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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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             2023-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3年8月18日

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石化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型产业,经济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关乎工业稳定增长、经济平稳运行。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加快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目标任务落实,着力促投资、拓消费、扩外贸,稳生产、强企业、优环境,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石化化工行业平稳运行,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稳运行与转型发展相结合。立足当前并着眼长远,着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增效提质,强化安全生产,着力防范化解阶段性风险与结构性矛盾,增强发展后劲。

  坚持供给提质与需求升级相结合。瞄准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消费升级方向,实施补短板、锻长板、强基础,增强专用化学品和化工新材料保障能力,提高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对需求的适配性,拓展应用领域和国内外市场。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精准施策,稳预期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中小企业在投资、创新等方面内生动力。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行业保持平稳增长,年均工业增加值增速5%左右。2024年,石化化工行业(不含油气开采)主营业务收入达15万亿元,乙烯产量超过5000万吨,化肥产量(折纯量)稳定在5500万吨左右。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1.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相关重大工程任务调度,推动5个以上在建重大石化项目2024年底前建成投产;加快重大石化项目论证,推进开工一批“降油增化”项目,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新建项目环保应达到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依托石化产业基地,大力推动两岸石化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现代煤化工项目规划布局引导,依托现代煤化工项目开展关键材料、工艺技术装备攻关及应用推广,提升节能减排降碳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各地区要立足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围绕重点产业链,滚动建立重点项目清单(库),加快重点项目审批进程,做好要素协调保障,分批压茬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力争早施工、早投产、早见效。

  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施重点行业能效、污染物排放限额标准,瞄准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分级A级水平,推进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甲醇、合成氨、磷铵、电石、烧碱、黄磷、纯碱、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行业加大节能、减污、降碳改造力度。鼓励石化化工企业实施老旧装置综合技改、高危工艺改造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设施升级改造,提升装置运行效率和高端化、绿色化、安全化水平。各地要加快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等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支持开展非粮生物质生产生物基材料、伴生有机肥等产业化示范。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支持加快进度,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产品升级结合。动态更新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搭建对接平台,培育技改综合服务提供商。发布实施石化、化工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标准,遴选典型应用场景,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培育重点行业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行业智能化升级。

  3.推进集约集聚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开发区管理制度,完善化工园区设立、扩区、退出、调整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回头看”,指导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倒逼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加快改造提升或转型退出,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各地区可根据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认定化工园区开展扩容或新设立化工园区,为优质项目提供发展空间。持续完善化工园区评价标准体系,发布实施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导则、智慧化评价导则,支持地方创建具有竞争优势园区、智慧化工园区,因地制宜推进培育产业耦合协同的综合化工园区,推进行业耦合发展,打造产业高端、绿色安全的高质量发展载体。支持石化化工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提升发展质量水平,推动宁波市绿色石化集群等石化化工领域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向世界级集群迈进。建设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产业基地,加快磷肥、黄磷等传统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新能源、大食品、大健康所需磷化工产品供给能力。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提升钾、锂、硼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地方结合区域资源、技术、产业优势,打造化工新材料、非粮生物基材料等细分领域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二)丰富优质供给,激活释放消费潜力

  4.开展行业“三品”行动。支持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坚持应用需求牵引和技术创新驱动并重,搭建主题鲜明、行业融合的化工产品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上下游协同研制新产品、制订新标准、示范新应用、创造新场景。开展品牌宣传周、行业质量管理小组等活动,发布行业品牌发展报告,推动化肥、涂料、染料、轮胎、氟硅材料等量大面广的产品提品质、创品牌。支持石化化工生产企业与纺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等领域用户建立研发早期介入、后期持续改进的合作模式,提供定制化、功能化、专用化的产品和综合服务,建立完善电子标签等追溯制度,实现由销售单一产品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转型,提升协同制造效率,拓展消费增长新空间。

  5.实施产业链强基行动。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聚焦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氢能以及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链需求,支持催化剂、特种聚酯、膜材料等专用化学品、化工新材料及关键单体原料产业化,推进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提升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支持建设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新产品试验评价台架、中试平台,加快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深化集成电路材料、生物医用材料上下游合作,加快推进关键化工材料“一条龙”应用示范,利用新材料首批次补偿机制加快化工新材料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

