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6-7
文号:哈政规[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52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23]11号            2023-6-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省、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强化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的配套与错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对符合《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培育引进市场主体。坚持以市场换产业,持续释放旅游、政务、教育、医疗、农业、智能制造、能源、林业、应急、水利等重点领域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本地企业、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落户参与建设。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在享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再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服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支撑作用突出的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在哈企业申请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备案,对国家网信办认定为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打造高水平算力中心。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扩建超算中心、智算中心且用于对外服务的算力基础设施,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中小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按照实际服务费的80%、50%、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五、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对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苗情监测、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土地托管、种植及农产品销售等领域的新建应用示范项目,经评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化、数字化农林牧渔场(园)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产业联盟。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大型活动。支持企业举办高水平的数字经济论坛、大型展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活动经费补贴。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和技术沙龙活动,加强各类投资基金对创业项目的支撑,促进科研成果就地转化。(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加大数字领域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信用担保机构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等,加大对数字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合同订单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给予特殊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培。对数字经济领域引进人才,按照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在哈高校建立以数字经济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学院,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高校院所,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要素保障。支持为光纤网络、通信机房、管道、铁塔、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支持数字经济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企业给予5分/度的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国网哈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5日。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2〕7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同步废止,并将原《通知》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延续至本政策执行。对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单位和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2023年6月7日,我市印发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为帮助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掌握《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政策支持,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将数字经济作为全省发展的“一号工程”,实现“换道超车”的工作部署,全力推进省、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加快落实,强化对《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配套与错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内容解读

  1.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为体现省会担当,强化资金配套,形成全省政策洼地,有利于招商引资,形成良好发展生态,《政策》提出,对获得《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

  2.培育引进市场主体。为大力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政策》提出,以市场换产业,持续释放旅游、政务、教育、医疗、农业、智能制造、能源、林业、应急、水利等重点领域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本地企业、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落户参与建设。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在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普惠政策的基础上,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3.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加强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和工业软件研发创新,《政策》提出,对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为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区块链备案,《政策》提出,对国家网信办认定为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打造高水平算力中心。按照国家“东数西算”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算力基础设施,同时鼓励企业院所积极使用本地算力基础设施,《政策》提出,对新建、扩建超算中心、智算中心且用于对外服务的算力基础设施,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中小企业,按照实际服务费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5.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为支持农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政策》提出,对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苗情监测、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等领域新建项目,经专家评定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并可以复制推广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主体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化、数字化农林牧渔场(园)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产业联盟。为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引领作用,《政策》提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大型活动。为吸引汇聚更多企业家、科学家、产业资源、金融资本与我市发展对接,深化和拓展合作领域。加大数字经济相关政策、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领军企业等的宣传力度,培育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政策》提出,对企业举办高水平的数字经济论坛、大型展会,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等三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予补贴。

  8.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为解决数字经济领域企业融资难问题,《政策》提出,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等,加大对数字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合同订单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9.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培。为解决我市信息技术人才总量偏少,复合型人才缺乏,高端人才引进培育不足;本地人才流失大、外地人才引进难等问题,《政策》提出,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在哈高校建立以数字经济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学院,《政策》提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高校院所,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加强要素保障。为加快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初期用电成本高等问题,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降低大数据中心用电成本的通知》要求,《政策》提出,给予对外运营的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企业给予5分/度的电费补贴。

  三、解读单位

  牵头解读机构为市发改委,联系电话:86776501。


推荐阅读

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