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监[2023]14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6-1
文号:厦财监[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45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财监[2023]14号             2023-6-1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同联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上下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二、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市、区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财会监督工作,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区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依法依规履行财会监督职责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财会监督职责。

  (一)财政部门切实履行监督主责

  1.加强预算管理监督。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支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从严控制预算追加,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突出资金、政策管理的绩效导向,推动整合低效无效扶持政策,强化结果运用,加快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推行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大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加强专项债自求平衡管理,完善债务常态化风险评估预警。(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2.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按要求履行资产使用、处置审批程序。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要求,严格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加强资产调剂共享,通过优化在用、调剂、共享共用、出租出售、集中运营管理等方式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处置效率。(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3.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加强对采购人及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平台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的监督,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对政府采购投诉和信访案件、财会监督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中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线索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4.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监督。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及时上报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加大内控报告审核力度,强化内控报告及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相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综合考评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5.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执行、建设过程成本控制、结决算编报时效和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6.规范会计行为和行业秩序。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指导各区财政部门严格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条件审核,督促提高执业质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二)有关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

  7.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有关部门强化对主管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规范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硬化财经法纪刚性约束。加强对所属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工作的监督,规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财政决算、内部控制等行为。(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8.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强化对监管行业系统的财会监督工作督促指导。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加大对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以及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产评估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国资委)

  (三)各单位加强内部监督

  9.落实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财会监督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建立并执行内控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自身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强化流程管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控检查,加强关键业务、关键岗位风险防范,确保牢牢守住第一道防线。(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0.财会人员履职尽责。各单位应当督促内设会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准确完整反映财务信息,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全方位培养提高财会人员素养。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践行“三坚三守”,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要坚决拒绝办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检举。(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四)中介机构严格执业监督

  1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执业准则、工作规则、业务指引等,自发、自律地严格按照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开展业务,积极审慎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责任单位:各中介机构)

  12.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要切实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深入学习执业准则和监管规则,加大对审计技术和信息系统的研发投入,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和手段,不断增强查错纠弊的能力。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从机制上防范执业风险。(责任单位:各中介机构)

  (五)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监督

  13.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市银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厦门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健全诚信档案,建立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系统,把诚信建设贯穿到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

  14.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市银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厦门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严格自律惩戒执行标准,运用约谈、通报批评、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持续加强执业行为日常监测,完善投诉举报、舆情处置等处理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不断提升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

  四、建立协调贯通工作机制

  建立协调贯通工作机制,推动财会监督横向协同、上下联动、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一)建立各财会监督主体间横向协同工作机制

  15.建立财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级财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建立财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内协同监管,切实加强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部门间财会监督重大问题处理、监督结果运用、监督线索移交、监督信息交流等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16.建立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督机制。部门与行业协会协同开展联合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问题,按照自律公约机制给予惩戒,推动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相关行业协会)

  (二)建立财会监督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17.市、区联动开展监督工作。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通过调研座谈、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区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区财会监督检查计划、人员投入、处理处罚、追责问责等情况,要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备。(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

  18.畅通对上信息报告。各监督主体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财会监督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必要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市国资委,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三)建立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

  19.加强与巡察、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与市委巡察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财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办理巡察移交的建议。建立“1+X”专项督查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将督查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财会监督专业力量作用,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财政部厦门监管局)

  20.强化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的配合协同。积极配合市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推进预算审查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配合做好预算联网监督,积极为人大对政府预算实施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创造条件,落实人大对预算的知情权和审查权。加强与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监督成果及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财政部厦门监管局)

  五、加强重点领域财会监督

  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财会监督,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一)聚焦重大政策落实

  21.加强重大政策资金监督。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4+4+6”现代产业体系以及“三农”、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政策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资金虚报乱用、财政资金补助不合理等问题,以精准有力的监督推动资金高效使用、项目加快实施、政策落实有效。(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财经纪律执行监督

  22.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整治。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重点聚焦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基层“三保”、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财政收入虚收空转、违规返还财政收入、财政暂付款管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八类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23.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运用好在线监控、实地核实、分析调研、数据比对等手段监控预算单位支付业务,规范预算单位支付行为,跟踪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提升预警精准性和数据分析水平,及时处理资金支付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财务会计行为监督

  24.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审核力度,进一步强化财务管控,夯实财务数据信息质量。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行为,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市国资委,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区财政局)

  25.加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监督,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接受福建省财政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和变更服务等事项,配合省财政厅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组织协调等方面予以保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开展本区财会监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各区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制度建设。结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修订进程,以及相关财会工作制度制定出台情况,及时修订我市相关制度办法。结合财会监督发现问题,完善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控等相关制度。组织业界参与财政部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强化宣传贯彻实施力度,增强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效果。(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队伍建设。市、区财政部门应强化财会监督专职机构建设,配齐与财会监督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确保财会监督和会计工作管理人员稳定、专业与胜任。结合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强化财会人才和财会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创新培养方式方法,组织“分类·分层”财会人才培养,持续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建设财会监督数据库,统筹整合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有关公共数据资源,推进共享跨部门跨区域财会监督信息。加强智慧财政系统建设,拓展财政内控模块,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强化“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运用,及时上传、公开财会监督信息,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五)提升财会监督成效。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推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开展追责问责。加强财会监督结果运用,加大公开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六)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全面准确宣传解读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加强财会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有关部门)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