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23]7号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7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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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7号           2023-07-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 市委政法委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3年7月17日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以下简称协商调解)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力量联动融合,前移关口、下沉重心,加强争议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高协商调解能力,提升争议调处质效,全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的部署要求,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市基本实现协商调解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社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专题普法宣传。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着力将普法宣传融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过程、全领域。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或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自觉。要结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社会热点问题、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等,加大协商调解宣传力度,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志愿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专业律师等人员力量,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提高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二)加强争议风险预警。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聚焦劳动就业、用工管理等领域中劳动权益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覆盖广、响应快、机制活”的优势,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衔接紧密、信息共享、反应快速”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尽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职能部门及时预警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提供信息支持。重要时间节点、重大节假日要认真组织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舆情监测、信息通报、争议化解等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争议、极端事件和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密切部门协调联动。要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等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会商与协同配合,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深度推进各类调解联动融合、互促共进,形成快速反应与处置合力,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对突发的、重大的、群体性的劳动人事争议,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前介入,相互配合,齐心协力稳妥处置,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推进调解组织建设。要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巩固拓展已有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区、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充分发挥属地优势,配合人社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要结合重点工作任务,大力推动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特别是要结合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特点,探索推动新业态行业协会或头部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民主管理、风险排查、沟通对话、协商调解等机制建设,提高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和履职能力。

  (五)深化争议多元处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的制度机制建设,坚持维权服务关口前移,源头防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指导推动各区优化整合人社、司法行政、工会、法院等优势资源,建立争议联合调解组织或机构,吸纳专家学者、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警察、律师、企业法务与人力资源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参与,综合运用心理疏导、劝解促和、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争议纠纷。持续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拓展争议化解渠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高效化解争议。

  (六)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创新理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优势,采取增加培训频次、创新培训形式、拓展课程内容、突出实用实效、扩大覆盖范围、分级分类组训等方式,大力培养储备专业人才,扩大协商调解工作影响和服务供给,全方位满足基层工作需求。密切人社、司法行政、工会、法院等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大调解专业培训信息互通、优秀师资互聘、优势资源共享、培训结果互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培训质量。

  (七)提升信息化水平。着眼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深度融合,加强智能化服务终端建设,有序推进网络办理各平台互联互通,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同时,加强工作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在线开展协商调解,力争足不出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解纷成本。

  (八)加强基础保障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实际和财力可能,对协商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指导辖区内设立调解组织的其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商调解工作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调解员履行职责、参加年度业务培训等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九)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推广全国和我市先进经验做法,通过培育选树与总结推广、突出重点与带动全面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引领推动全市调解组织建设,着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指导。区人社部门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实效性、权威性,切实提升协商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区、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调解中心要发挥属地优势,建立健全网格化排查督导制度,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化解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坚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按要求积极推动将协商调解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职责分工抓实抓细各项具体工作。

  (三)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人民至上、优质高效,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社会对更高质量争议调处服务需求和期待,努力让服务对象在每一起争议纠纷的化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积极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

  (四)做好统计分析。区人社部门要及时指导调解组织梳理排查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情况、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调解典型案例等,定期汇总后上报。工作中发现倾向性、群体性争议苗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稳控和预警工作,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严格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在推进工作中要着力健全完善制度、细化指标任务,加强全流程指导帮助和工作督导,进一步提高协商调解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能。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各部门(单位)加强对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履职情况分析,督促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认真履职尽责。

  附件: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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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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