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30
文号:皖政办[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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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23〕6号            2023-06-3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30日

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充分开发我省劳动力资源,推动稳增长与稳就业良性互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地就近、“家门口”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协调发展,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目标,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为重点群体,在持续巩固提升一产就业空间的同时,注重发挥二、三产业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产业、创业、就业“三业联动”,开拓更多高质量岗位,不断优化就业服务保障,吸引更多劳动者来皖留皖就业,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与就业提质扩量互促共进的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到2025年,人力资源强省迈上新台阶,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取得新突破,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

  ——人才供给规模不断扩大。到202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新增60万人以上、总量达540万人以上,其中高层次人才新增6万人以上、总量达55万人以上。全省技能人才新增90万人以上、总量达70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新增30万人以上、总量达220万人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留皖就业率达80%以上。

  ——重点产业吸纳就业更加充分。到2025年,第二产业净增就业150万人左右,总量达1170万人左右,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达34%左右;第三产业净增就业170万人以上,总量达1580万人左右,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达46%左右。

  ——重点群体省内就业逐步增加。到2025年,全省新增高校毕业生在皖就业150万人,省内高校毕业生留皖就业率达75%左右;全省新增农民工在皖就业180万人,皖籍农民工在皖就业1500万人左右。

  三、重点举措

  (一)实施人才供给提质扩量行动。

  1. 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四上”企业用工调查制度,按季度开展调查统计。(责任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常态化跟踪掌握工业企业用工、缺工、招工等情况,建立工业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定期发布全省或区域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白皮书,引导人才供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2.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动态优化调整,重点布局社会需求强、就业前景广、人才缺口大的学科专业,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加大人才引育力度,制定重点产业引才目录,实施省十大新兴产业人才引育专项,“一链一策”建立人才团队定向招引机制。(责任单位:省十大产业专班;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行动,实施博士后“天都峰工程”,实施卓越工程师“111”计划,每年新增高层次人才2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3. 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技工强省建设,完善并落实支持技能人才发展政策措施,面向企业职工和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新增技能人才3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体化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大办学投入和培养力度,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与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机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择业就业观,每年培养毕业生40万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支持企业兴办技工学校,完善购买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政策,力争每年培养7万名新技工。推行企业“新八级工”制度,加大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力度,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培养一大批高技能领军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联等)

  (二)实施二产就业提质扩量行动。

  4. 加快二产发展稳定就业规模。立足我省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领先优势,做大做强新兴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打造更多制造业就业增长点。健全助企纾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产业链供需和要素对接“百场万企”活动,帮助企业健康发展,吸纳更多就业。推进技术改造与产业整合重组、转换发展动能相结合,创造更多高附加值、高质量岗位。(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每年全省工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45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5. 实施企业梯度引育行动提高就业质量。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和民营龙头企业倍增行动等,完善企业选育、赋能、壮大机制,增加优质就业岗位,每年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15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培育优质建筑企业,每年全省建筑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3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三)实施三产就业提质扩量行动。

  6. 发展服务业增加就业。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需要,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围绕专业化、高端化、品质化发展方向,不断提升健康体育、养老托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科技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每年推动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

  7. 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落实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推动制造业企业数字化应用和改造。做优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体系,加强对知名双跨平台和细分领域行业专业平台的引进与合作。做大做强数字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数字技术赋能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就业容量大的数字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深入挖掘新业态新模式带动就业潜力,每年引导数字经济领域创造高质量就业岗位7万个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 促进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健全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鼓励传统行业跨界融合、业态创新,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健全零工服务模式,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权益,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每年引导新增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岗位20万个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等)

  (四)实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提质扩量行动。

  9. 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兴皖行动”,每年新增高校毕业生在皖就业50万人以上。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规模,加快基层项目招录进度,稳定增加国有企业优质岗位,做好大学生升学、征兵等工作,每年通过政策性岗位安置就业不少于15万人。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吸纳就业,每年通过市场化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35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征兵办、省工商联等)

  10. 促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省内就业创业。强化返乡创业、劳务品牌、职业技能、劳务协作“四轮驱动”,每年促进60万名农民工在皖就业。开展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扩大县域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加强住房保障和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鼓励各级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与乡镇开展“镇企对接”,吸引更多高技能、高适配农民工“家门口”就业,每年新增农民工就业50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等)开展退役军人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就业起航”行动等,促进退役军人稳定就业。组织“就业援助月”“工会送岗位 乐业在江淮”等系列活动,统筹做好妇女、残疾人、退捕渔民等群体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

  11. 保障困难群体等充分就业。深入推进就业促进暖民心行动,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持续提升“三公里”就业圈平台效能,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配备专业人员,组建服务团队,促进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精准匹配。实施困难人员“一人一策”援助计划,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每年稳定提供5万个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业。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务工就业规模保持总体稳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12. 深入开展创业安徽行动带动就业。扩容升级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平台,落实创业支持政策,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每年促进创业带动重点群体就业10万人左右。扶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鼓励其通过创新创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支持各市县依托主导产业和比较优势,紧密结合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打造创业型城市,让每一个创业者成为城市发展的“合伙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创业安徽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实施就业服务提质扩量行动。

  13. 强化省内区域劳务协作。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分享机制,实现各地人力资源信息实时共享。畅通省内招工渠道,帮助企业在异地组织招聘活动,形成劳动力资源“内循环”。鼓励设立新市民就业服务驿站,为转移就业劳动力等新市民就近提供各类政策咨询宣传、劳务对接、劳动权益维护等服务。每年开展省内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人员30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4. 推进“三级三方服务千企”行动。把“四上”企业作为重点,健全企业用工服务“白名单”制度,定期走访联系企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做到“招工跟着项目走、项目招引早介入、项目签约常跟进、项目达产紧跟踪”。每年举办“2+N”等招聘活动1万场次以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不少于50万人,保障重点企业用工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5. 开展“接您回家”活动。围绕“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主题,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家乡就业信息和创业政策,通过“接高校毕业生回家”增加高层次人才供给,“接技能劳动者回家”提升劳动能力匹配,“接农民工回家”填补一线普工缺口,“接创业者回家”促进产业升级、扩大高质量岗位供给,每年引导回皖就业创业10万人左右。进一步完善园区、企业员工住宿、就业、子女就近上学、婴幼儿托管等配套政策、设施,指导企业不断改善工作环境,提升企业文化,稳步提高薪资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等)

  16. 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招商引资招大引强。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锻长补短计划,到2025年,培育100家以上竞争力强、诚信服务的5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引进一批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本地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多形式合作。支持市场化引进高端人才,对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引进的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按规定纳入各地高层次人才认定、服务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发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调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健全与优质就业岗位供给挂钩的“双招双引”机制,将稳就业提质扩量行动纳入省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将“四上”企业用工情况纳入为企优环境季度分析评议。完善“智慧就业”信息系统,健全城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统筹各类资金资源,提高政策支持精准度、系统性和实效性,保障稳就业提质扩量行动实施。各地可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偿参与稳就业提质扩量行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注重宣传引导。创新就业政策宣传方式,及时精准推送就业政策,提高政策普及率,保障各类就业群体的政策需求。强化典型选树,开展“全省民营企业吸纳就业100强”等遴选活动,讲好就业创业故事,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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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