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3]8号 2023-9-1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第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消费系列政策,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积极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大宗消费
(一)进一步扩大大宗商品消费。鼓励各区、行业协会及企业组织举办家电节、家居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鼓励实体家电零售企业、电商平台对家电以旧换新给予补贴,支持扩大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商品消费,对零售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全面落实国家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废土转运、商砼运输、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促进新能源工程车辆消费。(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交通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围绕智能家居、绿色家电、建材、家装等大宗消费领域,设计专属中长期消费信贷产品,定制专项消费分期业务,推广信用卡低息分期,通过长期限、低利率融资产品,释放更多潜在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
(五)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共停车位供给,提升汽车使用便利性,2023年力争完成不少于5000个公共停车位建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用好用足“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引导国企、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建设主体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金融机构融资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保完成2023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万套和新增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的任务。有序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居民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建设局)
(七)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建设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推动商业零售业数字化,对网络零售额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传统商贸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丰富餐饮消费
(八)支持行业协会和主流媒体推出“厦门夜餐饮地图”,举办中华美食荟暨2023“寻味厦门”鹭岛美食节活动、2023厦门必吃100家餐厅等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区举办预制菜推介活动,挖掘预制菜市场消费潜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餐饮企业连锁经营,建设中央厨房,积极争创“闽菜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繁荣文旅体育会展消费
(十)鼓励闽南大戏院、嘉庚剧院持续引进高艺术水准的音乐会、话剧、舞剧,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打造《文姬归汉》驻场演出版等,举办2023年市民文化节和中国厦门中秋旅游嘉年华等活动,不断扩大文化消费供给。(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一)发挥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作用,充分调动演出经营单位积极性,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供给。(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二)办好世界田联钻石联赛厦门站等国际国内高端品牌赛事活动,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促进体育消费。(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发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相关政策效应,鼓励做大做强会展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带动展会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激发消费活力
(十四)鼓励各区发放消费券,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机构或本地主流媒体单位等组织举办各类主题促销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组织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鼓励企业通过举办专场活动、参加国内展会和搭建平台等开拓国内市场。支持食品、纺织服装、智能家居、体育器材等本市传统优势消费品行业加强品牌宣传和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五、完善消费设施
(十七)落实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指导意向企业开展资产发行论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十八)完善乡村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开展“快递进村”攻坚行动。对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末端网点,运营每满一年给予5000元补助,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交通局)
本措施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在扶持资金上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有关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9日印发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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