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23]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8
文号:内政字[20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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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23〕99号          2023-07-1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要求,全面推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包头综试区)建设,促进包头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结合包头市跨境电子商务及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聚焦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提升包头市对外开放水平。立足包头市资源禀赋和战略定位,突出包头综试区的特色和优势,以培育本地产业竞争力为关键,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系统,打造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跨境电商企业依法依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电商网络安全、数据出境安全、交易安全,积极稳妥推动外向型经济的探索创新和转型升级。

  2.坚持扩大出口,优化进口格局。打造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引导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创新,扩大产品出口。通过“设置区域中央仓+渠道创新协同”,优化跨境电商进口格局。

  3.坚持生态构建,打造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推动跨境电商产能端、市场渠道端、生态服务端融合发展,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电商企业孵化、特色跨境电商园区建设、产业品牌打造等,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

  4.坚持产地协同,推进特色创新。聚焦中蒙俄经济走廊及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立足包头市本土产业特色、口岸优势、资源禀赋,通过模式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渠道创新,因地制宜打造本土跨境特色产业,形成特色名片。

  (三)功能定位。

  1.跨境电商产业数字化发展创新区。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龙头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中小外贸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推动生产制造环节数字化向贸易数字化延伸。开展跨境电商企业生产、营销、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创新,提升交易效率、促进产业升级。

  2.跨境电商产业多元融合发展示范区。针对包头市大宗工业品为主、一般消费品为辅的产业结构,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加强跨境人才培育、传统产业电商化升级、跨境电商产业孵化、本土品牌打造、跨境离岸集采、选品基地、大宗商品交易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跨境大数据金融等体系建设,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结构和产业价值升级,形成跨境电商产业多元融合发展创新示范。

  3.跨境贸易与口岸物流融合发展新高地。充分发挥公、铁、空口岸优势,推进“口岸+腹地”产业聚合集散建设。融合国内主要产业带及消费群进出口需求,链接全球市场渠道与本土化服务中心,增强包头综试区跨境贸易与口岸物流融合发展,形成区域新高地。

  (四)目标任务。

  1.建设任务。结合包头综试区发展实际,以创新市场渠道为指引,以产地协同为抓手,以服务体系为纽带,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打造跨境电商产业新生态。

  2.发展目标。2023年,培育和引进从事电商进出口业务企业50家,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5亿元以上,培育海外仓1个。到2025年,通过产业孵化培育和产业招商,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累计达到200家以上,实现跨境电商交易总额15亿元以上,培育本土跨境电商品牌3—5个、服务本土跨境电商产业的公共海外仓5个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五项工程。

  1.实施通关功能拓展工程。

  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包头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业务全覆盖,形成包头市跨境电商产业线上服务生态圈;引导成立公共服务运营主体,为政府监管和跨境电商企业申报、通关、结汇等提供线上、线下综合服务支持。

  完善跨境电商口岸通关功能。做强跨境电商1210海关监管场站业务,推动包头机场跨境电商9610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持满都拉口岸跨境电商与集拼仓建设,引导9810跨境电商海外仓配套服务建设。

  争取指定口岸申建,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申请进境水果等指定监管场地立项和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撑跨境电商业务开展。

  2.实施营销渠道创新工程。

  培育引进跨境电商营销推广体系。引进第三方平台,通过多种营销模式协助本地产业开展精准导流,搭建“包头优品”B2B海外数字营销公共服务体系,打响“包头优品”品牌。

  支持发展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主体。引进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机构,为本地产品出口、品牌出海提供全链条服务。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发针对小微主体的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和服务产品。

  打造跨境品牌体验与选品基地。联合跨境电商头部卖家、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企业,设立展示体验中心、选品供货中心、集货仓配中心,对接包头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企业,打造品牌展示体验中心、产业带跨境选品基地和供货中心。

  打造跨境进口集散分销中心。引导包头市产业平台充分利用包头综试区政策、区位、物流优势,与我国重点口岸及主要跨境电商主体加强合作,建立跨境O2O线下体验店或跨境电商体验区,打造区域消费中心、进口集散分销中心。

  构建跨境电商海外营销服务体系。鼓励重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并购或租赁方式建立海外仓及境外办事处、销售网点、展示中心、退换货和售后维修点等营销支撑体系,发展“前店后仓”营销模式,开展营销服务。支持企业参加跨境电商专业展,获取更多市场订单。联合国内跨境电商服务资源,建立自主营销渠道。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等市场设立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认定工作,在境外主要市场培育一批公共服务完善的公共海外仓,为外贸企业提供海外收发货、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等服务。

