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3]2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7-17
文号:琼府办[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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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3]20号             2023-7-1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一)支持企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每年公布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目录,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进一步摸查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用好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驿站,配备专人为上述企业提供用工对接、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实施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就业“灯塔工程”,加大培育引进高新技术潜力企业力度,精准对接行业龙头企业,推动优势产业、优质企业进园区。培育壮大数字经济领域“电商直播”等新就业形态,培育更多新的就业增长点。各市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力支持本地吸纳就业能力强、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企业稳岗扩岗金融政策支持。通过就业数据赋能普惠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稳岗扩岗贷款扶持力度,并重点向实体经济企业倾斜。完善我省创业孵化政策,通过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赛等载体,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办的“小、特、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海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劳动力技能培训。全年支持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受训人员不少于10万人次;遴选实施省级重点培训示范项目,受训人员不少于8000人次。动态发布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工种以及评价机构目录,实施培训项目目录清单管理,供企业和劳动者选择。各市县、重点园区根据企业用工情况发布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完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加大培训项目供给。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3年每人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施策抓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四)稳定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并修订服务期满相关优惠政策。充分挖掘科技部门岗位资源,统筹推进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不少于500个。鼓励各高校、科研机构和重点园区因需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等机构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发挥国有企业吸纳青年就业作用,确保2023年底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少于1000名。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持续推进全省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发挥好高校青年人才服务站作用,实施“海南学子·‘就’在海南”行动,在全省高校和中职学校持续开展招聘对接活动。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的,按每招用1人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全省募集不少于10000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每名见习人员每月100元的标准,向见习单位发放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市县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帮扶

  (七)加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务工工作。完善区域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外省区域性劳务协作交流,推动跨区域劳务协作更加紧密高效。在省内提高琼南九市县劳务合作平台和海口经济圈劳务合作成效,深化省内东西部、城乡之间劳务协作,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强化劳务品牌建设,切实抓好“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劳务品牌建设,培强做优“文昌鸡师傅”等现有劳务品牌,重点培育“热带新农人”“琼筑劳务”“椰嫂”“海南粽师”等4个示范性劳务品牌。开展“寻找最能劳务带头人”活动,挖掘劳务带头人、乡村匠人、致富能人“三支队伍”,确保2023年底前市县登记造册“三支队伍”不少于4000人,带动就业不少于1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提升帮扶精准度,开展“晴天行动”“就业敲门”行动,采取“一人一档,一人一策”方式,重点帮扶低收入家庭、大龄失业人员等七类群体,确保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不低于1万人,到8月底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高于全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扩大保障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九)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形成全省各级政府负总责,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就业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按分工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各市县政府要紧盯年度就业指标,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定期调度,确保各项指标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数字赋能优化服务。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各市县、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开展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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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