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8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1
文号:鲁政办字[20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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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81号           2023-07-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1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

  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

  (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

  (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三)全力支持企业拓市场稳份额。组织实施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对列入“百展计划”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80%补贴,鼓励加大对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国家、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项目的支持力度,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支出的80%。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等重点境内国际性展会,稳住骨干企业、骨干产品市场份额。(省商务厅牵头,省贸促会配合)

  (四)做大做强贸易主体。利用大数据平台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需求新态势、数字化营销管理和专业买家精准投放等参展实操培训,提升企业抓订单能力,力争新增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3000家。推广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助力企业减负增效。强化信用培育,推动更多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省商务厅牵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五)持续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健康发展。创新提升“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加大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卖家、独立站、服务商、MCN机构(直播经纪公司)等主体引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鼓励本土企业自建海外独立站。孵化一批跨境电商新锐企业,对发展成效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主体给予支持。指导跨境电商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实行有票退税、无票免税,按照4%应税所得率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六)加快推动贸易数字化和绿色贸易发展。推进贸易数字化,支持企业通过虚拟现实打造云工厂、云展示、云直播、云洽谈,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认定一批省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积极发展绿色贸易,加大绿电资源向重点外贸企业倾斜力度。(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提升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效应。借助滨州、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日照等6个港口列入启运港退税试点契机,打通启运港和离境港信息互联通道,整合航线、金融、贸易等资源,巩固提升离境港服务优势,推动启运港退税政策企业享惠,促进扩大出口规模。(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港口集团配合)

  (八)加大进出口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绿色低碳、机电、“十强”产业等优势行业出口。建立自非洲、RCEP成员国进口重点企业名录库,用足用好进出口银行进口专项额度,扩大粮食、能源、资源等重点物资、先进技术和重大装备进口。(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落实全省“商务+金融”会议要求,力争各金融机构服务全省商贸企业信贷规模不低于4600亿元。全年小微创新直贷增速不低于贷款增速水平。加大保单融资增信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

  (九)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单一窗口”承保生效小微企业不低于1.8万家,支持小微企业出口提升至170亿美元。全面提升风险保障规模。(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十)优化外贸跨境结算服务。制定跨境人民币业务潜在“首办户”企业清单,扩大汇率避险首办户规模,推动汇率避险服务提质增效。支持银行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配合)

  二、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十一)深入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加强对各市重要经贸活动统筹指导,强化与跨国公司联系对接。高水平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和山东与跨国公司合作恳谈会等活动,积极参加商务部“投资中国年”活动。聚焦跨国公司在华总部开展“敲门招商”,积极对接在华外国商务机构、商会、行业协会。建立完善服务地方外资招引工作机制,为各市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对接服务。鼓励各市依规在境外设立各类招商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招商活动。各市出访计划应优先保障“走出去”招商团组,对相关重点园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出访批次数、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省商务厅牵头,省委外办配合)

  (十二)深化与重点国别地区投资合作。聚焦高端装备、绿色能源等领域,持续扩大与日韩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合作,加大对日本、韩国、新加坡、德国等重点国家和香港、台湾等重点地区外资招引力度。深化新加坡—山东经贸理事会等机制化合作,加强高层对话,拓展合作渠道。(省商务厅牵头,省委台港澳办配合)

  (十三)提高制造业引资水平。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化工等11条标志性产业链,引进一批制造业补链延链强链外资项目。鼓励外资参与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各市深化与央企合作,充分发挥省属企业招引外资重要作用,引进一批高质量外资项目;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境外并购、境外融资回归发展。支持沿黄9市发挥优势开展产业链招商,落地一批重点外资项目。(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配合)

  (十四)进一步拓展引进外资领域。加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各市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建立QFLP储备标的库,多渠道对接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人。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QFLP基金设立。(省商务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配合)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牵头)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资项目落地投产。(省商务厅牵头,省药监局配合)支持外资企业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五)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主平台作用。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发挥资源要素集聚作用,围绕主导产业推动更多外资大项目落户。发挥山东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等平台作用,聚焦重点产业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定期通报各类开发区利用外资情况。(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十六)强化重点外资项目统筹。建立重大外资项目督导调度机制,定期通报各市在谈、签约、落地“三个一批”重点外资项目情况。实施“书记市长项目工程”,落实各市抓重大外资项目主体责任,加强外资招引工作统筹,切实真招商、招真商,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省商务厅牵头)

  (十七)加强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可依规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市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企业更多使用绿电。(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配合)

  (十八)加大外资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2%的比例、项目所在市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用好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十九)强化外资金融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通过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配合)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商务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配合)鼓励各市依法与金融机构共享外资企业信息,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配合)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各市要加强对招商队伍建设的统筹和指导,配齐配强招商人员,落实经费保障,举办外商投资促进业务培训,保持招商队伍稳定性。支持各市招商部门创新激励方式,对招商部门、团队的聘用人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薪酬制度。(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构建关地港铁区企协同机制。推进关、地、港、铁、区(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企数据互联互通,构筑服务黄河流域物流发展“一键式、一站式、全程式”数据共享平台。强化海关“11+1”黄河流域关际一体化合作,完善内陆港通关查验、全程提单、仓储分拨、代理服务等综合服务,打造“一带一路”沿线物流分拨中心、黄河流域物流大通道和黄河流域“出海口”。(省商务厅牵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港口集团配合)

  (二十二)妥善应对不合理贸易限制。发挥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山东经贸摩擦预警中心作用,及时向企业发布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加强对涉案企业应诉指导和培训,以适当方式对企业应诉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牵头,省贸促会配合)

  (二十三)优化国际交流配套服务。全面推行外国人在华工作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对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来华邀请、APEC商务旅行卡等外事业务,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省委外办牵头,省商务厅、省公安厅配合)为外资企业高管、外籍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停居留便利。(省公安厅牵头)支持各市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来鲁投资人士及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按规定就近就便予以协调入读本地优质学校(幼儿园)。(省教育厅牵头)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国际门诊;鼓励医疗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商业保险国际结算。(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二十四)营造良好国际人才发展环境。对引进的海外全球顶尖人才,定制“一人一案”引才方案。(省委组织部牵头)优化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认可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和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申报范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二十五)提升涉企政务服务效能。推进项目环评审批试行承诺制,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推进环评打捆审批落实落地;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医药、医疗器械领域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省药监局牵头)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省司法厅牵头)对信用风险低的外资企业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更好发挥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作用,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商务厅牵头)

  (二十六)加强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保障外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发挥全省外资企业投诉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妥善处理外商投诉。(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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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