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31
文号:湘政办发[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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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35号          2023-8-3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大宗消费

  (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兑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奖补政策,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化经营,开展二手车诚信评价和示范经营创建活动。加大汽车促销力度,开展“惠购湘车”活动,在活动举办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湖南报废或转出符合相关标准的家用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乘用车新车的,予以电子消费券补贴。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下同)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扩大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比,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鼓励旅游客运车、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绿色交通出行服务。完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优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充电设施有效覆盖,基本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服务网络。鼓励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绿色出行需求。对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政策。(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探索现房销售试点,优化长沙市限购限贷政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清除安全隐患。(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

  (四)提升智能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推动产业协同联动、融合互通、智能互联,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优质供给引领消费。鼓励电商平台开设绿色智能产品销售专区。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鼓励优秀企业参与申报“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支持家电企业在社区开设售后便民服务站。鼓励各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支持回收企业建立多元化回收渠道,通过全品类回收、预约回收等方式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并交由合规企业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扩大服务消费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全力办好中国国际食品餐饮博览会,持续办好“味道湖南”美食季等活动,升级改造特色美食街区,鼓励餐饮企业延时经营。大力弘扬湖湘美食文化,打造湘菜品牌,评选湘菜名县,积极推动湘菜品牌和湘菜企业走出去。培育壮大预制菜企业,支持建设“冷藏设备-冷链企业-冷链区域中心”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和“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设施,支持预制菜加工集聚发展。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统筹用好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围绕建设旅游世界目的地,打造“五张名片”。举办旅游发展大会,每年集中力量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承办地旅游业项目建设。加强文化旅游市场品牌创建,加大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政策、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大力实施“引客入湘”计划,省级层面发放文旅消费券,同时鼓励市州、县市区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支持开展文旅消费季、四季乡村旅游节、旅博会等活动。鼓励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落实对有新评定省级(含)以上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含文旅)的市州最高奖补50万元的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将商圈、商业综合体、步行街、特色街区、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开发为夜间城市文化活跃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七)促进文娱体育会展消费。加快审批进度,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争取大型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等演出活动落地湖南。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马拉松、自行车、徒步穿越、陆地赛艇等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大力引进高端体育赛事、精品赛事,打造培育“株洲厂BA”“娄底足球之城”等特色体育赛事,丰富夜间体育消费供给。推动体育设施“一键预约”全覆盖,加强体育公园建设,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适时组织举办湖南体育产业博览会,积极申请国家级体育产业类大型博览会在湖南举办,打造中部地区体育消费大平台。进一步扩大会展消费。支持市州组织开展“老字号嘉年华”等活动,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老字号”的企业予以奖励。大力实施湖南品牌建设工程,促进品牌消费。(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提升民生领域消费。安排不低于55%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快适老化改造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康养疗养等服务和产品开发。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推广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积极扩大普惠型服务供给,深化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培训疗养设施、医院、酒店、公寓等其他设施坚持服务为本的功能定位开展养老转型,推动公共消费提质增效。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全面推进健康湖南行动,推进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等医疗联合体建设。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

  三、促进农村消费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按市州实际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推进数字经济与乡村特色产业融合,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持续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探索农村客货运、邮政快递、物流、电商等“一网多用、一站多能、多点合一、深度融合”新模式,打通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推广农产品产地发展“电子商务+产地仓+快递物流”仓配融合模式,支持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企对接、农社对接等农产品产地直供直销模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邮政管理局)

  (十一)推动特色产品进城。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实行检测费用补贴。深入实施“数商兴农”,打造湖南优质农产品直播基地和展示展销中心,形成全面覆盖的常态化服务网络。利用中部农博会、“湖南省乡村振兴馆”等平台,举办专场推介活动,引导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业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供销合作总社)

  (十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实施“五千工程”,建设“和美湘村”。积极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和特色文旅小镇评定,推动文化产业人才、资金、项目、消费下乡。培育一批等级旅游民宿、美丽休闲乡村和星级休闲农庄,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拓展新型消费

  (十三)壮大数字消费。推进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创建新型信息消费场景和平台,不断推进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创新。办好2023年全国开源和信息消费大赛、湖南省新型信息消费大赛等活动。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持续办好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等网上购物节。加强移动支付等安全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推广绿色消费。开展绿色设计产品标准征集,发布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评选认定绿色设计产品。开展节能低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征集和评选,加强节能低碳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完善消费设施

  (十五)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支持长沙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鼓励其他市州建设富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消费中心。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发展智慧商圈,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步行街、智慧商圈所在的市州最高奖补100万元。支持设立市内免税店。(省商务厅)

  (十六)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商业设施与城市公共空间有机融合,塑造沉浸式消费体验。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农村新型便民商店。以长株潭、洞庭湖、湘南、大湘西冷链物流基地为基础打造全省冷链物流体系,高效发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作用。(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十七)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保障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在依法依规的条件下允许企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优化消费环境

  (十八)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线上化、特色化消费金融产品,合理增加消费信贷投放,严格落实明示年化利率要求,推动个人消费信贷利率稳中有降。统筹金融机构现有消费信贷产品,鼓励省内居民汽车购置、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等线下信贷消费。深入开展长沙数字人民币试点。(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

  (十九)持续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水平。对商家举办户外促销活动、居民夜间摆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深入推进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发挥12315消费维权平台热线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维权精准性和实效性。持续推动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行业、示范区域,基本覆盖消费较为集中的主要领域、重点场所,推动全国放心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助力提振消费信心。(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统筹协同、定期会商、督查评价、市县联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消费动态大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开展消费前瞻指数研究和编制。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建立行业法人组织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及监管等机制。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开展“稳企业保就业”系列活动,推进居民增收,提升消费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消费信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因地制宜抓好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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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