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23]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14
文号:穗府办[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3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2023]16号            2023-8-1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4日

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及“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实体优先、创新引领,打通“科学技术化、技术产品化、产品产业化、产业资本化”路径,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科技企业全周期发展支持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引育,激活科技企业源动力

  (一)优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完善孵化育成评价体系,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权重,充分发挥好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作用。加强孵化载体专业孵化能力建设,提升科技企业招商和培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挥战略科技创新平台作用。探索重大创新平台科研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依托“2+2+N”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落地一批“硬科技”种子企业。支持重点研发项目落地产业化,开展项目推进、成果对接、产出跟踪等,推动项目落地。建立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联盟,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孵化企业以及技术供给服务科技企业,吸引更多成果落地广州。

  (三)探索科技招商新模式。遴选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力、价值创造力、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强的科技领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强化其在战略性产业集群的融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形成“领军企业+产业园区+大院大所”协同创新模式,打造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创新生态。发挥在穗产业投资基金和科创母基金作用,支持并购具有原创性技术、稀缺资源的优质企业,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提供优质科技企业定向金融服务。围绕投资基金已投资项目,结合产业链上下游,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落地产业园区的“一条龙”招商服务。

  二、推动科研强企,提升科技企业发展硬实力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健全研发管理制度,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参与市校(院)企联合资助计划开展基础研究,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创新型国有企业,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按一定比例视同利润加回。对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南沙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五)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发挥好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利用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用力量开展跨领域协作,推动科技企业成为科研攻关的主力军,提升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围绕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开展技术研发,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承接相关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组建产业创新联盟和标准组织,制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规则。

  (六)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模式。聚焦市21条重点产业链,梳理编制产业链图谱、产业链创新体系、重点企业清单和产业地图,推动形成有梯度、有层次的“链长-总链主企业-链主企业-生态链企业”模式,优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遴选机制、组织模式,发挥企业在构建从源头创新、技术攻关到产业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关键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市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科研投入和成果转化的核心力量。优化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优化项目评价机制,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发明专利布局,形成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高价值知识产权。

  三、实施人才优企,锻造科技企业核心引领力

  (七)强化人才保障。进一步简化企业人才引进流程,保障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的入户需求。落实科研诚信制,创新“认定+遴选+择优”的人才评价综合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探索在重点企业实施“特聘岗位”制度,下放人才评定权限。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打造适应企业发展的人才储备体系,使人才结构更好适应产业结构的优化方向。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的股东联动被投企业开展组团式人才招引活动。

  (八)引好用好外智。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扩充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认定范围。出台广州市人才绿卡实施办法,鼓励全球人才来穗。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支持南沙实施更大力度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九)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穗商工程”、新锐企业培优、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行动,像尊重科学家一样尊重企业家,开展多层次、多主题企业家交流与培训活动。系统宣传全市科技企业发展状况和创新创业案例,树立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典型,优先推荐诚信经营、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高、行业代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并申报各类荣誉称号。提高企业在创新战略制定中的参与度,推送一批高水平产业技术专家进入各级科技咨询专家库,参与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重大规划等顶层设计;建立企业家科技创新咨询座谈会议制度,开展问计咨询;鼓励企业家担任国内外学术组织、国际机构职务。

  四、拓展金融惠企,推动科技企业增活力

  (十)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广州赛区)规模,持续深化“以赛代评”“以投代评”联动创新机制,进一步挖掘优质科技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10万-200万元不等补助。发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对接科技企业融资需求,以投促引为处于孵化期、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引入社会资本资源。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鼓励引导基金与链主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成立细分领域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精准挖掘和投资生态链中的潜力企业,用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的评估体系赋能科技企业发展。

  (十一)充分发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撬动作用。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一定补偿,探索对成立两年内的科技企业加大风险损失补偿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放贷额度。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企业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量身定制服务方案,打造专属科技信贷产品。

  (十二)加大科技创新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对银行机构服务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服务科技企业。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对初创科技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进行贴息。

  (十三)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倍增行动,充分利用独角兽、专精特新等各类榜单,构建专门的企业评选指标体系,每年定期发布拟上市高企百强榜单,建立后备上市企业库。联合上交所南方中心、深交所广州服务基地、北交所华南基地等,分层分类予以重点培育辅导,向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荐拟上市高企,开设高企上市辅导班,助力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科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五、汇聚产品兴企,拓宽企业市场辐射力

