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202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01
文号:深府办[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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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办〔2023〕7号           2023-06-01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日

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决策部署,抓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12号)、《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粤府办〔2023〕3号)的宣贯执行,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2.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鼓励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4.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充分运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防灾防损等增值服务。鼓励创新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5.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6.提供更多信贷支持。深入实施“深惠万企 圳在行动”工程,将精准的惠企政策和专属的金融服务直达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发放,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困难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通过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费率。

  8.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条件或登记注册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9.加强征信管理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建立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促进个体工商户融资信贷。

  10.便利跨境业务线上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跨境结算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11.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3.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4.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15.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幅度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16.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17.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体化审批服务。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掌上微信办、银行网点办、自助机24小时办等办理渠道。实现变更经营者全程网上办理,可延续原成立时间和保留原字号。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覆盖面和应用范围,实现电子照章免费发放,推进电子照章在政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综合运用。

  18.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流程。简化申办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身份证、营业执照。推行微小餐饮(50平方米以下)告知承诺制。对非承诺制许可的申请单位实行远程视频核查,足不出户零接触办证。对餐饮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线考试、免费发证。开展“公益咨询”“邮箱审图”等便利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定制许可审批政策工具包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变更、同步注销。

  19.进一步放开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行业领域。探索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扩大放开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建立以经营范围作为核心数据的个体工商户模型,探索个体工商户新兴行业及特色行业个性化经营范围备案和自主公示,实现政策定制化推送。

  20.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减少对“守法者”行政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建立逾期未年报的容错机制。对个体工商户解除经营异常状态、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修复需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21.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对广告、网络经营、食品经营等领域的部分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

  22.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开通“个转企”线上“一体化办理平台”和线下“行政服务专窗”。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对“个转企”企业每户奖励不少于1万元。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向“个转企”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23.支持发展线上经营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积极协助个体工商户进行主体身份核验。鼓励“个转企”企业积极参与跨境电商业务,加强维权援助能力建设,提升海外合规风险防范能力。鼓励电商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开展个体工商户运营服务培训。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对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依托“电子商务大讲堂”打造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免费技术培训,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

  24.提供质量技术帮扶服务。依托“深圳产品学校”,提供产品质量技术培训、标准宣贯服务。依托省级“产品医院”,提供产品质量个性化服务和产品质量技术“工具包”,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好产品质量问题“问诊康复”工作。在“深圳市场监管”官微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25.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推动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各区分窗口、全市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实务培训等活动,推进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指导电商领域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建立个体工商户老字号、知名字号事前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名称盗用、冒用、占用行为。

  26.提供标准化帮扶服务。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通过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标准化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动树立标准化理念,运用标准化提升质量水平。针对个体工商户申请企业标准声明公开的,给予免费的全流程服务,提升标准应用能力。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联合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给予资金支持。

  27.强化计量服务支撑。把“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的活动范围延伸至个体工商户。落实计量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政策。组织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测试专业知识宣传和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计量管理意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计量咨询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完善计量管理制度。

  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28.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市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29.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配备创新创业之星导师,引入金融服务平台,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之星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入选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按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

  30.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1.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公益普法讲师团,定期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推动商事调解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工商联等部门开展商事调解推介活动和推动商会调解培优计划,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同类型的调解服务。

  32.构建线上一站式服务平台。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筹“i深圳”“深i企”“深i个”和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站等门户,开设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办事服务,及时响应个体工商户需求,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用工招聘、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通过@深圳-民意速办、12345政务热线和“深i企”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个体工商户诉求,依托市民生诉求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分拨,提高个体工商户诉求办理质效,助力政策落实。

  33.健全个体工商户指导服务体系。依托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一对一、点对点服务,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的渠道。打造“小个专”党群服务阵地,发挥“小个专”党建指导站、党建联系点桥梁纽带作用,与个体工商户建立起联系最紧密、服务最直接的关系。设置个体工商户辅导专员,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解决个体工商户重点疑难问题。

  本文件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各项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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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