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30
文号:皖政办[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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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23〕6号            2023-06-3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30日

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充分开发我省劳动力资源,推动稳增长与稳就业良性互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地就近、“家门口”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协调发展,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目标,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为重点群体,在持续巩固提升一产就业空间的同时,注重发挥二、三产业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产业、创业、就业“三业联动”,开拓更多高质量岗位,不断优化就业服务保障,吸引更多劳动者来皖留皖就业,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与就业提质扩量互促共进的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到2025年,人力资源强省迈上新台阶,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取得新突破,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

  ——人才供给规模不断扩大。到202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新增60万人以上、总量达540万人以上,其中高层次人才新增6万人以上、总量达55万人以上。全省技能人才新增90万人以上、总量达70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新增30万人以上、总量达220万人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留皖就业率达80%以上。

  ——重点产业吸纳就业更加充分。到2025年,第二产业净增就业150万人左右,总量达1170万人左右,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达34%左右;第三产业净增就业170万人以上,总量达1580万人左右,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达46%左右。

  ——重点群体省内就业逐步增加。到2025年,全省新增高校毕业生在皖就业150万人,省内高校毕业生留皖就业率达75%左右;全省新增农民工在皖就业180万人,皖籍农民工在皖就业1500万人左右。

  三、重点举措

  (一)实施人才供给提质扩量行动。

  1. 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四上”企业用工调查制度,按季度开展调查统计。(责任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常态化跟踪掌握工业企业用工、缺工、招工等情况,建立工业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定期发布全省或区域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白皮书,引导人才供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2.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动态优化调整,重点布局社会需求强、就业前景广、人才缺口大的学科专业,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加大人才引育力度,制定重点产业引才目录,实施省十大新兴产业人才引育专项,“一链一策”建立人才团队定向招引机制。(责任单位:省十大产业专班;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行动,实施博士后“天都峰工程”,实施卓越工程师“111”计划,每年新增高层次人才2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3. 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技工强省建设,完善并落实支持技能人才发展政策措施,面向企业职工和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新增技能人才3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体化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大办学投入和培养力度,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与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机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择业就业观,每年培养毕业生40万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支持企业兴办技工学校,完善购买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政策,力争每年培养7万名新技工。推行企业“新八级工”制度,加大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力度,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培养一大批高技能领军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联等)

  (二)实施二产就业提质扩量行动。

  4. 加快二产发展稳定就业规模。立足我省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领先优势,做大做强新兴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打造更多制造业就业增长点。健全助企纾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产业链供需和要素对接“百场万企”活动,帮助企业健康发展,吸纳更多就业。推进技术改造与产业整合重组、转换发展动能相结合,创造更多高附加值、高质量岗位。(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每年全省工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45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5. 实施企业梯度引育行动提高就业质量。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和民营龙头企业倍增行动等,完善企业选育、赋能、壮大机制,增加优质就业岗位,每年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15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培育优质建筑企业,每年全省建筑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3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三)实施三产就业提质扩量行动。

  6. 发展服务业增加就业。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需要,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围绕专业化、高端化、品质化发展方向,不断提升健康体育、养老托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科技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每年推动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

  7. 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落实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推动制造业企业数字化应用和改造。做优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体系,加强对知名双跨平台和细分领域行业专业平台的引进与合作。做大做强数字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数字技术赋能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就业容量大的数字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深入挖掘新业态新模式带动就业潜力,每年引导数字经济领域创造高质量就业岗位7万个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 促进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健全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鼓励传统行业跨界融合、业态创新,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健全零工服务模式,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权益,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每年引导新增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岗位20万个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等)

  (四)实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提质扩量行动。

  9. 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兴皖行动”,每年新增高校毕业生在皖就业50万人以上。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规模,加快基层项目招录进度,稳定增加国有企业优质岗位,做好大学生升学、征兵等工作,每年通过政策性岗位安置就业不少于15万人。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吸纳就业,每年通过市场化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35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征兵办、省工商联等)

  10. 促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省内就业创业。强化返乡创业、劳务品牌、职业技能、劳务协作“四轮驱动”,每年促进60万名农民工在皖就业。开展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扩大县域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加强住房保障和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鼓励各级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与乡镇开展“镇企对接”,吸引更多高技能、高适配农民工“家门口”就业,每年新增农民工就业50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等)开展退役军人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就业起航”行动等,促进退役军人稳定就业。组织“就业援助月”“工会送岗位 乐业在江淮”等系列活动,统筹做好妇女、残疾人、退捕渔民等群体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

  11. 保障困难群体等充分就业。深入推进就业促进暖民心行动,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持续提升“三公里”就业圈平台效能,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配备专业人员,组建服务团队,促进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精准匹配。实施困难人员“一人一策”援助计划,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每年稳定提供5万个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业。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务工就业规模保持总体稳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12. 深入开展创业安徽行动带动就业。扩容升级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平台,落实创业支持政策,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每年促进创业带动重点群体就业10万人左右。扶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鼓励其通过创新创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支持各市县依托主导产业和比较优势,紧密结合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打造创业型城市,让每一个创业者成为城市发展的“合伙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创业安徽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实施就业服务提质扩量行动。

  13. 强化省内区域劳务协作。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分享机制,实现各地人力资源信息实时共享。畅通省内招工渠道,帮助企业在异地组织招聘活动,形成劳动力资源“内循环”。鼓励设立新市民就业服务驿站,为转移就业劳动力等新市民就近提供各类政策咨询宣传、劳务对接、劳动权益维护等服务。每年开展省内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人员30万人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4. 推进“三级三方服务千企”行动。把“四上”企业作为重点,健全企业用工服务“白名单”制度,定期走访联系企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做到“招工跟着项目走、项目招引早介入、项目签约常跟进、项目达产紧跟踪”。每年举办“2+N”等招聘活动1万场次以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不少于50万人,保障重点企业用工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5. 开展“接您回家”活动。围绕“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主题,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家乡就业信息和创业政策,通过“接高校毕业生回家”增加高层次人才供给,“接技能劳动者回家”提升劳动能力匹配,“接农民工回家”填补一线普工缺口,“接创业者回家”促进产业升级、扩大高质量岗位供给,每年引导回皖就业创业10万人左右。进一步完善园区、企业员工住宿、就业、子女就近上学、婴幼儿托管等配套政策、设施,指导企业不断改善工作环境,提升企业文化,稳步提高薪资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等)

  16. 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招商引资招大引强。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锻长补短计划,到2025年,培育100家以上竞争力强、诚信服务的5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引进一批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本地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多形式合作。支持市场化引进高端人才,对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引进的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按规定纳入各地高层次人才认定、服务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发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调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健全与优质就业岗位供给挂钩的“双招双引”机制,将稳就业提质扩量行动纳入省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将“四上”企业用工情况纳入为企优环境季度分析评议。完善“智慧就业”信息系统,健全城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统筹各类资金资源,提高政策支持精准度、系统性和实效性,保障稳就业提质扩量行动实施。各地可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偿参与稳就业提质扩量行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注重宣传引导。创新就业政策宣传方式,及时精准推送就业政策,提高政策普及率,保障各类就业群体的政策需求。强化典型选树,开展“全省民营企业吸纳就业100强”等遴选活动,讲好就业创业故事,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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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