  (十四)优化创新产品名录推广机制。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重点,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完善首购、订购、推广应用等政策措施,对列入省首台套和技术创新目录的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时,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化应用中不断迭代升级。加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奖补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研发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符合市目录要求的产品,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将扩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应用、首版次软件应用、取得重大原创突破等纳入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予以激励。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市场拓展,不断提高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十五)广泛征集新技术应用场景。发布有利于新技术应用、新模式创新、新业态集聚的应用场景开放清单,推动企业围绕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开放应用场景,参与应用场景项目建设,打造一批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工程。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推动市区政府部门为企业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场景,支持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验证、迭代和示范推广。通过政府端需求引导市场端需求,特别是在城市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健康等领域应用场景创新,通过行业协会等牵头组织人工智能企业产业场景应用对接,加快产品产业转化。

  (十六)打造创新产品对接品牌。打造一批典型场景、示范园区和产业链供需对接品牌活动,通过举办创新产品推介沙龙、场景开放日、产品供需对对碰、成果路演等形式,依托技术交易和服务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借助公众号、社交媒体等新媒介开展网络推介,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通过科技企业数据库开展定向推送,帮助企业链接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市场,进一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六、持续精选壮企,支持科技企业强实力

  (十七)构建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科小十条”和“高企六条”,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硬科技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健全培育和支持服务体系,每年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实现“小升规”“规升强”,推动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经济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八)推动企业技术和品质提升。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对“十四五”期间我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当年新开工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照“一项目一政策”给予跟踪支持;实施“四化平台”赋能产业、服务企业专项行动,以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为路径,力争为超1000家工业企业提供从诊断到解决方案等一揽子服务,并提高事中扶持比例。制定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项目奖补额度。

  (十九)服务企业主体做优做大做强。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支持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市级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的创造储备。

  (二十)树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支持社会机构发布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硬科技企业、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等榜单,树立科技企业发展标杆。开展广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针对企业的技术优势及先进性建立筛选标准和模型,精准画像,发现一批符合国家战略、扎根广州、研发投入高、产品定位全球、品高价优的标杆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动态的调研和总结,围绕产值、税收贡献、社会效益和科技创新等维度,强化分析并追踪中长期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主流媒体和创新智库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沙龙、论坛,编制发布高新技术企业白皮书。

  七、优化创新生态,服务科技企业聚合力

  (二十一)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市区科技企业工作联动。建立我市科技企业联动工作机制,市科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外国人才工作便利、人才绿卡、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税务、住房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共同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项目建设、税务、用人、用电、入户、人才子女入学及其他相关指引服务。加强市区经费保障,市区联动在创新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方面,给予科技企业支持。

  (二十二)强化服务支撑,发挥社会力量服务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专业科技服务作用,通过科技服务机构大赛征集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规范、服务能力强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市区协同建立“一区一机构”工作机制,广泛整合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载体等资源,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对企业成长的引导服务跟踪作用,“一对一”联系服务,打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重点科技服务模式,组建科技企业培育导师队伍,推动科技服务网格化管理,持续下沉镇街,对于成效显著的机构,给予绩效评价后补助支持。

  (二十三)强化政策落实,帮助科技企业用好政策措施。围绕优化科技企业全周期服务,实施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创新环境改革举措。深化“读懂会”科技政策精准推送品牌,常态化举办“科创学堂”高企培育系列活动,以企业为主体开展系列政策宣传等惠企暖企活动;梳理汇总全市科技企业相关政策,形成政策汇编。

  (二十四)强化数据支撑,实现大数据赋能科技企业服务。建设运维“广州科技大脑”信息服务平台,发挥“广州科技大脑”数据汇聚分析作用,建立完善科技企业评价模型,推动科技企业筑基扩容,推动实现全市科技企业政策“一窗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一键测评”,推动政策精准推送,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十五)强化用地服务,服务科技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建立企业空间及用地需求清单,每半年更新,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空间供需专场对接活动,为企业精准匹配和推送可用空间信息,引导企业在全市合理布局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支持。通过弹性出让土地、先租后让、租买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升规”“规升强”企业的用地需求,支持其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核准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六)厚植创新文化,构建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加强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和创新探索的宽容度,构建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干事担当的良好生态。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阅读

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