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9
文号:赣府厅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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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3〕4号           2023-07-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和活力,营造浓厚消费氛围,提振居民消费信心,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着力促进重点领域消费

  1.扩大大宗商品消费。大力提振汽车、家居、成品油等大宗消费,支持和引导各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汽车促销和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活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进二手车“跨省通办”便利措施,搭建二手车交易信息查询平台,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深入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家电生产商、经销商、家居建材市场、家装公司、家电回收企业开展联合促销,促进家电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引导各地举办家居产品展销会、订货节、体验日等活动,促进家居消费快速增长。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激发成品油消费动力。(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全面促进文旅体消费。深入开展百县百日、百城百夜、百企百创文旅消费季,持续举办“百创智造”云上好物带货大赛、“百城万场”重点文旅活动接力等主题促消费活动。围绕暑期、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推动各主要景区实施免门票、打折促销等系列促销活动。围绕乡村旅游、生态康养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主题,分期分批推出特色自驾游精品线路和产品。加大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开发力度,丰富高质量文旅产品供给。支持旅游企业与酒店民宿、餐饮名店、购物中心、高速服务区等消费场所聚合营销。鼓励各地对包车、专列、包机“引客入赣”的旅行社予以奖励,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积极创建国家体育消费示范城市,办好环鄱阳湖国际自行车大赛、玉山中式台球世锦赛等品牌赛事。引进和举办中国广场舞公开赛、全国健美操锦标赛等群众性赛事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提振餐饮消费。精心举办第三届中国米粉节、首届中国名小吃文化节等品牌活动,鼓励各地持续开展“寻味江西百县百味”赣菜美食季系列餐饮促消费活动,提升赣菜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各地围绕果蔬、粮油、水产、畜禽等本土优质食材及特色产品,广泛举办美食文化节、美食展销会、烹饪技能大赛等促销活动。联合互联网餐饮平台持续开展“赣菜美食会场”等线上餐饮促消费活动,推出爆款餐品、美食补贴等多种促销举措。(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和新型消费。深化电商促产业转型助消费升级“十百千万”行动,支持举办赣品网上行、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千企万播等线上线下融合的促消费活动。推广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电商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抓住重大节庆、新品发布等时机,广泛开展各类线上促消费直播活动,打造多元化线上消费场景。持续开展“数商兴农”产销对接活动,提升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扩大农产品网络销售规模,打造一批农产品电商品牌。聚焦年轻消费群体个性化、定制化的潮流消费观,策划举办潮流嘉年华、露营生活节、数字生活节、咖啡文化周、动漫节等一批时尚消费活动。(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持续做热传统消费。围绕暑期、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假日及吃、穿、用、住、行等传统消费领域,广泛举办暑期消费季、金秋购物消费季、迎春消费季等重点促消费活动,支持引导商贸企业广泛举办节庆日、店庆日、换季购物节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促销活动,鼓励商家采取多种打折方式实现让利销售,激发居民购物热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繁荣活跃夜间消费。加强商旅文体领域深度融合,丰富夜购、夜宴、夜娱、夜游、夜演、夜健等消费业态,举办系列夜间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打造赣江夜游、瓷都夜珠山、夜庐陵好去处、夜梦文昌里等夜间消费活动品牌,更好地满足百姓个性化、多层次、品质化的夜间消费需求,激活城市夜经济。(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因城施策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开展房地产消费季活动,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确定土地和住宅市场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保持供需总体动态平衡。支持房企依规调整住房套型设计,积极引导星级绿色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扎实推进保交楼工作,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群众住房消费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做大做强会展消费。精心办好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世界VR产业大会、樟树全国药材药品交易会、南昌飞行大会、南昌国际车展、中国红色旅游博览会、江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重点展会。举办中国会展主办创新大会、中部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南昌)国际美发美容节等规模以上消费类展会,在北京、成都等地举办会展项目招商推介活动,积极引进承接全国性大型展会项目。积极组织我省优质企业参与省内外重大展会活动。(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增加优质消费供给

  9.扩大中高端消费供给。大力发展区域首店、行业首牌、品牌首秀、新品首发等“四首”经济,支持国际知名商业品牌、知名零售品牌和连锁便利店品牌在我省设立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和概念店。依托省内各地标杆商业综合体,引进一批国际一线品牌和江西首进品牌。支持各地开展“老字号嘉年华”活动,促进国潮国货新消费。充分发挥进博会、消博会和口岸功能平台作用,扩大中高端消费品进口。支持推动江西优质农产品进入高端商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培育打造消费品牌。深入开展“赣出精品”工程,评选认定第三届“赣出精品”。持续开展江西消费品牌评选活动,评选推广市场认可度高、产业规模大、发展态势好的消费品牌。大力实施“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战略,打造以品牌认证为核心的“赣鄱正品”品牌集群。积极组织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品牌申报创建工作,推动文旅品牌提质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优化消费场景和设施

  11.提升城市消费场景。加大智慧商圈和智慧商店培育建设力度,布局建设一批功能完备、业态先进、错位发展的标志性商圈。支持南昌培育打造1-2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核心商圈。引导商业街区优化消费环境,完善配套设施。支持评选打造省级示范商业街区、高品质夜间经济街区和高品质美食街区。支持知名连锁便利店在省内增设24小时营业门店。深入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农村商业设施。深入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从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5个方向予以资金支持,推动主体下沉、渠道下沉、产品下沉,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丰富农村消费场景,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协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鼓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依托县乡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场所,大力推进农村集中式公共充电桩场站建设。鼓励各设区市出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提升全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大力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充电桩建设。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容量需求,及时启动我省电网滚动规划调整,做好配套电网建设,预留充足的充电设施供电容量,提升电网支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强化消费服务保障

  14.创新消费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大宗消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餐饮消费、文旅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绿色消费等领域的消费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消费贷审批流程,推广线上秒批模式和线下T+1贷款快速审批机制,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提供优质消费金融服务,借助科技力量准确刻画消费者信用状况和借贷习惯,创新便捷适宜的消费信贷产品,鼓励对消费信贷分期产品实施免息、减息、提额等政策。完善市场化利率定价体系,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实行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促进消费贷款利率合理下行。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衣食住行游”等高频场景,利用自身平台渠道推出信用卡消费立减金、减免商户手续费等优惠活动,助力居民消费活力释放。(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23年下半年统筹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1亿元用于发放消费券。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同步加大消费券发放力度,引导消费券发放平台企业配套优惠政策,提升消费券发放效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政策措施所涉及省级奖补资金,从现有相关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营造安全便利消费环境。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城乡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开设节假日集市、旧货市场、夜市地摊、休闲文体专区等消费场所。支持大型商场、餐饮企业、商业特色街区等在开业、年庆、节假日、周末及夜间时段依法依规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或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完善夜间公交、地铁线路布局和运营班次,按需延长夜间运营时间。加强消费市场食品安全和价格监管,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安全、放心、便利的消费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全年发展目标,积极谋划推进落实下半年的各项促消费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大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要加强沟通对接,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掀起消费促进工作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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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