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3]2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07
文号:鄂政办发[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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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21号               2023-07-0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7日

关于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进一步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更好发挥利用外资在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作用,促进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投资服务,扩大外商投资增量

  (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推进科技服务、物流运输、健康医疗、能源等重点领域开放创新。争取国家部委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湖北省目录范围,服务我省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用好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会机制,对经审定的在谈重点外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强化供应链、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建设全省利用外资信息服务平台,对重点外资项目实施专班跟踪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外资项目和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争取国家层面要素保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委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为重大外资项目落地提供资金支持,在投资收益方面加大让利力度。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吸引更多境外投资人和境外资金集聚湖北。用好长江产业投资集团等机构国际合作方网络,撬动更多外资优质项目落户。(牵头单位: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湖北证监局)

  (四)开展“优选湖北”全球招商活动。定期召开省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举办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生命健康、航空物流、金融服务等重点产业链专场招商活动,加大跨国公司邀请力度。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大展会平台,高水平办好华侨华人创业发展洽谈会、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鄂港(粤港澳大湾区)经贸洽谈、湖北·武汉台湾周、世界500强对话湖北及“相约春天赏樱花”经贸洽谈等活动。探索设立境外招商窗口,建立委托招商机制。建设湖北吸引外资展示馆,打造外资“优选地”品牌。(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发改委、省工商联、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外商投资存量

  (五)落实好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定期与外资企业开展交流活动,及时了解企业发展诉求。健全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为外籍商务人员入境办理签证提供便利,优化外籍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和外资企业人员来华工作审批,提升“楚才卡”服务水平。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外资企业人员,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牵头单位:省委外办;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

  (七)优化外资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提高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效率。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支持外资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引导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和新三板上市挂牌,在境内外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贷款金额和投放力度,提供专项贷款利率优惠。扩大外资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和出口退税质押融资规模,增强外资企业融资能力。(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中信保湖北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推动进出口降本增效。支持外资企业采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方式提升通关效率,进一步降低港口作业包干费、理货费、国际货站仓储费等通关费用,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建设湖北国际贸易数字化平台,推动“单一窗口”扩容升级,实现跨境贸易“一站式”办理。将信用良好、管理规范的外资企业纳入海关经认证经营者(AEO)重点培育库,做到成熟一家、认证一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武汉海关)

  三、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

  (九)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外资项目。在原有省级外经贸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项目的倾斜支持。对新设外资总投资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最高按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的3%给予奖补,累计最高可达2亿元。对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给予奖补,累计最高可达1亿元。对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除外)项目,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的7‰给予奖补,累计最高可达1亿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大力支持跨国公司总部落户。完善在湖北设立独立核算的跨国公司总部(含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含贸易型总部、事业型总部等)的认定标准。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项目,省级财政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每年按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的3%给予奖补,累计最高可达5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出台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年度评审工作,落实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支持外资企业在我省建设高水平重大研发机构,经认定验收合格后,享受科技、经信等部门关于科技激励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外资企业申报湖北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积极引导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湖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促进外资研发中心成果在本地转移转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外资企业绿色低碳升级。支持外资企业加快布局“双碳”发展新赛道,强化节能降碳和资源循环利用,建设绿色低碳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湖北省绿色低碳园区建设,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推进湖北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推动外资向国际园区集聚。支持中法生态城提升“中法城市可持续发展论坛”影响力,举办更多高级别经贸活动,打造中法(欧)国际合作重要载体。支持中德国际产业园与德国工商业总会、德国工商大会等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打造高质量德资聚集区。高水平建设孝感日商产业园,提升产业配套水平,打造日资投资新高地。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经认定的国际合作产业园区,由省级财政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发挥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作用。完善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利用外资考核评价指标权重,每年对招引外资成绩突出的开发区进行通报表扬。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创建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大力引进“专精特新”外资企业入驻,补齐产业链短板。(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利用外资工作激励。以提升利用外资质效为导向,将利用外资纳入湖北省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中,增加实际使用外资考核比重。每季度通报各市州利用外资工作情况,对利用外资工作突出、有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的市州和开发区予以表扬;每年对实际使用外资增量排名靠前的市州和开发区给予资金激励;每三年对利用外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支持各地完善吸引和使用外资奖励办法,对引进外资贡献较大的各类机构进行奖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充分发挥省级政策资金撬动、引导作用,在市(州)、县(市、区)承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叠加支持;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市(州)、县(市、区)应承担的优惠政策。省市县三级要强化上下联动、综合施策,重大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对纳入统计的利润再投资或增资项目给予新设项目同等支持政策。

  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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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