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3]46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16
文号:京经信发[20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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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3]46号           2023-8-16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本市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全力打造机器人技术创新策源地、应用示范高地和高端产业集聚区,有效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6日

北京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机器人产业是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先导性产业。为紧抓战略窗口期,加快推动本市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全力打造机器人技术创新策源地、应用示范高地和高端产业集聚区,有效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机器人技术体系创新突破

  (一)提升机器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

  组织实施机器人产业“筑基”工程,发布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围绕机器人操作系统、高性能专用芯片和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以及人工智能、多模态大模型等相关技术,支持企业组建联合体,通过“揭榜挂帅”聚力解决机器人产业短板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难题。根据攻关投入予以支持,最高3000万元。

  (二)构建机器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

  建设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机器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由机器人骨干企业牵头,整合国内外一流创新资源,组建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机器人企业与“智能机器人与系统高精尖创新中心”联合开展产业化攻关。支持机器人企业建设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作为申报条件的可放宽至不低于1亿元。鼓励机器人企业参与各项开源项目,利用开放资源提升创新水平。

  (三)建设机器人产业创新验证公共平台

  支持建设机器人产品中试验证平台、共享加工中心等公共平台,快速响应研制需求,为机器人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样机试制、加工工艺和高精部件生产等解决方案。对公共平台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投资的30%予以补贴,最高3000万元;纳入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根据服务绩效予以奖励。各产业集聚区对创新验证公共平台予以支持。

  二、推动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

  (四)建设机器人产业基地

  加强机器人工业用地开发和供给,提升产业空间承载能力,率先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机器人产业基地,吸引全球机器人产业链企业落地布局。对企业购置研发、生产用地,加快审批进度,实现“拿地即开工”。经授权的产业园区开发企业建设的机器人标准厂房项目,按照现有政策予以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五)培育机器人“专精特新”企业

  加大机器人领域“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组织专业机构为机器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孵化、投资等服务,根据服务绩效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奖励。对首次“升规”和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予以支持。支持机器人创业团队和中小企业参与HICOOL全球创业大赛、创客北京、创客中国等创新创业赛事。鼓励有条件的区培育机器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六)支持机器人企业重大项目落地

  支持建设一批机器人产业化项目,对建设“机器人生产机器人”标杆工厂,实现机器人生产全流程无人化、智能化的机器人企业,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投资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0万元;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且获得项目贷款的建设类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年度最高3000万元。各产业集聚区出台区级机器人产业配套政策,促进机器人企业加快项目落地。

  (七)促进京津冀机器人产业协同发展

  支持机器人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布局,对参加“强链补链”行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履约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3000万元。完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体系,联合天津市、河北省产业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建设京津冀机器人产业协同示范园,提升京津冀机器人零部件制造、生产组装、维修服务等综合能力。

  三、加快“机器人+”场景创新应用

  (八)推动机器人“千行百业”示范应用

  结合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能建造、智慧医疗、智慧物流、智慧养老、智慧商业、智慧应急等,开放一批机器人创新应用场景,组织机器人场景供需对接。发布《北京市“机器人+”典型场景应用目录》,将应用成效突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典型场景纳入目录并进行推广。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机器人创新场景建设单位予以支持。

  (九)促进机器人创新成果首试首用

  加快实施“百项机器人新品工程”,鼓励机器人企业创新成果在未定型阶段与应用方建立合作、首试首用,促进产品迭代熟化。对企业研制创新产品过程中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并在京津冀地区首次试用的创新产品予以奖励,单台(套)产品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创新产品商业化定型后推荐纳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应用推广目录。

  (十)提升机器人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

  支持机器人企业向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鼓励“新智造100”工程项目优先采用自主创新的工业软件和机器人产品相结合的系统解决方案,对应用机器人企业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数字化转型成功案例加强推广。

  四、强化机器人产业创新要素保障

  (十一)强化机器人标准引领

  支持在京单位主导研究制定机器人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提升标准制定和实施能力。鼓励在京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研制。组织企业对接全国机器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准机构,鼓励企业申报机器人领域国家标准。鼓励在机器人共性技术、产品通用规范等方面开展团体标准制定,部分领域关键标准适度领先于行业平均水平,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

  (十二)支持机器人企业融资上市

  设立100亿元规模的机器人产业基金,首期规模不低于20亿元,支持创新团队孵化、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并购重组和发展壮大。组织实施“挂牌倍增计划”,为机器人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对进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市的优质企业予以奖励。支持机器人专精特新企业快速申报北交所,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十三)扩大机器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对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业务,给予1%的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补贴期限最高1年。支持企业通过并购贷款并购相关企业,提高行业集中度。对符合条件的关键机器人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按照不超过5%的费率予以支持,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1000万元。

  (十四)促进机器人人才引育和产教融合

  加强机器人行业领军人才引进,为在京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和全面保障。加大机器人产业人才引育力度,支持机器人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卓越工程师,企业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一事一议”研究。支持在京高校建设机器人卓越工程师学院,加快培养机器人产业创新人才。鼓励机器人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共建市级产教融合平台,提供教学设备,参与课程开发。支持机器人企业开放创新验证平台,建设实训基地,为院校提供实习实训机会。组织职业技能大赛增设更多机器人方向,加快培养机器人产业高技能人才。

  (十五)支持机器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支持机器人企业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中关村论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际活动,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参加国际性展会、取得产品认证、实现境外商标注册、获得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按照现有规定予以资金支持。办好世界机器人大会,将大会打造成为机器人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技术交流和产业合作平台。

  (十六)建立机器人企业常态化服务机制

  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组建机器人产业联盟,定期举办机器人企业座谈会,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战略、创新产品研制、重大项目实施、主要政策落实等情况,对机器人重点企业通过市区两级“服务包”体系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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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