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3]5号 2023-8-25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相关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明确基准制定主体。为保证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对统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省文件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修订”的原则,对目前市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规范清理和修订完善,并依照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制形成本行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其中,对上级已经制定的,原则上直接适用;确实不能满足本地区实际需要的,可以在上级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上级没有制定的,可以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全市范围内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区(市)可以根据工作需求依法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幅度、方式、时限等予以细化、量化。
(二)统筹考虑裁量因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做到横向协调、纵向衔接。同一执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鼓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分别制定的,应保持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的一致性。
1.规范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其中,裁量阶次要包含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可以在具体违法行为事项上明确,也可以通过总则、实施规则等形式统一进行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2.规范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要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相衔接,不得在法定要求外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优化调整,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规定。
3.规范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合理划定阶次,明确每一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征收数额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列明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4.规范制定其他行政裁量权。对其他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要重点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程序、条件和期限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查一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对行政检查的主体、依据、标准、范围、内容、手段和频率等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要重点对法定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进行明确,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合理划定阶次,明确每一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三)严格遵守制发程序。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及时将制定或梳理汇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二、严格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执法办案系统、移动执法终端,为执法活动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要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级制定或细化的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需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案卷一部分予以归档保存。适用上级制定的基准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及时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调整适用。
三、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合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裁量权基准。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是规范文明执法,预防简单粗暴执法、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统筹、明确责任,压实任务,确保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推进贯彻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检查、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备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冲突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三)抓好工作落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全面梳理评估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制定而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符合要求的,要于2023年11月底前制定或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市)、市级各执法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调度指导,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5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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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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