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规[2023]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7
文号:吉人社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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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3]6号             2023-8-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市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落地见效,促进各地引进、留住和用好人才,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7月20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7日

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改变人才原有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通过合作引进、挂职引进、兼职引进、顾问指导、候鸟服务、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吸引省外、国(境)外人才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与人才(团队)签订项目合同或者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务,需每年在吉工作不少于4个月。企业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合作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

  (二)挂职引进。企业通过选拔或邀请省外、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或引进专家、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到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兼职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技能大师等开展工作。

  (四)顾问指导。企业通过聘请省外、国(境)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候鸟服务。企业通过聘请旅居我省避暑休养的“候鸟型人才”为其开展服务,吸引其提供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市场拓展、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技能提升及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

  (六)退休特聘。企业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省外、国(境)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七)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四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人才在吉工作期间,享受我省同层次人才可享受的“吉享卡”“吉健卡”服务项目。

  第五条 在吉无自有住房的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入住各地的人才公寓、青年公寓、蓝领公寓享受属地同层次人才同等待遇。各地可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周转住房服务。

  第六条 对柔性引进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企业可优先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可向其倾斜。对柔性引进在吉服务周期长、贡献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支持其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

  第七条 获得“吉享卡”的柔性引进人才(含2名随行人员)在吉工作期间,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吉享卡”“吉健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我省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支持省内各地政府出台的人才服务优惠政策向柔性引进人才开放。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照发达地区标准支付我省急需紧缺的柔性引进人才薪酬。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动报酬,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其在外省取得的职称和执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满3年,平均每年工作4个月以上且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报参评吉林省享受政府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级人才称号。对拟在我省转为长期定居工作,与我省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或在我省自主创业的,可按照人才政策相关规定和人才分类定级层次对应享受其他激励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在项目攻关、技术研发中柔性引进省外、国(境)外博士后(博士)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向国家推荐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业完善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柔性引进人才团队中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吉工作的,经推荐可择优认定为我省D类人才。

  第十二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吉从事创新研究、创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作创办企业,与我“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联系紧密且在吉落地的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金融支持,用于定向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鼓励省外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企业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人才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设立“人才飞地”,企业在省外设立的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国(境)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其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视同为我省柔性引进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

  第十五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其在吉工作期间,企业可优先推荐参加我省的国情研修、继续教育、专家服务等活动。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贡献业绩突出的,享受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专家休假等待遇。

  第十六条 各地人社部门应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统筹纳入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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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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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