域税费优惠

1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17.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18.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免征增值税

2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1.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2.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2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差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2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2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2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3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32.广州南沙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广州南沙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4.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二、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

为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在支持城乡住房发展、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培植城乡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

3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39.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41.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3.改造安置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

44.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4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48.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9.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50.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51.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3.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54.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55.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57.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5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59.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加快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6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2.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3.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5.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66.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6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7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2.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7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三)培植城乡核心竞争力税费优惠

7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5.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99.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100.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0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0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三、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不断厚植现代化物质基础、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物质条件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家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助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税费优惠

104.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105.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6.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

107.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8.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109.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10.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11.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

112.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税费优惠

113.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11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15.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6.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17.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9.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1.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122.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4.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税费优惠

1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127.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8.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2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13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3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税费优惠

13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4.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35.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136.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

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需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围绕就业保民生、稳外资促对外开放、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等方面出台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就业保民生税费优惠

13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3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4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4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4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4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4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4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5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5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5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3.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稳外资促对外开放税费优惠

15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55.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156.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157.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8.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59.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60.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6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6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6.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7.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8.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9.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70.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71.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72.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减免所得税

173.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税费优惠

174.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175.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76.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77.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78.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9.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80.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发生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1.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印花税

18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

185.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186.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187.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19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19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9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195.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96.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97.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99.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0.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1.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3.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4.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5.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6.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税费优惠

207.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208.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9.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0.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1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12.对受灾而停止使用的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21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期间免征房产税

214.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215.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车船税

216.捐赠受灾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附件:1.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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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