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3]79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2
文号:鲁科字[202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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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3〕79号            2023-07-22

各市科技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科协、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2日

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推动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事业发展,助力科技强省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一)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健全省市县科技场馆体系,力争到 2025 年市级科技馆全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科普场馆。出台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遴选一批产业、学科特色鲜明的科普基地。做优做强科普教育基地,统筹科普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创建行业性科普(教育)基地。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综合观测站、博物馆、图书馆等科普功能。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等多元主体建设专题科技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提升科普作品创作能力。开展科普创作大赛、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培育图书、影视、动漫、微视频、游戏等多种形式科普作品。实施科普精品工程,对优秀科普作品进行奖励。依托省级科普基地培育一批科普创作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

  (三)打造科普活动品牌。精心举办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结合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海洋日、防灾减灾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性科普活动。做优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汇演、科学大讲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特色科普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四)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完善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打通科普人才职称晋升通道。推动高校设立科普相关专业。组建一批科普专家工作室,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事业。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广泛动员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健全科普传播渠道。建立科普全媒体宣传工作领导机制,推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设科普栏目。发挥“科普山东”“大众网·科技山东”等线上平台作用,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加大网络科普宣传,打造一批科普微信公众号、网站和网络栏目。加强科普领域舆论引导,整治和抵制网络伪科普、伪科学。依托权威专家队伍,探索建立科普信息科学性审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推进科普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科普机构,促进科普与科技、文化、旅游、环保、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科普主体作用,依托自身科普资源,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兴办科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税务局)

  二、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七)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科普化。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全国性科普活动期间设立公众开放日。推动省重大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示范工程、重点人才工程等项目设置硬性科普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鼓励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以科普讲座、科普创作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八)发挥科普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聚焦科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绿色低碳、量子科技、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科技热点问题,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开辟新知识新技术科普专栏,组织权威专家开展科普,提升公众认知水平。指导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搭建科技成果宣介平台,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深入推进重点人群科普工作

  (九)提升青少年科学素质。推动基础教育学校完善科学课程体系,开齐开好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实验教学等课程,支持建设科技类特色高中。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遴选一批科普专家及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由学校选聘为科技辅导员或合作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开展青少年科技竞赛、科技节、《妙趣科学》大型科学实验秀等活动,优化《科普总动员》电视节目,推进科普进校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

  (十)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将科技创新和科普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干部培训院校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加强科技前沿知识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履职能力。强化公务员科学素质,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提高科学素质内容比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十一)提升制造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将科学素养和工匠精神作为职业院校技能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新时代产业工人。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组织“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引领广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科学素养,助力制造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深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建设一批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地。实施“科教助农”工程,开展“联市包县、下乡入村”科技服务,建设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等,遴选发布农业主推技术。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智力援助项目。开展乡村振兴科普行动,助力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依托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工程,完善科普社区(村)、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和组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十三)提升老年人科学素质。开展老年人康养知识普及行动,依托各类媒体举办健康教育类节目或栏目,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知识。实施“银龄跨越数字鸿沟”科普专项行动,在老年人中普及网络通信、智能技术等,有效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加强省老科学家科普报告团建设,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作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四、开展重点领域科普工作

  (十四)夯实基层科普工作。构建以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手段的基层科普工作体系,动员学校、医院、社会组织等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发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带动作用,围绕乡村振兴送科技下乡,开展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资源巡展活动,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责任单位:省科协、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五)加强应急科普工作。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科普宣传,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学校、社区,普及安全常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结合“安全生产月”集中举办系列安全生产科普活动。培育应急科普基地,利用公园、广场、社区等场所建设安全体验场馆、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普及。(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科技厅)

  (十六)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依托院士专家面对面栏目、科学家精神报告团、最美科技工作者选树等,加大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培育一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培养青少年科学精神和科技报国远大理想。发挥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学术生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履行科普工作领导责任,把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明确科普和科学素质工作任务、指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科普工作规划制定、政策保障、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科普工作组织协调、服务引导、公共应急、监督评价等。各级科协要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作用,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强化科普工作职能,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推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16市)

  (十八)完善事业保障。推进《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工作,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科普工作开展。鼓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竞赛奖金等方式支持科普发展。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等形式投入科普事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

  (十九)创新激励机制。申请在省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普类项目,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优化山东科普奖,加大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鼓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普工作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提高科普工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镇、生态文明示范区等评选体系中的比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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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