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31
文号:湘政办发[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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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35号          2023-8-3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大宗消费

  (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兑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奖补政策,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化经营,开展二手车诚信评价和示范经营创建活动。加大汽车促销力度,开展“惠购湘车”活动,在活动举办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湖南报废或转出符合相关标准的家用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乘用车新车的,予以电子消费券补贴。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下同)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扩大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比,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鼓励旅游客运车、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绿色交通出行服务。完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优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充电设施有效覆盖,基本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服务网络。鼓励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绿色出行需求。对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政策。(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探索现房销售试点,优化长沙市限购限贷政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清除安全隐患。(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

  (四)提升智能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推动产业协同联动、融合互通、智能互联,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优质供给引领消费。鼓励电商平台开设绿色智能产品销售专区。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鼓励优秀企业参与申报“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支持家电企业在社区开设售后便民服务站。鼓励各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支持回收企业建立多元化回收渠道,通过全品类回收、预约回收等方式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并交由合规企业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扩大服务消费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全力办好中国国际食品餐饮博览会,持续办好“味道湖南”美食季等活动,升级改造特色美食街区,鼓励餐饮企业延时经营。大力弘扬湖湘美食文化,打造湘菜品牌,评选湘菜名县,积极推动湘菜品牌和湘菜企业走出去。培育壮大预制菜企业,支持建设“冷藏设备-冷链企业-冷链区域中心”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和“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设施,支持预制菜加工集聚发展。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统筹用好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围绕建设旅游世界目的地,打造“五张名片”。举办旅游发展大会,每年集中力量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承办地旅游业项目建设。加强文化旅游市场品牌创建,加大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政策、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大力实施“引客入湘”计划,省级层面发放文旅消费券,同时鼓励市州、县市区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支持开展文旅消费季、四季乡村旅游节、旅博会等活动。鼓励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落实对有新评定省级(含)以上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含文旅)的市州最高奖补50万元的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将商圈、商业综合体、步行街、特色街区、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开发为夜间城市文化活跃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七)促进文娱体育会展消费。加快审批进度,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争取大型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等演出活动落地湖南。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马拉松、自行车、徒步穿越、陆地赛艇等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大力引进高端体育赛事、精品赛事,打造培育“株洲厂BA”“娄底足球之城”等特色体育赛事,丰富夜间体育消费供给。推动体育设施“一键预约”全覆盖,加强体育公园建设,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适时组织举办湖南体育产业博览会,积极申请国家级体育产业类大型博览会在湖南举办,打造中部地区体育消费大平台。进一步扩大会展消费。支持市州组织开展“老字号嘉年华”等活动,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老字号”的企业予以奖励。大力实施湖南品牌建设工程,促进品牌消费。(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提升民生领域消费。安排不低于55%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快适老化改造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康养疗养等服务和产品开发。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推广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积极扩大普惠型服务供给,深化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培训疗养设施、医院、酒店、公寓等其他设施坚持服务为本的功能定位开展养老转型,推动公共消费提质增效。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全面推进健康湖南行动,推进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等医疗联合体建设。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

  三、促进农村消费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按市州实际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推进数字经济与乡村特色产业融合,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持续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探索农村客货运、邮政快递、物流、电商等“一网多用、一站多能、多点合一、深度融合”新模式,打通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推广农产品产地发展“电子商务+产地仓+快递物流”仓配融合模式,支持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企对接、农社对接等农产品产地直供直销模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邮政管理局)

  (十一)推动特色产品进城。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实行检测费用补贴。深入实施“数商兴农”,打造湖南优质农产品直播基地和展示展销中心,形成全面覆盖的常态化服务网络。利用中部农博会、“湖南省乡村振兴馆”等平台,举办专场推介活动,引导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业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供销合作总社)

  (十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实施“五千工程”,建设“和美湘村”。积极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和特色文旅小镇评定,推动文化产业人才、资金、项目、消费下乡。培育一批等级旅游民宿、美丽休闲乡村和星级休闲农庄,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拓展新型消费

  (十三)壮大数字消费。推进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创建新型信息消费场景和平台,不断推进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创新。办好2023年全国开源和信息消费大赛、湖南省新型信息消费大赛等活动。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持续办好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等网上购物节。加强移动支付等安全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推广绿色消费。开展绿色设计产品标准征集,发布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评选认定绿色设计产品。开展节能低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征集和评选,加强节能低碳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完善消费设施

  (十五)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支持长沙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鼓励其他市州建设富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消费中心。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发展智慧商圈,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步行街、智慧商圈所在的市州最高奖补100万元。支持设立市内免税店。(省商务厅)

  (十六)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商业设施与城市公共空间有机融合,塑造沉浸式消费体验。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农村新型便民商店。以长株潭、洞庭湖、湘南、大湘西冷链物流基地为基础打造全省冷链物流体系,高效发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作用。(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十七)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保障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在依法依规的条件下允许企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优化消费环境

  (十八)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线上化、特色化消费金融产品,合理增加消费信贷投放,严格落实明示年化利率要求,推动个人消费信贷利率稳中有降。统筹金融机构现有消费信贷产品,鼓励省内居民汽车购置、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等线下信贷消费。深入开展长沙数字人民币试点。(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

  (十九)持续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水平。对商家举办户外促销活动、居民夜间摆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深入推进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发挥12315消费维权平台热线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维权精准性和实效性。持续推动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行业、示范区域,基本覆盖消费较为集中的主要领域、重点场所,推动全国放心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助力提振消费信心。(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统筹协同、定期会商、督查评价、市县联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消费动态大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开展消费前瞻指数研究和编制。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建立行业法人组织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及监管等机制。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开展“稳企业保就业”系列活动,推进居民增收,提升消费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消费信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因地制宜抓好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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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