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23]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4
文号:云政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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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3〕19号               2023-07-2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切实推进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托大理州区位优势、人文优势和产业基础,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切实推动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智慧化、产业化、规模化,构建放眼世界、重点面向RCEP成员国的滇西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

  (二)基本原则

  ——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着力在跨境服务、职能转变、监管模式、交易方式、跨境结算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向贸易自由化、贸易便利化方向发展。

  ——整合资源,营造环境。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促进优势产业、对外贸易、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推动政府与市场、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有机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发展和监管服务体系,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开放合作,持续发展。抢抓RCEP生效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认证、标准、支付、监管等国际合作。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构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发展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高标准打造1—2个跨境电子商务核心产业园区,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骨干企业100家以上,其中进出口总额过亿元企业30家以上,建设一批海外仓和跨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支持大理州内1—2所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及关联专业。到2025年,力争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100亿元以上,占大理州进出口比重达5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对接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线上综合服务功能,实现商务、海关、税务、公安、外汇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通过链接金融机构、物流企业、交易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资源,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物流、金融等服务。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二)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产业园区平台。按照产业链聚集、经营主体多元、服务专业化的思路,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高标准打造线下核心产业园区,统筹布局快件类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等配套设施,充分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形成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共享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经营主体在重要景区景点和消费场所建设运营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展示交易中心和体验店。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通过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数据共享和汇聚,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体系,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实现监管部门、服务机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快递物流企业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和数字服务。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支付、结算、融资、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便利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鼓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开设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外汇收支。支持银行机构提高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其纳税信用为依据的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产品覆盖面。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五)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智能物流体系。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打造智能物流体系,支持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物流、绿色物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智能化、全方位服务。积极推动大理机场口岸开放,通过开通国际航线、货运航班等措施,增强大理机场进出口货运能力。打造多式联运体系,推动“大理—临沧—缅甸”和“大理—德宏—缅甸”国际物流通道建设,提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关务物流一体化跨境运输能力和效率。支持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建设海外仓,整合海外理货、物流、通关等服务资源。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六)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整合各部门信用数据,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体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企业、消费者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七)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依托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的统计监测系统,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税收征管等数据进行交换汇聚和分析处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逐步建立多层面、多维度反映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标体系,并定期发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八)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全面采集申报清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及其他业务数据,分析产品来源、产品质量、安全准入、交易、税收等方面的重点敏感风险信息,建立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事前加强备案管理、三单对比和风险评估,事中加强监督抽查、符合性验证和重大风险监测,事后加强跟踪和质量追溯,形成高效有序的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加强跨境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九)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大理州依托大理财贸学校组建大理数字商务产业学院,整合大理州内职业教育资源,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模式,构建多元化协同育人模式。完善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及新业态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创新举措

  (一)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及监管服务便利机制。加强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综合保税区的联动与合作,创新实施保税进口备货跨区域监管。建立“先入区、后报关”制度,积极推行“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全链条检验检疫制度,推进通关措施优化和流程创新。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旅游零售新模式。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促进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与文旅产业双向联动发展的良好机制。逐步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理古城、双廊古镇等地建立“跨境+保税+旅游”新型购物体验中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助推乡村振兴长效机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和农村电子商务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及有关贸易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出口市场。根据大理特色农产品的差异化特点,重点推动水果、蔬菜、核桃等优质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国际市场,全力打造农产品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多要素支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昆明海关。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化发展模式。依托大理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旅游名城、“绿色食品牌”示范区的品牌优势,做优做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平台。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将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打造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品牌,成为滇西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区域性服务中心,带动区域有关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注册境外商标、投放境外广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稳步发展。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五)拓宽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市场渠道。指导帮助大理州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高端展会,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海外仓。依托企业和商(协)会资源,重点面向南亚东南亚设立境外商务代表处,加强与海外经贸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的合作。服务企业用好RCEP互惠政策和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探索实施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外办、昆明海关。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大理州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推进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成立由大理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抓好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落实,总结试点经验并推广。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大理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理州创新举措的指导和协调,促进创新举措落地。大理州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推动落实专班,抓住重点、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建立容错机制,全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制度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强化政策支持。统筹用好中央、省级资金,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向国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力争通过先行试点和制度创新获得发展优势,在引进资金、引进企业、产业发展等方面获得更多发展先机。

  (四)营造良好环境。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大理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为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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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