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3]22号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3-9-14
文号:财办会[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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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3]22号            2023-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代理记账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 张璨 杨硕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电子邮箱:kjszhc@mof.gov.cn

  附件:

  1.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4.《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财政部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强化“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推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改工作,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丰富行政监管手段,细化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理处罚标准。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代理记账机构要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依法依规执业水平。

  (二)制定实施统一的执业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聚焦代理记账业务,形成全国统一的执业规范性文件。地方财政部门指导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做好执业规范的执行,督促和引导机构规范执业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将执业规范作为衡量机构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可遵循的标准。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三)建立健全具体实施办法。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一线管理”作用,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强化政策衔接和督促落实,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细化行业管理流程,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扎实做好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财政部建设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实现分析预警功能,强化行业监管能力。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既要突出重点也要统筹兼顾,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高效的监管措施,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聚焦“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行业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严格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要求。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化反面警示,形成有效震慑。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做好年度备案、变更登记等工作,加强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核查。

  (五)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协会备案管理,鼓励推动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会员机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可作为财政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引导行业协会做好行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工作,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方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会员机构提升执业质量。鼓励行业协会定期开展行业分析工作,加强行业协会间业务交流。

  (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把诚信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财政部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等手段掌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和信用情况,研究制定行业信用评级评价制度和标准,并组织推动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将信用监管作为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方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动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事前信用核查、事中信用评估分级和分类检查、事后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四、促进产业化发展

  (七)提高数字化服务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基于代理记账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打造涵盖财税咨询、工商登记、金融服务等业务在内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全流程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打破数据壁垒与流程割裂,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免申即享”等政策直达快享机制落实。有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选用或打造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对机构业务开展、合同管理、质量控制、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发挥会计信息化在关键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提高对内管理和对外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转型。

  (八)做好政策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代理记账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历程中的专业支持作用,规范中小微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中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会计数据增信,服务普惠金融政策落实。引导和鼓励在农村财务管理中引入代理记账服务,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记账服务,提高会计管理能力与水平。

  (九)注重转型升级。代理记账机构要注重业务拓展与转型升级。要在做好代理记账业务的前提下,大力拓展财税相关业务的广度与深度,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创新商业模式。要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不断提高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树立战略思维、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支持企业战略制定、风险管控、经营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成为中小微企业的“智囊团”。中小代理记账机构要积极对标行业头部机构,持续提升发展效能和服务质量。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立足全国加强对代理记账工作的统筹谋划,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十一)完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与税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间的协同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强化监管资源整合,加强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与监督检查机构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强化队伍建设。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大代理记账行业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行业发展信心与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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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