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23]7号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7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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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7号           2023-07-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 市委政法委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3年7月17日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以下简称协商调解)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力量联动融合,前移关口、下沉重心,加强争议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高协商调解能力,提升争议调处质效,全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的部署要求,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市基本实现协商调解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社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专题普法宣传。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着力将普法宣传融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过程、全领域。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或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自觉。要结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社会热点问题、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等,加大协商调解宣传力度,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志愿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专业律师等人员力量,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提高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二)加强争议风险预警。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聚焦劳动就业、用工管理等领域中劳动权益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覆盖广、响应快、机制活”的优势,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衔接紧密、信息共享、反应快速”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尽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职能部门及时预警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提供信息支持。重要时间节点、重大节假日要认真组织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舆情监测、信息通报、争议化解等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争议、极端事件和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密切部门协调联动。要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等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会商与协同配合,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深度推进各类调解联动融合、互促共进,形成快速反应与处置合力,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对突发的、重大的、群体性的劳动人事争议,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前介入,相互配合,齐心协力稳妥处置,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推进调解组织建设。要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巩固拓展已有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区、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充分发挥属地优势,配合人社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要结合重点工作任务,大力推动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特别是要结合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特点,探索推动新业态行业协会或头部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民主管理、风险排查、沟通对话、协商调解等机制建设,提高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和履职能力。

  (五)深化争议多元处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的制度机制建设,坚持维权服务关口前移,源头防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指导推动各区优化整合人社、司法行政、工会、法院等优势资源,建立争议联合调解组织或机构,吸纳专家学者、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警察、律师、企业法务与人力资源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参与,综合运用心理疏导、劝解促和、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争议纠纷。持续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拓展争议化解渠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高效化解争议。

  (六)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创新理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优势,采取增加培训频次、创新培训形式、拓展课程内容、突出实用实效、扩大覆盖范围、分级分类组训等方式,大力培养储备专业人才,扩大协商调解工作影响和服务供给,全方位满足基层工作需求。密切人社、司法行政、工会、法院等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大调解专业培训信息互通、优秀师资互聘、优势资源共享、培训结果互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培训质量。

  (七)提升信息化水平。着眼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深度融合,加强智能化服务终端建设,有序推进网络办理各平台互联互通,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同时,加强工作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在线开展协商调解,力争足不出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解纷成本。

  (八)加强基础保障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实际和财力可能,对协商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指导辖区内设立调解组织的其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商调解工作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调解员履行职责、参加年度业务培训等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九)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推广全国和我市先进经验做法,通过培育选树与总结推广、突出重点与带动全面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引领推动全市调解组织建设,着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指导。区人社部门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实效性、权威性,切实提升协商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区、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调解中心要发挥属地优势,建立健全网格化排查督导制度,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化解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坚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按要求积极推动将协商调解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职责分工抓实抓细各项具体工作。

  (三)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人民至上、优质高效,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社会对更高质量争议调处服务需求和期待,努力让服务对象在每一起争议纠纷的化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积极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

  (四)做好统计分析。区人社部门要及时指导调解组织梳理排查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情况、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调解典型案例等,定期汇总后上报。工作中发现倾向性、群体性争议苗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稳控和预警工作,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严格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在推进工作中要着力健全完善制度、细化指标任务,加强全流程指导帮助和工作督导,进一步提高协商调解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能。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各部门(单位)加强对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履职情况分析,督促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认真履职尽责。

  附件: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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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