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14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3
文号:鲁政办字[202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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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46号          2023-9-2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就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开新局”战略指引和实践要求,坚持党管人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全面建设“技能山东”,构筑技能人才培育聚集的“新高地”。到“十四五”末,全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3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超过35%;到2030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100万人;到2035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200万人以上。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2.实施“技能兴鲁”百万工匠培育行动。深化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逐步扩大高级工以上政府补贴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突出产业链、新兴产业需求,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推广求学圆梦行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社会力量综合优势,到2030年培育百万名以上“技能兴鲁”新工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3.培育塑造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传承、创新作用,到2025年,建设20个左右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到2030年,建设200个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400个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注重后备力量长期培养,对优秀青年技能人才给予动态关注和支持,形成梯次培养机制。到2030年,培养万名高技能领军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4.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制定制造业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加大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政府补贴培训支持力度。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级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重点开展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

  5.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推进国家“双高计划”高职建设工程,重点建设20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加快建设100所左右高水平中职学校。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实施技工教育优质校建设工程,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校、优质专业(群)。推广企业全面参与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允许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6.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优化“金蓝领”项目,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到2025年,全省培养10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职工和现代学徒。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标准,培育一批卓越工程师。探索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培养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遴选10家左右“产业链”链主企业,根据全链发展需求,牵头面向链上企业开展“产业链”综合培训项目试点。鼓励各类头部企业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养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三、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7.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实施“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制度。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满足新业态新技术、区域特色产业和技艺传承评价需求。探索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加快形成纵向衔接、横向可通、覆盖全面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破格评价机制,支持企业结合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根据水平、业绩对职工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贯通评价通道,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能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9.健全技能评价服务体系。实施技能岗位“人人持证”工程。到2025年,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拓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探索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社会化改革,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高质量技能评价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0.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技能兴鲁”职业技能竞赛为骨干,各市和行业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定期举办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开展引领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完善技能导向使用制度

  11.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岗位管理体系,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革新攻关项目,组建“技师+工程师”团队。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倡导“产业链”内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共享交流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充分发挥作用。分级分层梳理高技能人才信息,建设高技能领军人才信息库,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库管理,面向行业共性工艺革新等问题建立领题攻关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12.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分职业、分技能等级发布技能岗位工资价位信息,指导企业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研究完善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用人单位要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同等待遇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13.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以泰山产业技能领军人才为引领,加大齐鲁首席技师选拔力度,遴选“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深化“齐鲁工匠”建设工程,培育“鲁班首席工匠”“齐鲁大工匠”“齐鲁工匠”。制定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评聘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期间,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的企业200家左右,评聘1000人左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五、健全表彰激励制度

  14.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照国家表彰奖励体系,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激励制度。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特殊津贴享受人员申报范围。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参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评选,省级及以下表彰可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5.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分级开展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活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6.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落实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要求。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注重依法依章推荐高技能人才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候选人。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加大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力度。(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17.各地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部门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

  18.各地要加大资金统筹和支持力度,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给予保障。企业要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9.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各地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短期需求和中长期规划研究,统筹谋划、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技能人才队伍结构占比目标,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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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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