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8-25
为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省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各保险机构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3年8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直以来,为避免税务部门和保险机构对同一车辆重复征收车船税,对于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需要由纳税人出示纸质完税凭证原件,经查验后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随着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的上线运行,安徽省税务部门与保险机构之间已实现车船税征收信息共享,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可通过交强险业务系统直接查询核验机动车船税征收信息,再要求纳税人继续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已无必要。鉴于此,经会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决定制发《公告》,取消交强险受理环节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
二、《公告》规定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的适用范围是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且在省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纳税人。对于在外省(区、市)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仍需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以供保险机构联网查询与核验。
三、《公告》的具体施行时间是哪天?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