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6-7
文号:哈政规[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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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3]12号             2023-6-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作用,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定条件

  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哈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总部设在哈尔滨,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哈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且年度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

  2.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认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认定)、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认定)。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企业。

  4.境内外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美国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恒生、日本日经、英国富时、德国DAX、法国CAC上市的企业。

  5.与省、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承担总部功能的企业,经市政府审定的企业,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上一年度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含)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70%,且该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良好的业务表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落户奖励

  经认定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至10亿元的,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四条 规模增长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经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五条 品牌建设奖励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六条 能级提升奖励

  总部企业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助

  (一)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哈租用闲置国有房产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在哈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起10年后方可租售、转让;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三)自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按照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以上第(一)、(二)、(三)款可自行选择,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八条 支持投资重大项目

  对总部企业除自建办公用房外,新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且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落实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地方配套的贴息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九条 政府“一站式”服务

  建立市领导挂点服务总部企业制度,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咨询和诉求处理服务,畅通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服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初审,积极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的总部企业,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十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会同企业落户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奖励资金兑现规定的,除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外,其他各项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除本政策措施第七条、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条款可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9号)同类型条款兼得,扣除市财政配套省级奖励资金外的超额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第七条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不包含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及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营业收入作为统计口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以上”“超过”“不超过”“不低于”等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1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发生变化,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奖励与补助标准以修订后的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执行期结束后,有关政策条款未执行完毕的,由市相关部门出台接续政策,直至有关政策条款全部执行完毕。

《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2023年6月7日,我市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12号)。为帮助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掌握《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政策支持,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措施》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强省会战略工作部署,强化对《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配套与补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措施》内容解读

  《政策措施》包括总则、支持政策、管理监督、附则等四部分内容,共19条。

  (一)关于总则

  一是在认定条件方面,“一定区域内”指的是在黑龙江省、东北区域、全国、亚太区、全球范围内,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二是在认定标准方面,设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种认定标准。除保留省认定标准“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外,增加了将百强企业、央企及其投资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等企业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条款,其中与省、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指的是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文本。

  二是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方面,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后备企业,支持高附加值企业加快发展,适当降低了对主营业务收入要求,提出了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前两年增速及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等认定标准,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以上一年度纳入统计局核算数据为准,研发投入占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新引进及存量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均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关于支持政策

  1.落户奖励。本条款仅针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满足落户奖励的门槛标准的企业,最高可获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资金。

  2.规模增长奖励。支持落户我市的总部企业扩大规模,对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20%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奖励减半。为加强稳定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的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

  3.品牌建设奖励。为鼓励总部企业提升企业规模和综合实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晋级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其他500强的,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4.能级提升奖励。本条款参照省总部经济政策解读和实施细则执行,支持总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5.办公用房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包含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房、自建办公用房三种补贴方式。一是租用办公用房方面,新引进总部企业对租用本市闲置国有房产及其他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相应支持;二是在本市首次购买办公用房的,可按房价的10%给予补助。三是在本市首次自建办公用房的,满足计划分割销售面积要求的,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享受土地基准地价优惠。

  6.支持投资重大项目。为支持总部企业加大在本地投资力度,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政府“一站式”服务。为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为总部企业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咨询和诉求处理服务,畅通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

  (三)关于管理监督

  管理监督部分共八条,主要明确了政策实施的各项监督管理相关细节和要求。

  (四)关于附则

  附则主要明确政策执行期限,对本政策执行期结束后,有关政策条款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加以说明。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企业和投资促进局

  联系电话:8677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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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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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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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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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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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