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3]79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2
文号:鲁科字[2023]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89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3〕79号            2023-07-22

各市科技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科协、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2日

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推动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事业发展,助力科技强省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一)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健全省市县科技场馆体系,力争到 2025 年市级科技馆全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科普场馆。出台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遴选一批产业、学科特色鲜明的科普基地。做优做强科普教育基地,统筹科普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创建行业性科普(教育)基地。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综合观测站、博物馆、图书馆等科普功能。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等多元主体建设专题科技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提升科普作品创作能力。开展科普创作大赛、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培育图书、影视、动漫、微视频、游戏等多种形式科普作品。实施科普精品工程,对优秀科普作品进行奖励。依托省级科普基地培育一批科普创作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

  (三)打造科普活动品牌。精心举办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结合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海洋日、防灾减灾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性科普活动。做优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汇演、科学大讲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特色科普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四)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完善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打通科普人才职称晋升通道。推动高校设立科普相关专业。组建一批科普专家工作室,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事业。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广泛动员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健全科普传播渠道。建立科普全媒体宣传工作领导机制,推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设科普栏目。发挥“科普山东”“大众网·科技山东”等线上平台作用,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加大网络科普宣传,打造一批科普微信公众号、网站和网络栏目。加强科普领域舆论引导,整治和抵制网络伪科普、伪科学。依托权威专家队伍,探索建立科普信息科学性审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推进科普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科普机构,促进科普与科技、文化、旅游、环保、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科普主体作用,依托自身科普资源,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兴办科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税务局)

  二、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七)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科普化。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全国性科普活动期间设立公众开放日。推动省重大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示范工程、重点人才工程等项目设置硬性科普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鼓励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以科普讲座、科普创作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八)发挥科普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聚焦科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绿色低碳、量子科技、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科技热点问题,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开辟新知识新技术科普专栏,组织权威专家开展科普,提升公众认知水平。指导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搭建科技成果宣介平台,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深入推进重点人群科普工作

  (九)提升青少年科学素质。推动基础教育学校完善科学课程体系,开齐开好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实验教学等课程,支持建设科技类特色高中。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遴选一批科普专家及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由学校选聘为科技辅导员或合作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开展青少年科技竞赛、科技节、《妙趣科学》大型科学实验秀等活动,优化《科普总动员》电视节目,推进科普进校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

  (十)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将科技创新和科普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干部培训院校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加强科技前沿知识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履职能力。强化公务员科学素质,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提高科学素质内容比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十一)提升制造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将科学素养和工匠精神作为职业院校技能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新时代产业工人。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组织“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引领广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科学素养,助力制造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深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建设一批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地。实施“科教助农”工程,开展“联市包县、下乡入村”科技服务,建设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等,遴选发布农业主推技术。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智力援助项目。开展乡村振兴科普行动,助力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依托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工程,完善科普社区(村)、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和组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十三)提升老年人科学素质。开展老年人康养知识普及行动,依托各类媒体举办健康教育类节目或栏目,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知识。实施“银龄跨越数字鸿沟”科普专项行动,在老年人中普及网络通信、智能技术等,有效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加强省老科学家科普报告团建设,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作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四、开展重点领域科普工作

  (十四)夯实基层科普工作。构建以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手段的基层科普工作体系,动员学校、医院、社会组织等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发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带动作用,围绕乡村振兴送科技下乡,开展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资源巡展活动,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责任单位:省科协、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五)加强应急科普工作。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科普宣传,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学校、社区,普及安全常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结合“安全生产月”集中举办系列安全生产科普活动。培育应急科普基地,利用公园、广场、社区等场所建设安全体验场馆、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普及。(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科技厅)

  (十六)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依托院士专家面对面栏目、科学家精神报告团、最美科技工作者选树等,加大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培育一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培养青少年科学精神和科技报国远大理想。发挥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学术生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履行科普工作领导责任,把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明确科普和科学素质工作任务、指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科普工作规划制定、政策保障、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科普工作组织协调、服务引导、公共应急、监督评价等。各级科协要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作用,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强化科普工作职能,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推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16市)

  (十八)完善事业保障。推进《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工作,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科普工作开展。鼓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竞赛奖金等方式支持科普发展。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等形式投入科普事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

  (十九)创新激励机制。申请在省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普类项目,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优化山东科普奖,加大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鼓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普工作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提高科普工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镇、生态文明示范区等评选体系中的比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