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医保发[2023]24号 贵州省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4
文号:黔医保发[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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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3]24号          2023-8-24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及征缴期限

  (一)筹资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集中征缴期

  2024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38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三)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按102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等)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以上两类群体享受90天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分类资助参保

  (一)全(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除黔府办发〔2022〕19号、黔医保发〔2022〕16号规定以外,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其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二)享受资助条件

  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标识特殊困难人员身份

  各市(州)医保、税务部门应牵头指导县级医保部门,积极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沟通,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前,将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共享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再将各类特殊困难群体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等数据,及时共享同级税务部门。

  县级税务部门根据同级医保部门共享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标识工作。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由省税务局统一完成零申报。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应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站位

  居民医保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各级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的重点指标内容。在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中,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规定“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街道、村居集中代收缴纳为主,其他缴费渠道为辅的缴费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压实工作责任,确保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坚持目标导向

  2024年基本医保参保目标以户籍人口的95%予以明确,对参军、异地已有参保人员等合理化不参保户籍人员,可计算为各统筹区总体目标完成情况中。同时,在工作推动过程中,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将结合常住人口、省(内)外参保情况、国家下达任务数,再确定各市(州)具体的基础目标和激励目标,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相应工作激励。各地要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的要求,做实做细城乡居民参保征缴工作,努力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持续巩固我省基本医保参保率。

  (三)强化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参保文件、明确目标任务。在集中征缴期开启前,做好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身份标识,并推送税务进行系统配置;税务部门负责全面履行居民医保费征缴职责,加大征收力度。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人员数据共享和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负责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宣传动员,共同督促未参保对象及时缴费参保。

  (四)提升宣传实效

  各级有关部门要着眼“保存量”和“提增量”相结合的方式。主动补齐工作短板,聚焦参保薄弱环节,聚焦学生儿童、新生儿、流动人口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要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法,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广设政策咨询台,面对面答疑解惑。要善于挖掘身边典型案例,运用大量疾病报销实例,全方位、多层次、点对点的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广的特点,利用短视频、电梯广告、户外大屏等方式,大力宣传参保的好处,不参保对家庭的影响。让身边人讲身边事,用身边事感染身边人,强化群众参保意识,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积极引导其主动参(续)保。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得出现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五)强化督导调度

  各市(州)医保、税务部门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指导工作,以阶段性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充分发挥结果“指挥棒”的作用。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也将适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工作通报等方式,强化督导问效,并将各市(州)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医保专项评价和税务绩效考核项目中,进一步与下一年度相关工作考核挂钩。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24日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征缴期限具体安排?

  一是筹资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02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达到380元/人/年。二是征缴期限。继续延续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补充的方式开展征缴工作。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零星征缴期。1.普通群众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等)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政府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和《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规定执行最新资助标准。一是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政府按380元/人/年标准全额资助。二是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190元/人/年标准予以资助。2.稳定脱贫人口。按80元/人/年标准予以资助。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按114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如何确保特殊困难人员参保时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通知》要求,各市、州医保部门要指导县、区,积极与同级税务及相关特殊困难人员身份认定部门进行个人明细数据交换,人员身份标识、系统数据配置,以确保集中征缴期开启后,已认定身份的特殊困难人员缴费参保时,能按照最优身份享受政府的资助,及时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四、在扎实推进参保扩面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压实责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文件规定,继续依靠各级政府的力量,压实基层参保征缴责任,促进应保尽保;二是明确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将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参保动员范围,并对进度完成较好的地区,予以相应工作激励;三是明晰职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在参保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四是加强宣传。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用真实案例,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和关注,提高缴费意愿;五是加大督导。通过督导调研、工作通报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并将各地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医保专项评价和税务绩效考核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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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