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可否为同一人?总局明确了
发文时间:2021-08-19
作者:优税智云
来源:优税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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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优税智云的会员朋友咨询:取得发票显示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为同一人,可否作为合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问题在企业日常工作中较为普遍,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01、基本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由此可见,发票管理办法仅对“开票人”为发票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并未将“收款人”和“复核人”包含在发票基本内容中,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收款人、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02、总局答复


  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一问题给出答复如下:


  请问本单位报销住宿费发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为同一人可以吗?


  总局回复:对于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会计相互制约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具体要求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此前广东税务总局的一个答复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问:我公司从事有色金属贸易业务,最近收到上游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与复核人为同一人的人名,请问这样的发票合法合规吗?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回复:发票分开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为了确保发票的填写内容正确,且分清相关责任,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为同一人在税法方面暂无相关税法文件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复核人和开票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03、实务操作


  结合上述政策及税务总局的回复,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对于发票上列明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不能为同一人并未强制规定,但是由于会计制度遵循相互制约原则,便于企业内控分清职责,同时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原则上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不应为同一人。但对于一些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者,可以按实际情况填写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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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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