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3]22号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3-9-14
文号:财办会[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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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3]22号            2023-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代理记账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 张璨 杨硕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电子邮箱:kjszhc@mof.gov.cn

  附件:

  1.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4.《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财政部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强化“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推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改工作,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丰富行政监管手段,细化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理处罚标准。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代理记账机构要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依法依规执业水平。

  (二)制定实施统一的执业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聚焦代理记账业务,形成全国统一的执业规范性文件。地方财政部门指导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做好执业规范的执行,督促和引导机构规范执业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将执业规范作为衡量机构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可遵循的标准。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三)建立健全具体实施办法。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一线管理”作用,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强化政策衔接和督促落实,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细化行业管理流程,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扎实做好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财政部建设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实现分析预警功能,强化行业监管能力。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既要突出重点也要统筹兼顾,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高效的监管措施,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聚焦“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行业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严格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要求。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化反面警示,形成有效震慑。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做好年度备案、变更登记等工作,加强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核查。

  (五)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协会备案管理,鼓励推动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会员机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可作为财政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引导行业协会做好行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工作,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方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会员机构提升执业质量。鼓励行业协会定期开展行业分析工作,加强行业协会间业务交流。

  (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把诚信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财政部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等手段掌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和信用情况,研究制定行业信用评级评价制度和标准,并组织推动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将信用监管作为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方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动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事前信用核查、事中信用评估分级和分类检查、事后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四、促进产业化发展

  (七)提高数字化服务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基于代理记账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打造涵盖财税咨询、工商登记、金融服务等业务在内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全流程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打破数据壁垒与流程割裂,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免申即享”等政策直达快享机制落实。有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选用或打造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对机构业务开展、合同管理、质量控制、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发挥会计信息化在关键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提高对内管理和对外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转型。

  (八)做好政策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代理记账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历程中的专业支持作用,规范中小微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中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会计数据增信,服务普惠金融政策落实。引导和鼓励在农村财务管理中引入代理记账服务,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记账服务,提高会计管理能力与水平。

  (九)注重转型升级。代理记账机构要注重业务拓展与转型升级。要在做好代理记账业务的前提下,大力拓展财税相关业务的广度与深度,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创新商业模式。要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不断提高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树立战略思维、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支持企业战略制定、风险管控、经营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成为中小微企业的“智囊团”。中小代理记账机构要积极对标行业头部机构,持续提升发展效能和服务质量。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立足全国加强对代理记账工作的统筹谋划,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十一)完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与税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间的协同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强化监管资源整合,加强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与监督检查机构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强化队伍建设。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大代理记账行业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行业发展信心与社会形象。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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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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