  (三)稳定外资外贸,增进更高水平开放合作

  6.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持续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支持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面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的化工品交易平台,宣贯RCEP享惠政策,开展欧美和RCEP区域国家化工产品标准认证和品牌注册,积极参与国际公约谈判,提升化工产品出口附加值和品牌影响力。引导出口企业提升海外仓储能力和交付水平,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升全球产业链稳定性和韧性。加大对化工产品贸易量较大码头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协调办理泊位设施调整手续,提高码头吞吐量,做好关键物料和产品运输保障。

  7.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稳妥推进轮胎、化肥等产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带动相关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走出去”。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面向周边国家市场的特色化工园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形成高效协同、绿色稳定供应链体系。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对外资项目用工、物流等要素服务保障,鼓励外资企业发挥原料、技术、市场优势,加大在华石化、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绿色低碳等领域投资,加快推动外资项目落地实施及稳定运营。

  (四)强化要素供给,保障生产平稳运行

  8.提高关键要素保障水平。积极拓展石化原料供给渠道,构建基础稳固、多元稳定的供给体系,有序开展海外原油、钾肥、天然橡胶基地建设。指导地方建立石化化工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白名单,完善重点企业直通服务机制。细化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加强化肥等重点产品原料用煤、用气供应保障,鼓励重点石化化工用煤、用气大户与相关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产运需中长期合同,提高用煤、用气合同履约程度,努力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稳定、价格合理。

  9.做好化肥生产保供。实施重点化肥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计划管理,鼓励硫磺、冶炼酸企业与磷肥生产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引导符合安全环保规定的矿肥一体化磷肥企业立足保供需求尽量增加磷矿石产量,加大磷矿石供应力度,做好“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节点化肥生产保供。

  (五)激发企业活力,筑牢稳大盘基础支撑

  10.发挥骨干企业主力军作用。支持骨干企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要为导向,当好“链主”,牵头针对应用场景和技术创新转化关键环节,打造以丰富化工新材料和专用化学品供给、增加关键共性技术创新解决方案为主的产业原创技术策源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优质原料供给、技术提升方案以及数字化赋能、产业金融等服务,切实发挥对产业链的领航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综合性化工企业、一体化能源企业。推动骨干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工作,激励企业向卓越质量攀升。

  11.发挥中小企业补链稳链强链作用。鼓励“链主”发榜、中小企业立足优势揭榜,分专题组织开展融通对接活动,集聚中小企业特长和创新资源,锚定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协同攻关,支持“链主”企业将配套的中小企业纳入重要产业链供应链管理,指导完善质量管理、标准管理、研发管理等体系,充分发挥好中小企业产业创新、补链稳链强链的作用。开展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创建,提升企业竞争力,提升中小企业质量效益、标准能力和品牌价值。指导地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加强对创新发展、项目落地、稳岗就业等保障力度。

  四、保障措施

  12.加强政策统筹。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将推动石化化工稳增长纳入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配套和落实,开展精准化服务保障,促进本地区石化化工行业平稳运行。加强相关部门工作协同,积极推出有利于促进石化化工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有关企业要把稳增长、促转型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细化落实稳增长目标任务,筑牢长期提质增效基础。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及对策建议,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13.强化预期管理。聚焦石化化工大省、重点子行业、重点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运行监测调度,跟踪监测重点产品产销、价格、库存、开工率及进出口,以及重点行业市场需求、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定期发布石油和化工行业景气指数、中小企业(石化)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指数、产能预警报告等。组织开展石化化工行业经济稳增长系列报道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宣传行业稳增长、促转型的典型经验做法,积极回应舆情和民众关切,改善公众对石化化工行业的科学认知和理性认识,进一步坚定信心、提振预期。

  14.完善财政政策。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加大对关键材料、共性技术、重大装备、工控软件等攻关以及产业化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深化产融合作,推动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支持石化化工行业加快转型。优化作为原料用石脑油的消费税等退税审批环节。

  15.强化保障服务。建立完善碳排放核算体系,健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交易体系,为优质新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加强对化工新材料、电子化学品等高端石化化工产品项目以及中试项目的服务和指导,加快项目审批进程。鼓励实施与可再生能源资源耦合且单位产品综合能效优于标杆水平的项目。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偷税漏税、化肥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清理废除影响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及产能、矿产等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不合理政策。倡导行业自律,推进责任关怀,鼓励将责任关怀实施准则与安全环保管理体系有效融合。加强国家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石化化工企业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实施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培养优秀企业家和卓越工程师。建设国家石化化工行业人才培养和安全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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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