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教[2023]74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2
文号:陕财办教[2023]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457

陕西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

陕财办教〔2023〕74号             2023-07-1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委组织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审计局、国资委、税务局、金融办(局、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7月12日

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富集优势,加快打造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催生更多科创项目、科创企业和科创产业,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迈出更大步伐,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财税措施。

  一、发挥财政组合式工具作用,加力支持秦创原建设

  1.做大财政资金投入规模。按照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要求,坚持增量引导存量,以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为先导,统筹整合省级重点产业链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人才专项等专项资金。力争到2025年,省级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秦创原资金规模从20亿元增长到30亿元以上;引导市县不断加大投入,市县财政投入秦创原资金规模从46亿元增长到60亿元以上。(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打造科创基金投资集群。充分发挥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快发起设立一批种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争取国家各类科技产业创新基金在陕设立子基金。力争到2025年,支持科创发展相关子基金总规模从160亿元增长到300亿元,引导基金认缴规模从30亿元增长到50亿元,形成科创投资基金集群,支持具有前瞻性和重大价值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3.加大专项债券支持力度。用好专项债券可用作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政策,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向秦创原建设需求倾斜,优先支持各类科创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新增秦创原相关专项债券150亿元,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和科创产业在秦创原落地建设。(省财政厅、各市(区)负责落实)

  二、深化“三项改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4.加快开展“先投后股”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出台“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资金支持,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投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财政投入资金转换为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市(区)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对遴选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5.推进立项权下放改革试点。遴选部分“三项改革”成效显著单位,给予每家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经费,下放评审立项权,由单位自主实施,将组建企业数量和企业发展成效作为主要评价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6.引导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高校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突出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大学科技园产值等因素,通过综合奖补方式,支持高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将更多科研成果作价、打包,通过秦创原进行转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7.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方式。支持常态化路演,采取"以演代评"方式,对评价为优秀的路演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完善“以赛代评”支持机制,对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陕西赛区)暨陕西秦创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优胜企业、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获奖项目给予支持,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加快打造秦创原示范样板,提升全域科技创新效能

  8.发挥总窗口辐射带动作用。加力支持沣东立体联动“孵化器”总基地和沣西成果转化“加速器”总基地建设,支持部署推进秦创原总窗口“两链”融合项目。支持总窗口在各市(区)建立协同创新基地,鼓励各市(区)在总窗口建设离岸创新中心、飞地孵化器(园区)等,加强与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的交流合作,拓展“总窗口+城市伙伴”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西咸新区负责落实)

  9.加快建设秦创原先行示范区。聚焦地市优势主导产业,支持部署一批秦创原先行示范区“两链”融合项目,推进咸阳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支持铜川建设“三项改革”成果转化试验区,培育建设宝鸡两链融合产业示范区、榆林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安康绿色协同创新示范区、杨凌旱作农业创新引领区,支持渭南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先行区、汉中建设装备制造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延安建设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区、商洛建设科技企业融通创新示范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区)

  负责落实)

  10.全面支持布局“三器”平台。立足区域资源禀赋,支持有条件的市(区)建设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对通过认定的每个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区)负责落实)

  四、聚焦西安“双中心”建设,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11.分类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平台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对陕西实验室建设每年给予1000万—5000万元补助,支持争创国家实验室。对获批新建和重组成功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补。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建设,足额落实省级和市县配套资金。(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区)负责落实)

  12.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培优项目。加大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衔接力度,对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进入最后评审阶段但未获立项的,直接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支持,激励青年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多出高水平成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3.推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落地。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省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科研经费的10%支持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14.实施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重点产业链薄弱环节、技术瓶颈和发展需求,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持续实施“两链”融合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加快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范围内技术领先、产业化前景明确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优化升级。(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5.鼓励企业建立创新研发平台。支持建设研发、孵化、转化于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对认证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建立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对列入建设计划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支持制造业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0万元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6.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大力支持“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大工程。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补。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户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隐形冠军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对通过拟上市科技企业培育立项的,给予企业“户均”不超过100万元科技项目支持。加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支持省属企业计提研发准备金。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时,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17.大力实施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对入选“三秦英才引进计划”中秦创原人才引进专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生活资助经费;对入选的青年人才给予60万元的生活资助经费及30万—1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三秦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团队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入选的杰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经费支持。加强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园建设,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推广“校招共用”引才引智模式,鼓励在陕高校和企业联合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8.加大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类分档给予300万—7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3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9.充分发挥院士等高端人才作用。对院士承担前瞻性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实行清单式管理,采取“一人一策”最高给予5000万元经费资助;对取得重大技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奖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0.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育方式。遴选一批行业领先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对入选队伍给予每支30万元经费,支持高校和企业探索校企联合新模式。支持建设专业化科技经纪人队伍,对优秀的科技经纪人可优先纳入秦创原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经费资助。(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落实)

  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

  21.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新增部分给予不超过5%奖补,大型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中小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扩大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范围。(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相关市(区)负责落实)

  22.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改造提升,支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食品、纺织、轻工等六大传统产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支持,推动重点产业加速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3.支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高校院所专利加快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对以开放许可、专利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校院所给予支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西安)试点平台、创合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支持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实施专利导航项目,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应用。(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4.支持企业提升中试孵化能力。聚焦中试熟化、放大、应用场景,依托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基地,给予每家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中试熟化、人才培养、工艺提升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中试基地承担“两链”融合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5.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首台(套)分别按产品销售价格分档次给予奖补;新材料首批次按照产品销售额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累计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产品项目给予相应奖励。在陕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设立“首台套及创新产品馆”,凡是首台(套)及创新产品具有进口替代能力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首台(套)及创新产品或给予适当加分。(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八、发挥科技金融撬动作用,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26.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用足用好“秦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高新技术和拟上市重点培育科技型等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对合作银行发放的信用、知识产权质押等银行贷款,贷款本金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且按条件确认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20%—50%的风险补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7.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对企业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给予两年贴息,贴息比例为应付利息的30%,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工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8.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首发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9.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市(区)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给予50%的补助;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的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还贷续贷资金困难时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日万分之三(可参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适当调整),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打通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创业担保业务渠道,推动开发批量化创业担保贷款产品,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给予1%的保费补贴。持续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面增量降费,加大对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30.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通过科研服务双向补贴和科技创新券,将大型科学仪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在内的优质科技服务资源全部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支持范围,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创新负担

  31.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32.实施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收优惠。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33.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载体税收优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强化组织考核评价,推动政策扎实落地

  34.加强统筹协调。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推进,建立清单化管理机制。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要落实责任,及时出台修订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负责落实)

  35.创新绩效评价方式。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科研规律,结合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特点开展分类评价。探索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项目结束后一定时期内开展中长期评价,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单位,在后续项目支持等工作中给予倾斜。对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的予以免责,消除科研人员后顾之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等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36.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服务指导,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和支持方式。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政策效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