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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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现就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的重大意义,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在福建工作期间总结提出“晋江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正确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战略部署。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指引下,经过多年发展,民营经济成为福建经济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的重要意义,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聚焦新福建宏伟蓝图和“四个更大”等重要要求,坚持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着力以创新增动能、以转型优结构、以改革激活力、以开放拓空间,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着力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动福建从民营经济大省向民营经济强省跨越突破。

  (三)发展目标。到2027年,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实施取得积极进展,民营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预计在册市场主体总数达940万户左右,个体工商户总数达670万户左右,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入榜企业数与我省经济规模相称;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累计建设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600个以上,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15项、国家标准600项,累计培育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38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44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9000家,规上工业民营企业研发费用年均增长18%以上,民营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覆盖面显著提高;民营经济社会贡献显著增强,每年新增就业岗位50万个左右;国有经济布局和民营经济发展定位更加合理;具有福建特色的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全面建成,全省营商环境水平居于全国一流行列。

  二、加大鼓励、支持、引导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以创新驱动增添动能,推动民营经济成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产业链自主可控的重要力量

  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支持民营企业打造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共同体。

  1.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修订我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相关法规,健全有利于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的政策环境。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管理制度,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加强基础研究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出台《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

  2.加强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全省战略科技力量布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构建多层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和协同创新中心,参与省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建设,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积极引进“大院大所大平台大机构”,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支持优势企业设立创新飞地。

  3.强化人才战略支撑。深入实施产业领军团队、省引才“百人计划”、卓越工程师培养等人才项目,探索民营企业柔性引才机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选择权。完善科技特派员“订单式”和“菜单式”技术需求精准对接机制。支持福州、厦门、泉州等地打造吸引集聚人才的重要平台。

  (五)坚持以产业升级优化结构,推动民营经济成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

  坚持发展实体经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推进产业补链延链升链建链,引导民营企业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

  4.发展壮大产业集群。支持民营经济加快链条协作、集群发展,做优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积极参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打造布局合理、区域特色明显的产业集群。整合提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工业(产业)园区等产业平台,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5.梯次培育壮大民营企业。实施培优扶强龙头企业行动计划,健全省市县协同培育机制,培育一批世界一流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引导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深度融合、嵌入式发展。

  6.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梯度培育“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深入实施绿色制造,推进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鼓励提高绿色电力消费。

  (六)坚持以改革攻坚激发活力,推动民营经济成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

  纵深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以重点改革突破带动整体效能提升,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完善企业治理、提升治理效能,不断提升发展质量。

  7.鼓励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支持民营企业科学构建品牌架构体系,参与国外高端品牌并购,加快培育享誉全球的知名品牌。

  8.支持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对接合作。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等项目。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上市。

  9.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建立省级层面的企业破产常态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执破直通”工作机制,健全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企业强制退出改革试点。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七)坚持以开放提升拓展空间,推动民营经济成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

  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建设开放强省、贸易强省,支持民营企业打造全球闽商经贸协作网络,深度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0.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的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闽浙赣皖区域协作等平台,加强省际产业对接合作。

  11.积极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规则,深耕海外市场。引导民营企业优化研发生产营销服务布局,培育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和公共海外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

  12.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布局。在确保安全自主可控前提下,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加快构建植根福建、面向全球的产业链体系。研究建立民营跨国公司培育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参与推动中国—印度尼西亚、中国—菲律宾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以及中沙(福建)产业合作区等重点园区建设。加强闽港澳台产业协同,支持民营企业融入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八)坚持以共享发展增进福祉,推动民营经济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区域发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

  13.引导培育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扩大吸纳就业。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4.引导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时代山海协作,引导沿海地区民营企业有序向山区梯度转移。

  15.支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战略、日常运营、产品全生命周期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引导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九)坚持以规范引导厚植优势,推动民营经济成为促进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力量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引导民营企业深度融入新安全格局,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16.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资本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

  17.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民营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

  18.强化安全生产保障。引导民营企业把安全发展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等生产保障,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等外部挑战。

  三、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

  (十)坚持以有序竞争筑牢基石,增强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

  创新制度供给,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构建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内驱动力。

  19.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健全隐性壁垒线索发现、认定、处置全流程网上办理机制。优化政府采购,按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20.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出台促进公平竞争相关法规,修订《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21.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推广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公示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做到“新官要理旧账”。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十一)坚持以公正法治稳定预期,增强民营企业心无旁骛谋发展的信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深化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全力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让企业家放心创业、安心经营、专心发展。

  22.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修订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准确适用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行为的打击。

  2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出台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法规。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落实国家关于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恶意抢注等违法行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行刑衔接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24.完善监管和执法体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优化提升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杜绝选择性执法,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依法推行涉企行政执法“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二)坚持以优质政务贴心服务,增强民营企业享受宜商优惠政策的便利

  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打造能办事、好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打响数字化营商环境品牌,全力建设让人民更加满意的政府,提升民营企业获得感。

  25.优化政务服务格局。建设企业掌上服务专区,推动政务服务“一网好办”。执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深化“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改革。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推广告知承诺制。深入推进涉及民营企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6.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杜绝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畅通投诉举报平台渠道,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27.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巡视、督查、审计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十三)坚持以服务提质强化保障,增强民营企业高效平等获取要素的能级

  构建流动自主有序、配置更加高效公平的要素市场化体制机制,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用地、用工、用能等需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28.强化融资支持保障。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点推出差异化金融产品,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提高民营企业获得贷款便利性和实效性。加强“金服云”等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推广运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加强民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29.强化用工需求保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一批我省急需的高技能产业人才。健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完善职称评审办法,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优化职工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职业发展环境。

  30.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营企业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适宜的用地方式。有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安全等前提下,鼓励探索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支持民营企业依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变化在混合产业用地中合理转换产业类型。

  31.强化能源资源要素保障。推进工业园区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电、气、热等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探索和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新能源投资建设。

  (十四)坚持以亲清互促优化环境,增强民营企业行稳致远的发展决心

  弘扬优良作风,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筑“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良性机制。

  32.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健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等制度机制,完善与商会组织、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建立民营企业诉求收集、转办、督办、反馈闭环平台,探索构建“企业诉求—平台吹哨—部门报到”助企服务制度。大力推进闽商回归工程,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省内外商会机制。完善民企签约项目落地协调机制。持续提升“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服务效能。鼓励民营经济人士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

  33.制度化规范政商交往。研究制定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意见,明晰交往边界和底线,推动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公职人员主动依法依规服务企业,同时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在涉企服务中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

  34.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升涉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和针对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依法依规履行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组织召开民营经济座谈会。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

  (十五)坚持以企业家精神凝聚力量,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

  持续激发民营企业家敢为人先、敢拼会赢的精神特质,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35.加强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在青年组织中更好发挥作用。

  36.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深化福建青创创业导师库建设,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育“导师制”,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创新开展“党建引领产业发展”系列专题培训。

  37.深入践行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定期开展福建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优秀民营企业表彰。加强涉民营经济舆情跟踪监测,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端智库等加强闽商文化研究。研究设立“福建民营企业家日”,探索设立闽商博物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科学谋划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新举措,全方位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高位统筹协调,建立全面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协调机制,压实部门责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开展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改革。全面增强民营企业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在商会有效覆盖,支持工商联更好发挥作用。

  (十七)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健全民营企业党组织与涉企部门党组织对接机制,深化党建强企“联合行动”。在民营企业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鼓励民营企业把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在人员、经费、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及时做好总结评估。统合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力量。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持续完善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为丰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贡献福建经验。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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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