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规[2023]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7
文号:吉人社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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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3]6号             2023-8-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市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落地见效,促进各地引进、留住和用好人才,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7月20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7日

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改变人才原有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通过合作引进、挂职引进、兼职引进、顾问指导、候鸟服务、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吸引省外、国(境)外人才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与人才(团队)签订项目合同或者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务,需每年在吉工作不少于4个月。企业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合作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

  (二)挂职引进。企业通过选拔或邀请省外、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或引进专家、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到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兼职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技能大师等开展工作。

  (四)顾问指导。企业通过聘请省外、国(境)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候鸟服务。企业通过聘请旅居我省避暑休养的“候鸟型人才”为其开展服务,吸引其提供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市场拓展、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技能提升及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

  (六)退休特聘。企业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省外、国(境)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七)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四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人才在吉工作期间,享受我省同层次人才可享受的“吉享卡”“吉健卡”服务项目。

  第五条 在吉无自有住房的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入住各地的人才公寓、青年公寓、蓝领公寓享受属地同层次人才同等待遇。各地可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周转住房服务。

  第六条 对柔性引进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企业可优先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可向其倾斜。对柔性引进在吉服务周期长、贡献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支持其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

  第七条 获得“吉享卡”的柔性引进人才(含2名随行人员)在吉工作期间,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吉享卡”“吉健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我省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支持省内各地政府出台的人才服务优惠政策向柔性引进人才开放。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照发达地区标准支付我省急需紧缺的柔性引进人才薪酬。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动报酬,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其在外省取得的职称和执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满3年,平均每年工作4个月以上且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报参评吉林省享受政府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级人才称号。对拟在我省转为长期定居工作,与我省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或在我省自主创业的,可按照人才政策相关规定和人才分类定级层次对应享受其他激励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在项目攻关、技术研发中柔性引进省外、国(境)外博士后(博士)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向国家推荐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业完善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柔性引进人才团队中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吉工作的,经推荐可择优认定为我省D类人才。

  第十二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吉从事创新研究、创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作创办企业,与我“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联系紧密且在吉落地的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金融支持,用于定向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鼓励省外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企业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人才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设立“人才飞地”,企业在省外设立的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国(境)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其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视同为我省柔性引进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

  第十五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其在吉工作期间,企业可优先推荐参加我省的国情研修、继续教育、专家服务等活动。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贡献业绩突出的,享受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专家休假等待遇。

  第十六条 各地人社部门应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统筹纳入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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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