  3.实施产业主体培育工程。

  培育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加大对包头市跨境电商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建立企业库,开展全程跟踪服务。支持重点跨境电商企业借助数字化媒介精准引流,并建设独立站。建立跨境电商招商名录,重点招引头部企业在包头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营销中心、集货中心、仓配中心等,与包头市本土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

  引导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引导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开展跨境电商9710、9810自营出口业务,包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品牌产品企业及国内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与跨境电商卖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引进培育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建立包头市级重点服务商名录,大力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报关、物流、海外仓、独立站、数字营销、金融、保理等跨境电商服务主体,形成良好的跨境贸易服务生态系统。

  培育跨境电商创新创业主体。鼓励驻包头市高校联合电商平台、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与跨境电商企业设立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操作培训基地。鼓励驻包头市高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引进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孵化机构在包头市设立区域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创新中心、服务基地。鼓励举办创业创新技能大赛,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引导包头市职业教育园区、社会孵化机构等创新孵化平台拓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创业孵化方式,打造跨境电商创新创业服务链。

  4.实施服务体系升级工程。

  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集聚载体。形成跨境电商线上平台与线下园区有机结合、生产制造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的产业链、供应链和生态链格局,为各类跨境电商、传统外贸、生产制造、专业服务企业等创新升级发展提供载体支撑。支持跨境电商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九原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青山区、稀土高新区、白云鄂博矿区和石拐区)和白云鄂博矿区飞地经济双创园等园区和基地建设,打造以B2B、B2C出口为主要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

  建立特色产业跨境电商基地。推动包头市优势特色产业与跨境电商平台、头部卖家、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企业联合打造“优势特色产业+跨境电商”特色产业园或选品基地。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线下展览展示中心、交易中心和跨境电商创新创业中心。鼓励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驻包头市高校等自建或引进第三方平台,提供输出本地品牌形象、成果展示、线下辅导等多形态服务,整合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或跨境电商孵化基地。

  优化跨境电商国际物流体系。推进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建设,开通全货机货运航班,建设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提升完善包头航空口岸功能。加强与天津港、宁波港等港口合作,优化进出口及国际物流通道服务,加强货运舱位调剂和跨境转关服务。优化国际货代船代服务,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形式的国际物流方案,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推进跨境电商国际物流园建设,打造区域跨境电商集聚和辐射中心。探索升级改造包头市现有的物流园区,打造集国际贸易、通关保税、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检验检测、融资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包头跨境电商陆铁空综合物流产业园。

  加强跨境电商和口岸融合。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形成包头市“跨境+物流+口岸+场站+产业”一体化产业生态发展格局。依托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及海关监管中心,发展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等多种业务模式;依托包头航空口岸,建设跨境清关货运场站;依托满都拉口岸,加大蒙古国特色产品和欧洲日用消费品进口力度。

  强化跨境电商金融保险支持。创新外贸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贸易背景真实可靠的跨境电商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探索开展“电商贷”业务,推广保单融资、商业保理等融资工具。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合作,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供应链业务创新,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提供支持。

  5.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工程。

  优化通关监管。推进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等多种监管模式落地。推广零售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统计”通关模式,持续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改革,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措施,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支持依托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进口1210网购保税“新零售”业务,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和内贸、保税商品“同仓存储、同车配送、同包发货”业务模式,提升跨境寄递通关、换装、多式联运能力和一体化服务水平。

  落实税收政策。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政策和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申报,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创新外汇管理。允许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备。允许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商项下结售汇时,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开展四项行动。

  1.开展专业化招商行动。围绕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各环节,开展专题精准招商。组织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开展跨境电商专题招商交流活动;借助国内重要展会、平台开展跨境电商推介、招商和贸易活动。

  2.开展供应链对接行动。举办各类跨境电商资源对接会,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推介活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借助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形成常态化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机制。

  3.开展数字化转型行动。帮助包头市羊绒制品、杂粮、蜂蜜、日化等企业适应跨境电商小单、高频、定制的特点,大力推动外贸生产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与主流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商、培训机构合作,引导传统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工作,在线上线下融合开拓国际市场。

  4.开展社会化宣传行动。组织开展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新渠道培训和考察游学、案例分享、模拟演练等活动,提升企业家数字化转型的意识和能力。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举办公共服务性跨境电商培训、宣讲、创业创新大赛以及主题展览、行业论坛、企业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跨境电商交流对接活动,扩大跨境电商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包头市根据本方案成立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落实产业促进政策。加强跨境电商政策引导,研究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措施,支持线上服务体系、线下产业载体、生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运用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专项资金,突出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落实考评措施。建立工作综合评价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针对园区建设、主体培育、政策支持、环境营造等方面工作开展综合考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广泛宣传包头市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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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